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条英机远东法庭陈述书(一)
风灵按:本书是东条英机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作为被告的陈词。尽管东条矢口否认,但其自辩其实往往在自证其罪。此外根据其他各方面的材料(比如近卫的回忆录等等),从对中、美开战到三国同盟,陆军都是最积极的推动者,罪责最大。而东条却明里暗里将所谓“错误的领导责任而非刑事责任”推给松冈洋右等等其他人,其心态可哂。
本资料供历史专业学者调研使用,或者给其他读者用于批判、研讨。其历史、观念、遣词等各方面错误不在此处一一批判。
东条英机宣誓供述书
昭和二十二年(1947年)12月26日提交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美利坚合众国及其他诸国
对
荒木贞夫及其他被告的审判
被告人宣誓供述书
供述人 东条英机
我遵循我国的制度方式的所作所为,宣誓供述如下:
我的履历
一
我于1884年(明治十七年)出生于东京,1905年(明治三十八年)至1944年(昭和十九年)为止,在日本陆军的规章制度下服务于陆军。我在1940年(昭和十五年)7月22日随着第二次近卫内阁的成立,被任命为陆军大臣(当时陆军中将),至当时为止,我与政治毫无关系。我在1941年(昭和十六年)7月18日的第三次近卫内阁成立时继续作为陆军大臣留任。1941年(昭和十六年)10月18日,我拜受组阁大命,担任了内阁总理大臣,同时兼任陆军大臣和内务大臣(当日被任命为陆军大将)。兼任的内务大臣在1942年(昭和十七年)解除了,但我也曾兼任过外务大臣、文部大臣、商工大臣等职。1944年(昭和十九年)2月被任命为参谋总长。7月22日随着内阁总辞职,我被免除了一切官职,编入预备役,以后再也未承担任何公职。即,我在1940年(昭和十五年)7月22日开始站在负有政治责任的职位上,而具有讽刺的是在四年后的同一天,我辞别了这些职务。
二
以下是供述我在负有政治责任职位期间所发生的事情中,就与本案审理有关并可资参考的事实进行供述。谨此需明确说明的是,我在供述中或在检方审讯书中所使用的“负有责任”、“处于负有责任的地位”等用语时,是指这些事情和行为在我的职权范围之内,因此意味着我处在对这些事情负有责任的地位上,但它们并不意味我承认负有法律或者刑事方面的责任。
三
在此仅有1940年前的一件事情须加以说明。这就是1937年6月9日的电报。我不否认这是在我作为关东军参谋长时发给陆军次官(译注:陆军省副大臣)及参谋总长的电报。但是检方在第104页中加以引用有欠妥当甚至是歪曲混淆视听。检察官将我发出的名为“关于对苏作战”的电文,改换成了“从对苏作战准备的认识出发”。而且编者摘要的电文以“对南京实施进攻,首先给予中国以痛击”等内容为前提,而电报本文是“给南京政府以痛击”(英译文也有同样的错误,而电文英译是根据检方证据提出的译文)。该电报是作为在满洲负有对苏防卫和确保满洲国治安的关东军的立场上,从对苏战备的角度,考虑有关日支两国问题调整所提出的参谋长意见。向大臣或者参谋总长申述意见,其重要性自然不同,而向军司令官申诉意见则是下属之间的工作联系而已。
当时支那全国上下排日思潮风起云涌,在北支(译注:华北)的形势,因标榜抗日的中国共产党军的威胁,以及在平津地区中国共产党及抗日团体的积极策动,使得北支日侨处在一触即发的动乱险境中。如此以往,感到不排除像济南事件(1928年)、南京事件(1928年)、上海事件(1932年)那样的不详事件随时可能发生。而且,这种形势也不断地给满洲的治安带来恶劣影响。作为关东军在面对防备苏联的重大责任之同时,显然不能容忍在满洲背后出现不安稳的状态。所以希望能够迅速加以改善恢复平稳。与中国之间,最终当然有必要进行邦交调整,纠正其排日抗日的态度就是先决条件,所以针对挑衅行为,只有给予痛击促其反省,或者充实国防实力采取威压震慑的手段。我认为姑息让步的方法只会使支那得寸进尺。这是关东军根据一般事务处理经验所得出的结论,而以我的名义发出的电报。
这样的意见是否得到采用,那由中央来做决定。但是,该意见不再是采用与否的问题了。卢沟桥事件(1937年7月7日)和该电报毫无关系。众所周知,卢沟桥事件以及扩大发展成为北支事变之时,当时的日本始终处于一种被动状态。
第二次近卫内阁的成立和日本的内外形势
四
继续陈述我在第二次近卫内阁成立,开始处于具有政治责任的职位时的有关事实以及与在起诉中提及的相关事项。在上述政治变局(译注:米内内阁因陆相畑俊六辞职,陆军拒派后任陆相,于1940年7月22日迫使米内内阁倒台)约一个月之前,我作为陆军的航空总监因为演习正公务出差在满洲。7月17日接到命令要我返京,我当天从奉天机场出发,途径平壤住宿一晚,18日晚9点40分到达东京立川机场,就立即赶到陆军大臣官邸,被告知前内阁(译注:即米内内阁)垮台,降旨大命由近卫组阁,而我被推荐为陆相候选等情况。我当时的印象是,拜受大命的近卫公对于组阁一事极为慎重。即,近卫公对于我国今后究竟应该采取怎样的国策,特别是当时我国还处在支那事变进行之中,所以了解到他希望陆海军能保持一致,统帅和国务之间的调整须不断地格外加以留意。
五
当天晚上,接到了近卫公首相候补的通知,因此我于次日7月19日下午3点到荻窪的近卫府邸去。这时会合的人有,首相候补近卫、海军大臣吉田善吾、外相候补松冈洋右和我共四人。这一会谈是就与今后国家施政方向相关的国防、外交以及内政等问题,为取得相应的一致意见所进行的私下会谈,所以没有会谈记录。也就是后来世传的所谓荻窪会谈。近卫首相提出,鉴于一个时期以来的情况,想把重点放在解决支那事变问题上,为此提出要把政治和统帅的调整以及陆军和海军的协调作为重中之重,这都得到了与会者的赞同,表示应该为此而努力。也谈到了有关的政治问题,在当时内外形势下,国内体制要更新、要促进解决支那事变、改进外交政策以及如何加强国防等。详细内容今天已经记不清了,但这些构成了此后在阁僚会议所决定的基本国策中的核心。陆军方面和海军方面都未对入阁提出附加条件,但我陈述了自己希望促进解决支那事变和充实国防的意愿。这次会合也就止于意见的统一,并不具有决定国策问题的性质。也没有谈论阁僚的选任,这都一任近卫公定夺,我们只是接受其他阁僚确定后的通知。也就是说,检方所指责的在这个场合“具有权威性地决定了外交政策”之说,事实上并不存在。之后由近卫公选定了阁僚,于当月22日晚8点举行了亲任式(译注:亲任式即由天皇亲自递交任命书)。
当时,我作为陆相所面临的局势,大致认定了三项方针。即:
(1) 全力以赴解决支那事变
(2) 更加牢固地确立军队的统帅
(3) 加强政治与统帅的紧密联系和陆海军之间的协调
六
这里,有必要谈谈我担任陆相职务后对于当时国内外局势的认识。这时的对外问题,第一,支那事变已经三年了,还未能看到解决问题的一线希望。美英对重庆的支持越发露骨,这成为解决支那事变的重大癌症。对于我们来说这点不得不抱有特别的关注。第二,第二次欧洲大战开战以来给世界带来重大的变化。在东亚,相关联的欧洲势力即法国、荷兰脱离了战局,随着英国危在旦夕,美国参战的可能性越来越大,有战祸波及东亚之虞。因此,帝国有必要准备应对这样的事态发生。第三,美英对日本的经济压迫日益加强,这与困难重重的支那事变的解决,显得越发紧迫了。
对内问题,首先近卫公提倡的政治新体制正风靡全国,为此各党派自发解散或者处于将要解散的状态;其次,关于经济和思想界,新体制的思想盛行;第三,随着美英等国对我国施加各种压力,从自由主义转为国家主义的舆论也日益高涨。
决定了两项重要政策
七
在这样的形势下组阁后就做出了两项重要决策。一个是1940年(昭和十五年)阁僚会议决定的《基本国策大纲》。第二个是同年7月27日在联络会议(译注:即大本营政府联络会议,设立于1937年11月,成为当时及以后的太平洋战争时日本的最高决策机构,而所谓“御前会议”大致是个程序)上决定的《随着世界局势推移的时局处理纲要》。我作为陆军大臣都参与了决策。这些国策有两个要点,即为了东亚的安定迅速解决支那事变,以及对美英的压力,在保证我国独立自主的前提下尽力回避战争。
新内阁的第一目标是,要在东亚建设恒久的和平和高度的繁荣,其二是要提高符合于国家所承担重责的充分的国防实力,确保国家的独立安全。这些国策毫无领土的野心,也没有独自霸占经济利益的指向,更不用说想称霸全世界或者统治其中的一部分。
我认为,作为新内阁的新阁僚的明确任务就是,为解决这些紧迫重大的问题,需要我竭尽全力,为了达成这些目标来付出自己一份努力。说我原来就抱有侵略思想或者侵略计划,这完全是无稽之谈。而且,在我所知的阁僚中也没有一个人抱有这种念想。
八
7月26日的《基本国策纲要》是根据近卫总理的意思,由企划院草拟的对内政策的基础。这里有三个要点。其一是刷新国内体制;其二是促进支那事变的解决;其三是提高国防实力。第一点关于国内体制,关于文教和经济问题在阁僚内多少有些议论,最终还是通过并决定了该提案。
关于第二点解决支那事变问题,一致认为国家应当将全部力量集中于此,而关于具体的方法策略,则提出希望政府与统帅部保持协调的意见。
第三点充实国防实力问题,强调了要根据国家财政情况,为针对英美的经济压力,要提高国内相应的生产自立,以及努力确保基础资源等要点。关于大东亚新秩序,近卫总理从前就提倡过,但这次没有进行特别的议论。在纲要的根本方针这项中有“八纮一宇这一肇国的伟大精神”的语句(译注:“八纮一宇”是日本造语,称说要以“王道”统一世界,为军国主义所用,反映了其征服世界的野心,1945年后被GHQ禁用。典故出自《淮南子·地形训》:九州外有八泽、方千里。八泽之外、有八纮、亦方千里、盖八索也。一六合而光宅者、并有天下而一家也),这只是在最为道德的意义上加以理解的。作为道德的标准,就是世界和平的意思。关于三国同盟当时没有太多议论。我记得,只是就当时的国际形势,没有过于在意三国同盟协商的经过,仅就强调外交方面应有富于弹性的政策方针取得了一致意见。
九
我记得《随着世界局势推移的时局处理纲要》是统帅部的提案。这在7月27日的联络会议上得到通过。这个纲要的要点有两个,其一是解决支那事变的方针,其二是解决南方问题(译注:当时日本所谓的南方问题,指的是法属印支[越南]、荷属印支[印尼]等东南亚问题)的方针。记得在谈论这一纲要时,大致涉及到四个问题。
(A) 与德意之间的关系 关于加强与德意之间的关系,因为要解决支那事变以及应对世界局势的变化,日本有必要摆脱国际上的孤立,以加强自身的地位。有意见认为,鉴于美英所持的态度,在支那事变问题上无须拘泥于与其以往的关系,应该考虑采取的政策方针是加强和德意两国之间的合作,以及和苏联取得一致。当时还没有发展成为日德意三国同盟,只是表示要强化相互的政治关系。也有意见认为,对苏关系应该更加调整以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B) 关于日美邦交调整 全体与会人员都担心与德意之间加强合作,势必对日美关系造成影响。近卫总理因为对天皇陛下历来对英美抱有感情有所了解,对此特别感到担忧。总之,阁僚都深感对于解决支那事变来说,有必要与美英保持良好关系。只有松冈外相强烈主张,自华盛顿会议以来,美英的非友好态度越发明显,所以对美英两国应该采取毅然决然的态度。松冈的主张在于,如果发生对美战争的话将导致世界的毁灭,所以必须极力回避战争,正因为此日美邦交改善是必要的,而我方也只有采取毅然决然的态度来面对这一问题。会议就具体施策问题,表示了对外相的信赖。
(C) 对中国政策 对于中国,决定禁止援蒋行为,实施翦除敌对势力的措施。之所以有必要采取这些措施,就因为这次事变未能得到解决,是重庆低估了我国的实力,以及第三国对蒋介石的援助所致。所以认为,割断蒋政府和美英之间的关系是绝对必要的措施。
(D) 关于南方问题 建立充分的对苏国防和国家生存自立的建设,是日本面临的绝对课题,而阻碍在于:
(1) 支那事变尚未解决
(2) 英美的压力
关于以上的第2点,应当注意到我国重要资源的大部分都有赖于从美英进口。如果有朝一日断绝了进口,势必对我国的生存自立造成重大影响。因此,与解决支那事变之同时,这一问题成为重大关心之所在。所以考虑从南方各地若能获取重要资源的进口,就能解决和保障自给自足的问题。但因为支那事变还在进行中,日本也想尽力避免和第三国发生摩擦。
总之对美英的战争,在这一决定的当时未曾加以考虑。但是无论日本愿意与否,更担心的是美英使用武力来加以阻挠。
日德意三国同盟的缔结经过和目的
十
以下就我所知的何以缔结日德意三国同盟及其经过进行陈述。这项条约何以缔结,在外交交涉上完全由松冈外相一手经办。我仅仅以陆军大臣的身份参与了。作为国策的决定,如上所述这与第二次近卫内阁的两大国策相关。即,在《基本国策纲要》中提及须将国防及外交的重心放在解决支那事变上,采取具有建设性和富于弹性的政策措施;以及在《随着世界局势推移的时局处理纲要》中的第四項提及的加强与德意两国的政治合作,这些内容就是基础。与德意两国强化合作关系的真实意图就如本供述书第九中(A)所陈述的那样。
第二次近卫内阁成立后,以海因里希・斯塔玛(译注:1940年9月7日作为纳粹德国外交部长里宾特罗甫的特使访日,完成了与日本缔结三国同盟条约)访日为契机,这期间该问题得以具体化,但是对此也有反对意见。吉田海军大臣推病辞职,而告病并非唯一的理由。9月4日在总理大臣官邸召开了四相会议,出席者有首相、外相、海相代理的海军次官以及陆相我共四人。外相未经事先商谈就突然把加强日德意轴心国的问题作为提案提出来。
这是有关三国之间在欧洲、在亚洲进行合作以建立新秩序,在近期内缔结发表协议的提案。在这次会合中,同意了这一提案。斯塔玛在9日和10日与松冈外相进行了会晤。这期间的进展我了解得不多。于是,迎来了1940年9月19日的联络会议及御前会议。[在此要加以申明的是,检方提及在1940年(昭和十五年)9月16日的枢密院会议及御前会议的文件,当日没有召开过这些会议。并且追溯到同年8月1日的四相会议的话,我对此也没有记忆]
在1940年(昭和十五年)9月19日的联络会议上,承认了当月4日四相会议的决定。这次会议在我记忆中留有四点印象:
其一,关于三国之间的关系,是以条约的形式、还是以共同协商原则的声明形式来发表的问题,松冈外相的意见认为共同声明的形式不妥。
其二,与德意之间的关系,对于日美邦交问题有何影响。关于这点,松冈外相说明称,德意两国不希望美国参战,德意两国也希望就回避日美冲突给予合作。
其三,关于如果美国参战,日本在军事上将处于怎样的立场,松冈外相对此进行说明的是,德意系的侨民在美国具有相当的影响力,能够影响该国舆论,因此可望回避美国参战。万一美国参战的话,希望我国也能够就是否启动援助义务的问题保留自主的判断,将以这样的方式来处理该问题。
其四,关于是否能与苏联取得步调一致的问题,松冈外相说明称,对此德国方面也抱有相同愿望,将为此给予全力的支持和协助。参会者对松冈外相的说明都表示理解。
上述会议在当天下午三点左右接着召开了御前会议。在御前会议上也承认了联络会议的决议。在御前会议上,原(嘉道)枢密院议长提出质询,大致意思是“美国为了不使日本加入德意方,刻意对日减少了压力,但日本明确了和德意两国结成同盟这一态度的话,美国强化对日施压,不会妨碍日本解决支那事变吗?”,对此松冈外相答称:“现在美国对日的感情极端恶化,仅仅迎合美国不可能就此得到缓解。只有我方采取毅然决然的态度,才有可能回避战争吧。”松冈外相此后与斯塔玛之间进行协商,制定了三国同盟案,经过阁僚会议后提交给枢密院审议。
十一
枢密院在1940年(昭和十五年)9月26日上午10点召开了审议委员会会议,当天晚9点40分天皇陛下亲临会议,于是改为了正式会议。枢密院审议委员会议参会者只有首相、外相、陆相、海相、藏相。在正式会议上,小林商相、安井内相和其他阁僚都出席了。星野(译注:星野直树,大藏省官员,曾任东条内阁书记长官)、武藤(译注:武藤章,曾任陆军省军务局长)也和其他说明官员列席,这些都仅仅是列席说明,对审议本身不承担责任。具有责任的大臣,在被告中只有我一人。并且须加以申明的是,枢密院的会议录并非速记,只是列席参会的书记官摘录了说明要旨,因此说明答辩的内容和会议录不能保证完全吻合,这个会议的场合就是这样。
在这个会议中我作为陆军大臣就如果对美开战的话,可使用部分陆军进行了说明。这是在“最坏的情况下”的假定性提问时,根据我国统帅部通常每年制定的年度作战计划中关于对美作战计划部分进行的说明。该计划是统帅部按其职责根据其自身考虑来制定的,这和国家是否作出对美开战的决策没有关联。作为统帅部在平常时期制作的计划,是设想应对将来的各种可能性。这种计划在哪个国家都有。在某顾问官提出关于与苏联取得步调一致的问题时,松冈外相拿出了条约方案第5条和交换文本的记载进行了说明,表明在德国方面负有积极斡旋,致力于日苏之间展开协调的责任。如上所述,在枢密院会议通过了该决定,于次日27日缔结了条约,与此同时也颁布了诏敕,这些与法庭证据第43号及第554号的内容一致。
十二
如上所述,从三国同盟条约的缔结的经过可以看出,缔结三国同盟的目的在于提高日本的国际地位,有助于解决支那事变,也是为了防止欧洲大战波及到东亚。
在进行三国同盟协议的过程中,缔结这一同盟用以瓜分世界,或者称霸世界,是做梦也未曾考虑的。只是考虑这能够对抗那些业已称霸世界的国家,同时面临着所处的世界局势用以作以我国的生存防卫手段,才缔结了这一同盟。所谓的大东亚新秩序,是站立在相关国家的共存共荣、自主独立这一基础上,之后我国和东亚各国的条约,也都规定了尊重领土完整、尊重主权。而且,条约中所谓的指导地位,是指的先行发展的国家、或引导者、倡导者,并非将他国置于附属国地位的意思。这是以近卫总理大臣为首的我阁僚中所持有的共识。
进驻法属印支北部的目的
十三
关于1940年(昭和十五年)9月末,日本军队进驻法属印支(法属印度支那,现在的越南老挝柬埔寨,以下称“法印”),是我作为陆军大臣与统帅部共同推行的。日本的南方政策是因为美英持续不断地经济施压下不得不采取的措施,这是在7月27日《随着世界局势推移的时局处理纲要》中所决定的事项。这个南方政策具有两个性质。其一是为了解决支那事变切断美英与重庆之间的合作援助,其二是为了确立日本自给自足的经济体制。这些都是出于日本的生存和自卫而展开的最高措施,并且期待在外交上进行和平处理,但由于美英荷三国对日本施压使得实际情况转换为不可预期的方向。
十四
我在下面要陈述对于少数日本军部队派遣到法印北部,以及我们向法印要求提供方便的情况。原本这一派兵进驻是根据统帅部对支作战上的迫切需求来进行的。
前内阁时代(译注:指米内内阁)的1940年(昭和十五年)6月下旬,法印当局自发地承诺禁止援蒋物质通过,为了监视实行情况,日本派出了监视机关。当时在缅甸也采取了同样的措施。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发现少数的监视机关不可能完全断绝援蒋物质的通过。甚至在法印关闭了国境线后,重庆方面叫嚣要以实力来打开法印的通道,把兵力逐渐向法印国境线调动。鉴于这样的形势十分必要加强防守北部法印。而且,统帅部希望加速解决支那事变,并计划在支那腹地实行作战,于是考虑要在北部法印设立据点。7月下旬,取得了联络会议的承认后,政府开始与法国政府(译注:此时的法国已是维希政府)交涉。这个要求的要点是,法国在该地部署自己一定的兵力,同时要求允许一定的日本兵力能够通行。我记得前者的兵力为六千,后者的兵力二千左右。外交交涉从8月1日以后,在松冈外相和法国驻日大使安利之间展开,于8月30日交换了协议书。即,在尊重法印作为法国领土的完整和主权的原则下,法国方面保证对日本军队的派驻提供军事上的特殊便利,而日本保证获得这种便利的提供但进驻本身并不具有军事占领的性质。
十五
上述8月30日的松冈・安利协定成立后,为了尽快满足日本的要求,在当地根据协定原则也马上展开了具体交涉,为了迅速达到所期目的,法国政府应该向法印当局发出必要的训令。于是之前作为监视机关的委员长、派驻当地的西原少将在大本营的指导下,根据日法两国政府的协定马上与法印政厅开始交涉。9月4日已就基本事项达成了协议。接着应该于9月6日签署有关提供便利的细节协议,但不幸于9月5日发生了因不明法印与支那的国境线,日本某大队的越境事件(在以后军法会议上的调查结果,判明其实并未越境)。即便这是国境侦查也好,但未放一枪。而法印方面却借故拒绝签署细节协定。当时法印表面上对维希政府宣誓效忠,但实际上真伪难辨。另一方面我方有尽早进驻的必要,而交涉受到挫折,使人感到非常焦躁,即便如此我方也没有放弃把和平进驻的方法进行到底的考虑,于是参谋本部不惜派出第一部长(译注:日本参谋本部中最重要的作战部长,一般位列参谋本部第三的高官,时任作战部长是富永恭次少将)赴法属印支参与交涉。在派出时,参谋总长和作为陆军大臣的我都训令并叮嘱其应该尽力保证和平进驻,即便提供便利的细则协议仍然未能成立。当月的18日,我方重申了大本营曾于9日对西原监视机关要求当月22日正午(东京时间)能够的得到对方答复。此事尽管法国政府已经承诺日本军的进驻,而当地一味地拖延执行,因此考虑不排除采取自由进驻的可能。同时事先实施了撤回侨民的措施。
和法属印支方面的交涉直到22日正午尚未达成协议,我方最后做了若干让步,终于在下午2点过后,提供便利的细则协定得以成立。然而于次日的23日零时30分左右,在法印和支那国境之间发生了日法军队之间的战斗。当时法印国境第一线的兵团分散于南部支那交通不便的丛山深谷之中,处在联络不便的状况下,22日下午2点通过日方的努力所达成的协议不可能传达到位,以及法国方面也存在通知传达不彻底的问题,但这一小冲突还是在当日解决了。海防方面的西村兵团在法国海军的带领下进入了海防港,南方海岸也顺利登陆。但在此之后的26日,日本侦查飞行队的队长和部下之间因信号之误,发生了在海防郊外投掷炸弹的事件。这完全是因为失误引起的一个小事件。
十六
总之,我国在1940年(昭和十五年)9月末派兵进驻法印北部,目的就在于尽快解决与中国的问题,也始终坚持采用的是和平方式。我记得,实际派遣的兵力也止于最小限度,并大大低于约定的四千左右。1941年(昭和十六年)12月8日,美国罗斯福总统亲自致函天皇陛下,其中提及:“陛下的政府与维希政府之间进行了协商,准许日本军五至六千人进驻法印北部,这使得对法印以北与中国军队的作战得到支持”。这反映了美国政府对当时的情况予以了合乎事实的解释。
如上所述,接着发生了难于预测的不幸事件,对此我作为陆军大臣,采取了以整肃军纪为目的的肃军手段。即对肇事者,连队长以下的交予军法会议处置,现地指挥官、大本营幕僚或罢免或左迁。并且,作为陆军大臣,这是基于军队指挥统一的治军方针,是关乎军队内部的纪律问题,它原本并不存在对于法印方面的国际法上的责任。
日华基本条约和日满华共同宣言
十七
这里陈述第二次近卫内阁于1940年(昭和十五年)11月30日,缔结了日华基本条约(译注:译文基本根据原文使用了“支那”,文中既有“日支”又有“日华”,这里所说的“华”基本是指汪伪政府),发布了日满华共同宣言的事实经过,这将证明检方所主张的对支侵略战争行为是不存在的。这根据就是1940年(昭和十五年)11月13日御前会议决定的《支那事变处理纲要》。如果说为什么当时有必要决定这一纲要,因为在此前政府和统帅部都为了解决支那事变竭尽全力作出努力。1940年(昭和十五年)3月,新国民政府迁都南京,日本承认了新政府,为了与其缔结基本条约,自前内阁时代就已派出了阿部信行大使到南京,并在与南京签订基本条约之前曾经一度试想包括重庆在内来实现全面和平也许更为妥当。而且,支那事变历时三年国防力量消耗极大,美英的经济压迫又越加强化,痛感有必要恢复国家实力的弹性力。这个支那事变处理纲要的要点就是:
(1) 以昭和十五年(1940年)11月末为期限,促进对重庆政府的和平工作
(2) 如果上述不能成立,在转为长期持久战状态下,也须恢复帝国国防的弹性
十八
上述纲要(1)对重庆的和平工作,曾经通过各种各样的人和渠道进行了尝试,而这时全部工作集中于松冈外相由他一手推进,但终未取得成果,最终才不得不只与南京政府之间缔结了基本条约。这个条约在松冈外相的指导下,在阿部信行大使和汪兆铭之间进行了毫无隔阂的会谈基础上完成,也是以1938年(昭和十三年)12月22日近卫声明(译注:指近卫第三次声明)为主旨,我方更进一步作出了让步的约束。此外,根据在同一天公布的日满华共同宣言,日满华之间的关系也得以明确。还在基本条约和上述宣言之外,签订了秘密协约、秘密协定,并由阿部大使和汪委员长之间互换了有关的协商公文。
十九
通过1940年(昭和十五年)11月13日的日华基本条约、日满华共同宣言以及一系列秘密协定、秘密协约和交换的公文,作为陆军大臣我所关注的有三个要点。第一,条约等的执行和确认在支那实际的战争状况;第二,日本的撤兵;第三,驻兵的问题。
第一点关于条约的切实执行,政府和统帅部以及派遣的军队都抱有共同愿望,希望早日实施条约的规定。然而,尽管我方付出了真挚的努力,蒋介石却毫无反省之意,在美英的支持下继续进行着实际的战争行为。所以,为了占领区的治安,为了军队自身的安全,为了保护侨民的生命财产,同时也为了新政府的发展,随着条约的实施,需要把握战争进行的状况,在交战中也有必要以各法则为依据。这就是在基本条约附属议定书第一项作出相应规定的缘由,即现在战斗行为仍在持续时期,可认为是伴有作战的特殊状态,以及承认对此须采取必要的手段。
第二关于日本军的撤兵问题,统帅部原则上认为,支那事变得以解决,除了部分驻兵外日本军将全面撤兵,这点不存在异议。为了恢复我国国防的实力这也是必要的。但是,撤兵有两个基本条件,其一,日支之间的和平解决使得战争得以结束;其二,为了无障碍地进行撤兵需要确保后方的治安。在撤兵问题上,从技术角度看大约需要两年时间,后方治安恶化的话就难以实现撤兵。这就是在附属议定书第三条中,中国政府要保障在该期间内的治安这一规定的缘由。
其三,所谓的驻兵主要指防共驻兵。防共驻兵是日支事变的重要原因之一,对于共产主义的破坏性行为日支两国必须加以防范,鉴于事变中共产党势力的扩大,因此认为日本军的驻兵是必不可少的。这在基本条约第三条及交换的公文中都做有规定。
而在必要的时期驻兵,也就是没有必要的话将撤兵。
以上就是我作为陆军大臣时所面临的与条约相关的重大事项。而与此前国际间结束战争的情况相比较,可以看到这一条约没有领土的兼并以及战争赔偿等内容。这点提请加以特别的注意。只是在附属议定书第四条关于支那方面的义务和日本方面的义务中,规定了因支那方面的作战造成日本侨民的损失将有支那方面赔偿,而中国方面的难民则由日本方面予以救助。
但是,我国所承诺的放弃治外法权以及归还租界地,在1943年(昭和十八年)春为止逐步实施了。并且,法庭证据第446号的1943年(昭和十八年)的日华同盟条约中,日本曾保留的驻兵以及其他权利也全部放弃了。
日苏中立条约和松冈外相的访欧
二十
以下陈述我作为陆军大臣在中苏中立条约中的关系。1941年(昭和十六年)春,松冈外相访欧,在1941年(昭和十六年)2月3日的联络会议上通过了《对德意苏的交涉纲要》的决定。这个决定是松冈外相访欧之前递交的提案,也就是说是外相访欧的预备案,而不是正式的训令。
这一与苏联的交涉,重点在于让苏联与三国同盟取得一致,由此保持对苏关系的安定,并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这样的话:
(1) 有助于我对美邦交关系的调整
(2) 使苏联停止援蒋行为以解决支那事变(译注:自此苏联不仅停止了援蒋行为,同时承认了伪满洲国)。
二十一
我记得在审议上述纲要时有四个要点。其一,作为苏联是否可能与三国同盟取得一致。关于这一点,德苏之间已经缔结了互不侵犯条约,里宾特罗甫曾表示,让苏联与三国同盟步调一致这既是他自身的考虑,也是德国抱有的期待。斯塔玛对此曾做了说明,认为作为苏联来说,具有取得与同盟三国步调一致的充分可能性。
其二,对于我国与苏联取得一致的问题,德国将持有怎样的态度。对此,德国自身就已经和苏联签订了互不侵犯条约。
并且,当时德国正在进行对英作战。所以我国的判断是,德国应该对我国与苏联结成友好关系是抱有期待的。甚至或可希望让苏联和日德取得步调一致,而进一步能够加入到对英作战中来。
其三,为了日苏之间取得步调一致,为此我国或在某种程度上将付出一定牺牲。这样就产生了日本究竟应付出的牺牲代价的内容和限度问题。因此盘算可考虑付出的牺牲是日苏渔业的权益及归还北萨哈林石油权益。但在对德意苏交涉的纲要中首先最紧要的是购取萨哈林的事项,考虑在交涉中先提出这一要求来进行谈判。北萨哈林的油田与海军有很大关系,当然有关问题接纳了海军的意见。
其四,如果提及与统帅权相关的事项这类非常棘手的问题,或成为我国的责任和负担,考虑到外相的性格,参谋总长(译注:陆军最高军事长官)和军令部总长(译注:海军最高军事长官)都感到非常担心。所以提出了特别须加注意,在纲要第五条的注释中加入了明文规定,“关于我国参与欧洲战争问题,不得就帝国的意愿、行动和行使武力与否的自主性作出拘束性的承诺和约定”。
二十二
这个纲要中成为问题的是第三及第四项,这绝不是要分割世界或者制霸世界的意思,而仅仅是在国际上以睦邻互助精神,来保障自给自足为前提的内容,此外别无他意。
二十三
以上是当时根据外相访欧所提出的方案进行审议的情况,本法庭检方提出了从德国搜缴的文件,有奥特大使的电报以及希特勒总统、里宾特罗甫外长与松冈外相的会谈记录等记载的内容,与上述方案存在极大的差异。
松冈外相在回国后向联络会议以及内阁所做的汇报内容也绝对与这些记录不同。
二十四
松冈外相访欧时,与当时日本所考虑的情况迥异,德国和苏联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张,德国并不欢迎日本和苏联缔结中立条约,所以也没有进行斡旋。以至于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的考虑和德国的意图相悖。结果,松冈外相4月13日在回国途中还是与苏联缔结了中立条约,而这次松冈外相的访欧再也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外交成果。具体说来:
(1) 松冈外相的访欧,对德意两国完全只是礼仪性的,没有任何的政治效果。纲要中关于单独不讲和的问题也一点未曾涉及。
(2) 有关统帅事项一开始就是禁止松冈涉及的问题,而进攻新加坡或者其他类似的事项在他的汇报中也没有提及。
(3) 还有检察官所指责的1941年(昭和十六年)2月上旬日德之间进行了军事协议,事实上并无此事。
日苏中立条约在以上的情况下缔结,此后并未对我国的国策带来重大的影响。而且与日本的南方政策也毫无关系。因为这个中立条约也没有带来使我国在北方减少对苏战备兵力的效果。但是我国始终遵守中立条约的规定,在此后内阁也都明言将遵守中立条约,德国虽曾提出过要求,但日本对苏联一次都未曾试图准备对苏进行攻击。倒是苏联方面在日苏中立条约有效期间,以获取我国领土为条件承诺了对日参战,实际在中立条约有效期间内对日本实施了进攻。
(《日苏中立条约》签字仪式)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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