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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案件归口审判! 苏州劳动法庭率先实践! | 劳动法行天下

点击置顶 → 劳动法行天下 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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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劳动法庭成立运行以来,江苏省苏州中院坚持问题导向,在《苏州劳动法庭建设三年规划(2021—2023年)》制度下,下发《关于明确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民商事案件归口审理的通知》,明确对涉及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民商事案件实行统一归口审理,即一审由基层法院劳动审判业务部门审理,上诉案件由苏州劳动法庭审理。通知还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进行界定。


新业态变新常态 

“劳动三分法”时代到来


2019年5月1日,某文化传播公司与严某订立期限一年的《签约主播协议》。双方协议约定,未经公司同意,严某不得与第三方平台就合约项下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合作;如严某违反上述约定,应当承担违约金30万元。签约后,严某按约在指定平台上直播,并依照网上流量反应、出货情况、网友“打赏”等指标约定依约计酬。但自今年4月初,严某停播,并于当月起去第三方平台直播。文化传播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严某依约支付违约金30万元。苏州一、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文化传播公司虽对严某存在劳动管理事实,但通过双方合作协议及实际执行情况分析,未形成较强的人身依附,并非传统、典型的劳动关系。严某违反独家直播排他性约定,在第三方平台上直播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考虑到严某违约时,案涉合作协议剩余合同期已较短;文化传播公司对严某有一定用工管理要求,且比照行业计酬标准,严某与文化传播公司并不完全具备利润分配与收益分成特征,不属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情形,遂在保障严某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酌情确定由其支付文化传播公司违约金10000元。

在裁判作出同时,作为平台经济新就业形态中的一类职业,“网络主播”在各大平台上的发展已如火如荼。据统计,截至2020年底,我国全行业网络主播账号累计超过1.3亿。各平台或经纪公司之间竞争也是日趋激烈,通过合同约定高额违约金,以及采取其他网络技术手段控制“网络主播”,已屡见不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委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规定:“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由此,在平台经济新业态发展的今天,以隶属性为主要特征的劳动关系与以平等主体意思自治为主要特征的民商事关系,这两种“非此即彼”的法律关系已无法涵盖、调和涉互联网平台用工全部纠纷。56号文明确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情形(以下简称“类劳动关系”)作为第三类关系进入平台用工法治视野,相应的法律关系界定、平台企业合理责任以及从业者合法权益保障有关制度短板日渐凸显。




统一归口审理

实现内、外“双突破”


高发的平台用工诉讼及普遍的规则滞后压力,让今年7月16日新成立的苏州劳动法庭立即感受到职责任务的现实与紧迫。因为以往,平台用工因平台经营者及相关主体以与从业者直接签订合同,或未签订合同但直接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方式实现。产生矛盾以后,往往基于民事合同纠纷案件分入民事审判庭或商事审判庭按合同法规则审理,与传统的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再诉至法院劳动审判可谓是“泾渭分明”的两条路径,从而在案件审判思路与审判理念上截然不同。

56号文实质是对新业态劳动用工关系作出“劳动关系”“类劳动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三种法律关系的类型划分(也称“三分法”),然而在人民法院立案阶段、未进入实质审理时,客观上难以作出法律关系精准判断,由此,在相关业务把握与新型规则探索上,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多大程度介入、干预双方合同意思自治成为一大挑战。大力推动平台经济、规范促进企业发展、精准保护从业人员,探索从合同自由走向强制法矫正下的合同正义,对审判人员而言无疑成为工作理念、操作层面上的一个重大考验。从近年来国内审判实务看,与互联网平台用工相关的新就业形态案件处理中,完全依赖合同约定的思维与做法比比皆是,对平台企业劳动保护责任的明确以及多渠道灵活就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不够清晰。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成立苏州劳动法庭以后,苏州中院坚持问题导向,在该院《苏州劳动法庭建设三年规划(2021—2023年)》制度安排下,于2021年10月26日下发《关于明确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民商事案件归口审理的通知》,明确涉及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民商事案件:(一)一方当事人系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劳动争议;(二)侵权人或直接被侵权人系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且与其履行工作或职责相关的的侵权责任纠纷;(三)一方当事人系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且与其履行工作或职责相关的的合同纠纷。实行统一归口审理,即一审由基层法院劳动审判业务部门审理,上诉案件由苏州劳动法庭审理。通知还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进行概念、类型界定。

这一崭新举措实现了内、外“双突破”:一是涉新业态劳动用工的民商事案件可不经仲裁前置直接由劳动法庭处理,从而解决了现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就部分以民商事合同呈现的新业态劳动用工纠纷游离在劳动仲裁之外的问题,而此类民商事合同恰恰可能“掩盖”平台企业对从业者之间的真实关系。二是完全契合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最新政策。对合理界定平台企业责任,精准保障从业人群权益,更好区分“劳动关系”“类劳动关系”及“民事关系”法律特征并探索适用法律规则,在现有程序法框架下提供了独特的机制制度保障。

为了细化相应举措并方便深化今后调研,一方面,苏州市中院立案一庭就此规范新业态立案审查分类工作,以高科技、信息化手段实现两级法院在类案立案阶段即予以分类电子标注,将“涉新业态归口”标识附于案件,并借助“智慧审判苏州模式”实现新业态案件全程电子卷宗深度应用。加设新业态类案“子标签”,对“网约司机”“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网络主播”等涉案对象进行适度区分,以便后期统计与研判。另一方面,苏州劳动法庭在第一时间相应设立平台经济新就业形态案件专业合议庭,对新业态归口审理案件实现专业化审判,进一步准确把握国家平台经济引导政策,积极探索并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努力保持苏州最优营商环境与最强比较优势,为实现平台经济平台企业健康发展、新业态从业者权益保障以及国家发展灵活用工、推动充分就业,实现“人岗适配”供给侧改革与提高社会整体效率积极贡献苏州劳动审判智慧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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