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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苏州中院聘任15人为全国首家劳动法庭特聘专家 | 劳动法行天下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2022-04-25

  劳动法行天下   ldfxtx  

国内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劳动法公众号,创始人刘秋苏专著正《劳动争议案件35个胜诉策略及实务解析》在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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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南京市律师协会江宁分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南京市优秀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律师江宁区十佳律师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会第十届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员,新浪十佳法律公众号“劳动法行天下”创始人。(点击加粗字可打开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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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7日,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法律关系与司法实务研讨会暨苏州劳动法庭智库成立仪式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法行天下公众号创始人刘秋苏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聘为全国首家劳动法庭——苏州劳动法庭的特聘专家,并在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法律关系与司法实务研讨会上作为点评嘉宾发言。


本次受聘的智库专家共计15人:林嘉、黎建飞、王毓莹、王天玉、董保华、郭文龙、朱军、陆胤、李雄、侯海军、周长征、刘秋苏、沈同仙、董迎峰、刘洪群。



下午2点,会议正式开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在讲话中指出,随着互联网数字经济的发展,劳资关系进入深度调整期,在司法实务中带来了新业态用工的关系难以认定,劳动者保障权益缺失等问题,在苏州中院设立首家专业化劳动法庭,主要是以新业态较为发达的苏州为试验田,积极探索新的劳动审判模式,引导新经济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的发展,肯定了苏州劳动法庭的做法,向“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科研实践(苏州)基地”、“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学研究与学习实践(苏州)基地”两个基地的挂牌表示了祝贺,预祝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法律关系与司法实务研讨会取得丰硕的成果和圆满的成功。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朱正在发言中说,苏州劳动法庭成立以来,双方进一步协同联动,共同打造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机制,推进新业态劳动用工管理,今后将共同打造新业态的苏州经验,为坚持推进新经济形态健康发展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并重而努力,不断推进和谐劳动关系。


随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清宇致辞,今年7月16日苏州劳动法庭正式揭牌成立,成为全国首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的专业化劳动法庭,探模式促经验,高标准高起点,谋划运行各项工作,出台了劳动法庭三年规划,促进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实施一体化格局,不断推动苏州劳动审判发展,助力新经济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先后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基地签约和揭牌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清宇为智库专家颁发了聘书。



在其后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法律关系与司法实务研讨会上,进行了“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不同法律关系认定标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下新型劳动者、企业权利义务的边界厘定”、“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模式下劳动者致第三人损害责任承担”三个专题的讨论,每个专题由主旨发言人、与谈人、点评人分别发言。其中“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下新型劳动者、企业权利义务的边界厘定”中,刘秋苏进行了点评发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陈亮进行了专题总结,认为当前新就业形态认定关系难,本次研讨会聚焦于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关系认定、新型劳动者和企业权利义务的边界厘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致第三人损害责任承担等问题,今后需要把握新就业形态的特点,坚持利益平衡的原则,切实维护新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新就业形态迸发出持久的活力。


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四级法院法官、江浙沪三地人社及代表企业、全国专家学者等。 


附1. 苏州劳动法庭15位特聘专家名单

林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

黎建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
王毓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原最高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
王天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科技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董保华   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郭文龙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法官培训中心教师
朱军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
陆胤   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首席合伙人,中国劳动学会理事
李雄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侯海军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
周长征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劳动法实践教学专业委员会主任
刘秋苏   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教授
沈同仙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劳动法学分会副会长
董迎峰   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

刘洪群   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附2. 刘秋苏在研讨会上的主要点评内容:

新业态下的用工关系的多样性,导致在实务中处理的时候,出现了极大的分歧。在劳动领域、在合同、侵权以及其他领域,一旦产生了新业态下的纠纷,如何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当前的热点和难点。尤其是类劳动关系,迷惑性很大,与劳动关系,与承揽、承包、合作等关系,都有不同程度的交叉。主体权利义务的界定,需要进一步从理论、从政府、从企业层面加以推进,并逐渐与劳动仲裁员、法官达成共识,更好地维护新型从业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实中出现的绝大多数案件和纠纷,其实并不是初始状态下的权利之争,而是新型从业者在受到损害、受伤后才提起诉讼后的利益之争。因为不同法律关系下权利义务的差异,新从业人员往往会主张更有利的劳动关系和工伤待遇。但劳动关系往往与社会保险、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等相关联,所以裁审部门对新型用工关系都保持着审慎的态度。

新就业,契合了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需求,从国家的层面看,“新”字本身就是为了“去劳动关系化”,最重要的特点是灵活,包括人员进出、工作时间、报酬计算、管理手段的灵活等等,这就决定了用工形式的多样性,决定了我们不能用一种思维、一种模式去简单定性法律关系,去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新型从业者和企业权利义务的确定问题,我们不应受限于固有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模式,应通过完善职业伤害保障、用工主体责任、特殊工伤保险、最低工资保障等方式,为解决多发、易发的共性问题作加法;根据不同行业领域、不同管理模式的特点灵活确定权利和义务。只有平衡好企业与新型从业者权益的“双保护”,才能更好激发新业态的活力,保障持续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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