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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斯密的矛盾”

风灵 风灵 2018-12-25


文  风灵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的核心论点是市场有一只“看不见的手”,个人追求自身的私利,会在无意中促进公共利益。对“看不见的手”有许多解读,其中一种常见的说法是斯密鼓励“自私和贪婪”。而这明显与作为道德哲学家(伦理学家)的斯密的另一部伟大著作《道德情操论》中的论述相冲突,《道德情操论》从始至终强调的是对他人“同情”,而非自私。

 

这被学界称为“斯密的矛盾”(Das Adam Smith Problem)。伦理学家斯密和经济学家斯密分裂了,一本书探讨的是关心他人的行为,而另一本书探讨的是关心自我的行为,这两本著作如何协调相容?人们对这一现象的解释往往各执一端,有的认为专注于研究自利与市场效率,有的认为斯密倡导的是平等主义和进步主义。

 

奥地利经济学派的学者勃特克指出,这个问题其实不是问题。因为《国富论》是关于陌生人之间的社会秩序——在这样的社会秩序中,我们的道德同情的范围远远超出了熟人的范围。如斯密所说“在文明社会中”一个人“无时无刻都需要许多人的合作与协助,但他终其一生,也难以得到少数几人的友谊。”  市场经济是与匿名者合作,与陌生人合作。即使是生产我们习以为常的最普通的产品,所必须协调的交换关系的数量也“超出了所有的计算。”

 

勃特克进一步阐述,国民财富来源于劳动分工下的社会合作,为了实现这种社会合作,必须建立一定的基本制度——私有财产的界定与执行,以契约来遵守承诺,以及承认以合意方式转让财产的合法性。而这处于道德同情心的范围之外。他强调,亲密秩序中的道德直觉与市场秩序的道德要求相冲突。“如果将亲密秩序中的规则转移到扩展秩序中,就会牺牲劳动分工下的社会合作收益,也就是牺牲扩展秩序本身。”

 

这是否是对“斯密的矛盾”的完美解释呢?即《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所适用的范围不同。笔者认为未必如此。

 

不错,我们对《国富论》稍加研读就可以看出,亚当·斯密并没有鼓励自私或贪婪,没有教导个人应该不惜一切代价追求自身利益,甚至他也没有表示对私利的追求会自动转化为公共利益,他强调的是在适当的制度下,“看不见的手”会引导私利促进公共利益。

 

那么 ,亚当·斯密耗费半生心血写成《道德情操论》,就仅仅是为了解决亲密秩序中的人际关系问题么?恰恰相反,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把“同情”作为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基础,而绝不是局限于亲密秩序中。那他是自相矛盾,左右手互搏么?斯密自己显然不这样认为,作为人类文明史上最伟大的思想家之一,后世之人也不该把他看得如此荒谬幼稚。

 

事实上,斯密所谓的“同情”,并不是单纯的利他之情,而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同情”。这种“同情”对自发秩序的产生和维系有着重要作用。以财产权的保护为例,假如某个窃贼盗窃了张三的商店。张三和李四是竞争对手,竞争对手被盗,李四是不是应该感到高兴?甚至去帮窃贼一把而从中渔利?如果这样,那么财产权只会是纸上的理论,平等自愿交换的市场更无从谈起。只有张三、李四和其他人都认识到,盗贼是对所有人的共同威胁,需要共同合作来应对,才会有相应的规则和制度。显然,李四必须对张三抱有“同情”,即把自身代入张三的境遇之中,感同身受,这种同情大于他因竞争对张三产生的敌意,合作才有可能。

 

有人或许会说,只要有外部强制力保障财产、契约和合意制度就够了,市场主体不用为此操心。但是,如果人们缺乏同情之心,不认为盗窃、抢劫、随意违约的行为应当谴责和惩罚,只要自己不是受害者就行,那么,执法成本就会高到超出合理限度而形同虚设。一百个人里有一两个害群之马,强制性的法律或许是有用的,但如果一有机会,一百人里有九十九个都要起而盗抢,那么,运用强制力来制止和惩罚又有多大的正当性和效力呢?

 

另一方面,在有着强烈认同感的共同体或群体中,即使没有外部强制力,自发秩序也会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比如中世纪欧洲各地的商人形成了特殊的阶层,而不以国家或地域为界。他们发展出了一整套严密的商人法,并有相应的商人法庭,不依靠国家的法院和警察,也能妥善地处理内部的争端与纠纷。

 

可见,同情是合作制度的基础,而合作制度是看不见的手的前提。斯密没错,《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也没有矛盾。看不见的手不要求个人有利他之心,但合作的制度需要个人意识到人与人之间的普遍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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