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苏州中院聘任15人为全国首家劳动法庭特聘专家 | 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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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2021年12月17日,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法律关系与司法实务研讨会暨苏州劳动法庭智库成立仪式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法行天下公众号创始人刘秋苏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聘为全国首家劳动法庭——苏州劳动法庭的特聘专家,并在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法律关系与司法实务研讨会上作为点评嘉宾发言。
本次受聘的智库专家共计15人:林嘉、黎建飞、王毓莹、王天玉、董保华、郭文龙、朱军、陆胤、李雄、侯海军、周长征、刘秋苏、沈同仙、董迎峰、刘洪群。
随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清宇致辞,今年7月16日苏州劳动法庭正式揭牌成立,成为全国首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的专业化劳动法庭,探模式促经验,高标准高起点,谋划运行各项工作,出台了劳动法庭三年规划,促进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实施一体化格局,不断推动苏州劳动审判发展,助力新经济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先后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基地签约和揭牌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清宇为智库专家颁发了聘书。
在其后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法律关系与司法实务研讨会上,进行了“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不同法律关系认定标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下新型劳动者、企业权利义务的边界厘定”、“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模式下劳动者致第三人损害责任承担”三个专题的讨论,每个专题由主旨发言人、与谈人、点评人分别发言。其中“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下新型劳动者、企业权利义务的边界厘定”中,刘秋苏进行了点评发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陈亮进行了专题总结,认为当前新就业形态认定关系难,本次研讨会聚焦于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关系认定、新型劳动者和企业权利义务的边界厘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致第三人损害责任承担等问题,今后需要把握新就业形态的特点,坚持利益平衡的原则,切实维护新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新就业形态迸发出持久的活力。
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四级法院法官、江浙沪三地人社及代表企业、全国专家学者等。
附1. 苏州劳动法庭15位特聘专家名单
林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
刘洪群 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新业态下的用工关系的多样性,导致在实务中处理的时候,出现了极大的分歧。在劳动领域、在合同、侵权以及其他领域,一旦产生了新业态下的纠纷,如何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当前的热点和难点。尤其是类劳动关系,迷惑性很大,与劳动关系,与承揽、承包、合作等关系,都有不同程度的交叉。主体权利义务的界定,需要进一步从理论、从政府、从企业层面加以推进,并逐渐与劳动仲裁员、法官达成共识,更好地维护新型从业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实中出现的绝大多数案件和纠纷,其实并不是初始状态下的权利之争,而是新型从业者在受到损害、受伤后才提起诉讼后的利益之争。因为不同法律关系下权利义务的差异,新从业人员往往会主张更有利的劳动关系和工伤待遇。但劳动关系往往与社会保险、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等相关联,所以裁审部门对新型用工关系都保持着审慎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