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印章虽然是我的,盖章的人不是我——
聚焦典型案例,解读法律风险,检察小贴士上线啦!今天,检察官带您深度挖掘企业经营中的涉法案例,关注那些最易忽视的法律盲点,与您一起防范法律风险!
案例中的他们或许以为不会暴露,或许觉得无关紧要,又或许认为值得铤而走险。然而,不管怎样,他们都无法摆脱应负的责任。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案例!
个人印章被他人使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13年9月23日,盐化公司与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向盐化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盐化公司以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等内容。
9月25日,盐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辉与银行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约定:宋辉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盐化公司担保债务2000万元等。
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照约定向盐化公司发放了2000万元贷款。借款到期后,盐化公司偿还借款180万元,余款及相应利息再未支付。
银行向宋辉发出《履行担保通知书》,后诉至法院要求盐化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宋辉负连带保证责任。
宋辉认为自己应免除保证责任。理由为:《履行担保通知书》虽然盖有其本人私章,但不是其本人所为,其私章平时是由盐化公司工作人员保管的;同时《履行担保通知书》上的签字不是本人所签。但宋辉未对字迹申请鉴定。
法院认为宋辉虽对签字有异议,但未提出鉴定申请,也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签字系伪造,应认定签字真实有效。《履行担保通知书》上盖有宋辉的私章,宋辉因自身原因未将签章及时收回,盐化公司人员代为盖章视为宋辉的概括授权,合法有效。最终判决盐化公司归还贷款本息,宋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检察官上线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条第1款第1项规定“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
该解答虽然现已失效,但其中的精神依然有效,即在商业活动中,印章或者加盖印章的空白文书意味着概括性授权。此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也均是这一立场。本案宋辉以其私章由他人保管,不是自己所为来否定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律规定。
特别提醒:印章是代理权的重要凭证,企业经营务必加强印章的使用管理。
供稿:第四检察部
文中所涉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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