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布5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涉法援) | 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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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受伤后
通过确认劳动关系推进工伤认定
赵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应聘做“外卖骑手”,约定按单计酬、每单6元。1月25日,赵某某在下班途中接到外卖站点让其加班送餐的电话。赵某某在送餐途中,不慎撞到非机动车护栏倒地受伤,自行前往医院就诊。赵某某是孤儿,无钱住院治疗,被迫选择在家养伤。一个多月后,赵某某强行拆掉绷带到外卖站点上班。
赵某某是农民工,到江苏省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案后,注意到赵某某没有在受伤后第一时间报警,因刚入职没有受伤前的工资流水记录,也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承办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取证发现,赵某某有受伤后上班时外卖站点通过第三方公司发放的工资流水,以及就受伤事故跟外卖站点沟通的录音等。结合以上证据,承办律师准备先确认劳动关系,再进行工伤认定和工伤理赔。
在仲裁阶段,承办律师就劳动关系确认多次与仲裁员沟通:赵某某是外卖站点的专职人员,站点对其有上下线的时间要求,说明其需要服从站点管理;赵某某的工资虽不设底薪,根据接单数量进行结算,但是由站点统一确认结算,应当认定其与外卖站点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承办律师积极与用工单位沟通,陈述赵某某生活窘迫的实际境况,希望公司能够依法给予申报工伤,尽快进行工伤赔偿。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与赵某某终止劳动关系,由外卖站点在三日内结算赵某某剩余工资,帮助其缓解生活困境,站点同时配合申报工伤,并在鉴定后两个月内给予工伤赔偿。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从认定劳动关系的“三要素”着手,结合证据材料,帮助受援人成功确定与外卖站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今后处理同类案例具有参考意义。
员工打伤他人被派遣公司辞退,
通过辨别伤情认为对方诈伤,解除违法!
24岁的强某初中毕业后一直在山西省打工,一次偶然机会看到山西省某劳务派遣公司高薪招聘,承诺外派到福建省厦门市某电子公司工作,时薪20元且包吃包住。强某认为待遇不错,于2020年4月4日由派遣公司外派至电子公司工作。同年6月2日,强某因开空调问题与同宿舍的王某发生争执,王某辱骂强某,强某用手拉扯王某衣领,后王某报警并前往医院诊疗,经诊断为右肩部挫伤。基于此,电子公司以强某打架斗殴为由将其退回派遣公司,派遣公司解除了与强某的劳动合同。强某感到委屈,自己被开除还被拖欠6000元工资,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他生活陷入窘迫,于是他来到厦门市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强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受理了其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介入后发现,电子公司仅是用工单位,而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应作为赔偿主体,便把派遣公司和电子公司一并作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
一个月后,本案如期开庭。派遣公司在仲裁庭上矢口否认未足额发放工资的事实,强调强某打架斗殴被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并提供王某就医证明,证明右肩部受伤是强某所致。承办律师辩解称无论强某是否存在打架斗殴,工资是每位农民工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应如期如数发放。同时,门诊病历载明王某是右肩部挫伤,而电子公司提供的证据描述为强某抓住王某的衣领致其脖子挫伤,描述挫伤部位与王某就医确诊部位不同,且王某在就医当天就回公司上了班。根据证据及事实逻辑分析,承办律师提出王某诈伤且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
最终,派遣公司认识到自身错误,与强某达成调解协议,派遣公司不仅支付拖欠强某的工资6000元,还额外支付赔偿金2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中,强某作为外来农民工,身在他乡无亲无故,法律援助中心快速受理并指派律师介入,劝说强某以调解方式解决问题,保障了强某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援助关爱农民工、为民办实事的宗旨。
三个公司混同下用工
劳动者同时主张仲裁请求
2020年8月18日,胡某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胡某称,自2013年11月5日以来,她在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任职美疗师,公司按月为其发放2000元工资,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此外,自2013年11月5日至2020年7月31日,公司延长胡某劳动时间,也未结算加班费。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公司要将胡某辞退,且不向其支付补偿金。
贵阳市乌当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叶叶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经过调查了解发现,胡某的工资是由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贵州某香药产业有限公司混同发放,三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律师认为,三个公司之间已经构成严重的财产、人员混同,建议胡某向三个公司一并申请劳动仲裁。胡某于2020年10月12日向贵阳市乌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上述三个公司向其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2.2万元,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1.4万元,向其支付法定休假日、双休日以及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班工资2103元。
乌当区劳动仲裁委依法立案并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6日开庭审理,最终裁决支持了公司为胡某发放经济补偿金1.4万元,并为其补缴2013年12月至2020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2021年1月18日,乌当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胡某进行电话回访时,得知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乌当区仲裁委的裁决。乌当区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指派贵州航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潘飞为胡某提供法律援助。1月2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通过调解,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胡某12000元经济补偿金,维持补缴社会保险的裁决。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法律援助将因疫致贫的劳动者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的典型案例。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案后,联系受援人开展调查工作,通过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帮助厘清诉求金额,在庭审中提出有力代理意见,成功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追索劳动报酬367万余元
分包公司、建筑方及发包方承担责任
颜某等农民工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从事建筑劳务工作,但劳务分包公司、建筑公司及发包方在2年多时间里均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累计拖欠199名农民工劳动报酬367万余元。2019年12月初,颜某等人来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帮助他们维权。
第四师法律援助中心指派“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曾凡玲承办此案。彼时已临近年关,承办律师将199名农民工分成九个班组,准备起诉状、证据目录及证据明细、财产保全申请书,协助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裁定的制作和送达等工作。在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及时完成在建工程的保全工作,将涉案农民工的劳动成果进行了查封冻结,保障了该案胜诉后的执行效果。
此后,法院对此案进行了10余次开庭审理。2020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劳务分包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颜某等199人劳动报酬367万余元,建筑公司及发包方共同对劳务分包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劳务分包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20年12月7日上午,颜某等10余人代表本案199名农民工来到第四师法律援助中心,向承办律师赠送锦旗,表达对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辛苦努力的感激之情。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法律援助案件,涉案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积极为受援人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做好他们的心理安抚工作,引导他们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尽其所能帮助受援人讨回欠款,让受援人切实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积极化解工伤赔偿法律援助案
万某是在某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担任驾驶员的外来务工人员。2018年9月,万某上班期间在公司驻站加油站加油时,发现车辆底部漏油,在清理完漏油部分起身时不慎摔倒,致使其受伤。经医院诊治,万某被确诊为脑损伤引发脑出血,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万某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法律援助中心审核万某提交的材料后,指派律师刘艳办理该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主动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联系并进行多次协商,指出除工伤保险赔偿金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还应支付其一次性用餐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保险未报销的医疗费用,治疗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希望公司能够从人性化的角度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出发,不要逃避责任,给予万某应得的赔偿。至此,双方态度有所缓解,但仍因赔偿数额差距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万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了申请。劳动仲裁委受理案件后,公司开始主动寻求调解。最终,在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和仲裁员共同努力下,顺利化解了纠纷,以公司给付万某赔偿金16万元达成和解协议,由劳动仲裁委出具调解书结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请求工伤赔偿纠纷。本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通过运用调解、劳动仲裁方式,推动矛盾纠纷就地就近化解,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促使受援人获得足额赔偿金,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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