大邦 | 从应用程序新规看实名制与互联网监管动向
互联网领域的管制是在放松还是加强?从近期出台的更新版《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应用程序新规”)可窥一斑。
对互联网公司的要求维度有了跃升
原先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公司的要求模板是:遵守法律,尊重道德,然后列举了不准做的事情。比如《网络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而应用程序新规则在其中又加入了全新的内容: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清朗网络空间。更令人耳目一新的是第八条第一款: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对信息内容呈现结果负责,不得生产传播违法信息,自觉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
当然,“对信息内容呈现结果负责”的含义是,只要应用程序内或网站里的违规或违法内容规定时间内未被删除的,运营者就要对此负责并被处罚,不论原因,只看结果。这是近年来互联网监管思路和实际操作标准,但明确写进法规里,就意味着监管会继续加码。
“对信息内容呈现结果负责”加入应用程序新规会使互联网公司对违规或违法内容的注意义务非常的高,并且要从结果倒推互联网公司对内容监管做的是不是正确。责任巨大意味着成本剧增,不仅仅是经济成本,更是违法成本。这也意味着互联网公司要继续在监管压力巨大的环境下生存,负重前行是没法跑步前进的,所以生存下去仍是互联网公司的第一考虑。
实名制精准度再进一步
我国的互联网实名制是一步一步来的,2012年12月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应该是我国最早要求的实名制法律,规定:网站接入,固话、移动电话入网,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2015年3月生效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则最早提出了互联网公司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网民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2016年8月起施行的旧版《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沿袭了相应的实名制规定。
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法》有了新内容,除了规定网站接入,固话、移动电话入网,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还规定: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
而2022版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也加入了网络可信身份战略的表述,同时删除了“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内容。具体的规定:第五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第六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对申请注册的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笔者的理解,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是要求较高的实名制,不仅要实名制,还要可信,要排除那些虚假注册的伪实名。所以应用程序新规第六条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对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要使用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可信的认证方式,不排除双重或多重验证。
应用程序新规把网络可信身份战略首先明确使用在了应用提供者身上,规定应用商店应当对应用提供者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根据应用程序提供者的不同主体性质,公示提供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方便社会监督查询。
更精准的实名制意味着对互联网公司更高的经营责任,而建立在更精准的实名制基础上的,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也会提升互联网公司的制度成本并且让互联网公司的经营者把主要精力放在合规,而不是业务发展上。
由此可见,至少在互联网领域,管制还是在不断加强。希望互联网产业能借此契机加强内功,继续推进合规工作,等待下一次发展机遇来临。
(本文首发于“界面”)
游云庭
高级合伙人/律师
Tel:021-52134918
Email:youyunting@debund.com
游云庭律师于1998年10月通过律师资格统一考试,2007年08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其主要法律服务领域为知识产权领域和涉外投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不正当竞争的诉讼和申请、行政程序、行政诉讼、授权谈判等非诉领域。涉外投资包括国内法律架构和VIE架构下的投融资、并购领域。非常熟悉TMT产业,特别擅长和网络游戏相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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