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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为什么学法律先要学英语?

风灵之声 风灵 2023-06-26

风灵

注:这是5月21日讲座的文字版,也是本期法律英语阅读课程第一次上课内容。

一提到法律,人们会觉得,现代社会中不管是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掌握基本法律知识都是有必要的。而一提到法律英语,人们则会认为这是很高难的东西,需要先去学个法律专业或英语专业,然后读研考博的时候学点法律英语,以便了解英美法系的制度,读读美国的案例之类。

这完全是错误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要想多快好省地学习法律,你最好从学习法律英语开始。

其中的道理,说来非常简单,我在“英语究竟为什么重要?一文中已经谈过。目前大学和中学的主要学科,基本内容都是从国外引进的,换言之,都是翻译来的。你拿着一本中文教材,你以为你在读中文原创内容,其实是在读译本。而且,对于法律概念而言,中文往往缺乏对应的词汇,翻译难以做到精准确切,那我们为什么不直接去了解它的原意呢?

有人或许会说,中国现行的法律和法学主要来自大陆法系,应该去学德语,或至少学法语。这固然不错,但如果仅仅为了学习法律,就要专门去学一门语言,除了个别法律专家外,这性价比太低了。对普通人包括一般法律人士而言,英语就已经够用了。

这是因为:第一,英美法系国家固然用英语,但英语不仅仅是用于英美国家,而是广泛地运用于国际交流,包括商贸活动和学术交流等。某些法律概念,虽然在英美法系中不怎么运用,但有相应的表达。比如,我们都知道,英美法系本身没有公法与私法的区别,但有公法(public law)和私法(private law)的英语表达。几乎所有的大陆法系概念,都可以用英语表达,而且基于欧洲各国语言的共性,英语的表达仍然比中文确切地多。第二,一些现代的法学思想或法律制度,尤其是与经济科技等相关的,更多地受到英美法特别是美国的影响,而这往往是法律体系中最活跃的部分。除非专心研究传统民法之类,否则要了解法学或法律发展的动态,也是离不开英语的。比如法经济学,在美国的影响很大,但在大陆法系国家几乎悄无声息。我所见到的法经济学教材,都是英语原著或从英语翻译的。即使是法理学,最有名的教材也是美国人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下面再从四个方面谈一些具体的例子:

一、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大量来自于翻译。在中文里不知所谓,在英语中迎刃而解的例子俯拾皆是。以前我提到过rule of law & legal system(法治&法制),right & power / authority (权利&权力),law & legislation (法律&立法)和company & corporation(公司)等几对概念,下面再补充一些。

1. offer & acceptance 要约&承诺

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主要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我在给学生讲解要约时,发现学生不太容易理解为什么要约的内容需要具体确定?为什么要约是要约人表明自己愿意受约束?不过,他们虽然不熟悉“要约”,却熟悉offer,接到了国外学校的录取通知,或是接到了招聘单位的录用通知,他们会说接到了offer。如果从他们所熟悉的offer讲解,他们就很容易明白,为什么offeror要提出确定的内容,为什么offer是对offeror生效。比如录取通知,学生只有知道确定的内容才能判断要不要接受,而且学生一旦同意接受,录取方就不能随便反悔,显然是发出录取通知的一方要受到约束,但学生则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受。再由此推广到一般合同的要约,学生就很容易理解了。

而acceptance明明就是接受,民法典的规定也是接受或同意,能将之翻译为“承诺”的人真是天才。提到承诺,我们马上会想到的是向别人承诺做某事,而不是接受某个条件。我以前学法律时,不懂相关英文,只能把中文背下来了事。教学生时,则让他们从acceptance理解,只不过要提醒他们,中文法条里对应的是“承诺”。

2. withdraw/withdrawal & revoke/revocation 撤回和撤销

这组概念以前也谈过,但鉴于其坑人不浅,有必要再说一下。根据我国以前的合同法,现在的民法典,要约的撤回是要约生效之前取消要约,要约的撤销是要约生效之后承诺作出之前取消要约。比如民法典规定如下: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比较奇葩的是,民法典规定了撤回和撤销,却没有给出撤回和撤销在此语境下的定义,仿佛这两个词在中文里差异很大,不言自明,但实际上中文里这两个词没什么区别。它们之所以产生区别只是因为翻译时一定要有两个不同的词来对应外语里两个不同的概念。换言之,撤回和撤销仅仅是翻译借用的,但民法典也好,你的法学老师也好,都不会告诉你。因此,如果你不知道它们的英文,唯一的办法就是死记硬背。

本来的解释如下:

withdraw(撤回): to take back something presented, granted, enjoyed, possessed, or allowed

revoke(撤销): to officially cancel something so that it is no longer valid

显然,revoke是正式取消某个东西,使之不再有效。既然之前是有效的。所以必然是生效之后才revoke, 如revoke one’s citizenship, revoke privileges 等。而withdraw 则不强调是生效后取消,只是将某个东西拿回来。

3. 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

把intellectual property 翻译成知识产权很有创意,因为intellectual在这里并不指“知识”,大概因为intellectual 做名词被翻译为了“知识分子”,所以就以讹传讹一脉相承了。

intellectual:  connected with or using a person’s ability to think in a logical way and understand things 智力的;脑力的;理智的

知识产权保护的是与智力活动有关的权利,从知识角度来看则让人费解,为什么要保护知识?知识为什么要有产权?台湾翻译为“智慧财产权”则要确切一些。

关于intellectual property,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是:A category of intangible rights protecting commercially valuable products of the human intellect. The category comprises primarily trademark, copyright, and patent rights, publicity rights, moral rights, and rights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

以上解释是很清楚的,而且其含义也远非“知识”所能涵盖。

4. legal remedy 法律救济

这又是学法律的一个大坑,其原因是remedy被翻译成了“救济”。以前我一看到“救济”,总是情不自禁地想到大旱大涝,施粥发米,赈济灾民。

remedy在英语里的相关解释是:

1. ( law 律) ~ (against sth) a way of dealing with a problem, using the processes of the law (通过法律程序的)解决方法,救济(牛津辞典)

2. The means of enforcing a right or preventing or redressing a wrong; legal or equitable relief. (布莱克法律辞典)

我不能说翻译成“救济”不好,用惯了也还凑合,因为中文里实在也没有什么更好的专业术语来表达以上意思。但remedy 在英语里有纠正、解决之意,中文的“救济”则没有,如果不懂英文,也只能死记了事。

5. source of law 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是学法律是最令人不解的概念(很可能不用加上之一)。一看到渊源两字,大家多半会想到,这是讲历史吧,讲法律的起源什么的。但翻开教材一看,法律渊源下面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等,啊!Excuse me?你若去问法学老师,好多老师也说不清楚,他们一般不会告诉你,这看起来很像古汉语的概念,仍然不过是一个译名。

source of law:Something (such as a constitution, treaty, statute, or custom ) that provides authority for legislation and for judicial decisions.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法律渊源更确切的解释是“法律效力的来源”。什么意思呢?比如,你朋友对你说,不要酒后驾车,这就只是一个没有什么约束力的劝告。但同样的规定,禁止酒驾,写进了法律的话,就具有了法律强制力。某条规则为什么有法律强制力?因为有某种法律(效力)的渊源提供这种权威。换言之,你可以在某种法律渊源中找到这条规则。

因此,我们就可以理解,法官裁判时为什么要去寻找法律渊源。他要用某条规则裁判,就要确定其出自某个法律渊源,不然他的判决就没有约束力。判例如果是法律渊源,法官即可引用判例,使其裁决获得法律效力;法学家的学说如果是法律渊源,法官即可到学说里去找依据,等等。

总之,我们经常听到“法言法语”的说法,似乎很神秘,其实当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在翻译法律概念时,中文没有对应词汇,只好拉壮丁一般,强行让一些原本没有相关含义的词汇来顶上。如果不知道其原意,学习这些概念时就只好囫囵吞枣,不求甚解。

二、法律逻辑

法律最重逻辑。因为语言本身的特点,英文法律文本的逻辑明显优于中文,学习英文法条,可以很好地锻炼逻辑思维能力。

1.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 That to secure these rights, Governments are instituted among Men,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s from 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That whenever any Form of Government becomes destructive of these ends, it is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alter or to abolish it, and to institute new Government, laying its foundation on such principles and organizing its powers in such form, as to them shall seem most likely to effect their Safety and Happiness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这是《独立宣言》中最著名的那段话,中文我就不贴了。可以看出,这段话是如何层层递进,逻辑严密地从人的权利推导出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乃至政府更替的条件和组建新政府的原则等,其雄辩论证堪称典范。而且也十分清晰地对比了right 和 power的不同。

2. A proposal for concluding a contract addressed to one or more specific persons constitutes an offer if it is sufficiently definite and indicates the intention of the offeror to be bound in case of acceptance. A proposal is sufficiently definite if it indicates the goods and expressly or implicitly fixes or makes provision for determining the quantity and the price. —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 Article 14 (1)

这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1款关于要约的定义,可以与前面《民法典》的要约相对比,基本的内容是一致的。但公约运用了proposal, addressed to one or more specific persons, sufficiently definite, and, in case of 等关键表达,逻辑关系清晰得多。

三、法律背景

1. trial 审判

我们知道,英美法系有很多律政剧或律政片,法庭上唇枪舌战十分精彩。现在中国也有些律政剧想模仿类似场景,但总有效颦之感,这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说,普通法系法学家所认为的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审判”在大陆法系中并不存在。——梅利曼《大陆法系》”。

不少人尤其是律师们肯定会马上反驳,大陆法系怎么就没有审判?我天天都在出庭!但我们了解一下trial的意思就明白了。

trial : A formal judicial examination of evidence and determination of legal claims in an adversary proceeding.

Trial就其性质而言,必然是对抗性,集中性和言辞辩论性的。因为这涉及到英美法系的陪审团传统。在审判需要召集陪审团的情况下,争议必须当庭一次性解决,而法官类似于主持人,律师则需要通过对抗性辩论说服陪审团。大陆法系是不存在这样的“审判”的。大陆法系由职业法官审理,典型的民事诉讼程序实际上是由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一系列独立的会晤和书面交流构成的,在这种程序中出示证据,出具证词,提出程序上的请求,做出裁定,等等。在英美法系国家,许多问题在开庭审理时一次解决,而在大陆法系国家,这类问题则分散在由取证法官主持的大量的间断见面会和书面行为之中处理。因此,民事程序中,大陆法系国家确实不存在英美法系意义上的“审判”。

所以,了解了这样的背景,就知道为什么大陆法系国家很难有出彩的律政剧了。

2. civil contempt 民事藐视法庭行为

随着中外交流增多,不少人因各种原因可能会在美国等国打官司,除了纠纷本身涉及的法律问题外,还需要注意,千万要服从法官命令。因为英美法系的法官权限很大,比如可以直接处罚civil contempt(民事藐视法庭行为)。

civil contempt: The failure to obey a court order that was issued for another party’s benefit. The usual sanction is to confine the contemnor until he or she complies with the court order. The act (or failure to act ) complained of must be within the defendant’s power  to perform, and the contempt order must state how the contempt may be purged. Imprisonment for civil contempt is indefinite and for a term that lasts until the defendant complies with the decree.

民事藐视法庭指的是不服从法庭发出的命令。法官的惩罚通常包括监禁和罚款,这类似于刑罚,却不需要刑事程序,而且如果监禁,是没有期限的,把你关到服从法庭的命令为止。

除了以上的两个例子,还有很多有意思的法律背景概念。理解这些概念,不但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也可以让我们理解世界各国的历史与现状。

四、经贸实务

法律英语术语大量运用于代理、涉外贸易、票据、金融、保险、公司等经贸实务中。比如:limited liability, legal person, corporation governance, draft/bill of exchange, endorse, negotiable instrument, agent & distributor 等等。限于篇幅,在此就不展开了。如果能从英语角度掌握相关术语,对于从事经贸活动而言,可谓如虎添翼。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显然可以看出,学习法律英语,就算不是学好法律知识必由之路,至少也是一条终南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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