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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诉讼管辖和执行管辖的4个规则 (涉5个法院和2个仲裁委) | 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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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诉讼管辖规则: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两者择一,双方都起诉时先受理的法院管辖优先)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此外要注意,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具有法定性,约定无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果就劳动仲裁的管辖作出约定,则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三、关于生效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