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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司法发展需要坚持长期主义

刘哲 法律与生活杂志 2022-10-02

本刊2021年12月下的封面故事,我们邀请了16位本刊专访或为本刊撰写过文章的法官、检察官、学者和律师,对他们这一年来的工作与生活进行了回顾。他们埋头苦干、勇毅前行,将个人奋斗融入时代大潮,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着力量。


2022年将如期而至,让我们以梦为马、不负韶华,在平凡中创造价值,实现每个人的精彩。


法治之路,有你,有我!


以下是刘哲检察官的2021年感悟。



「人物简介」    

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从事刑事检察工作17年,曾办理多起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案件,著有《检察再出发》《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司法观》《法治无禁区》《法律职业的选择》《司法的长期主义》《司法的趋势》《认罪认罚50讲》。本刊2021年1月上「封面故事」中的人物。



2021年伊始,我出版了《司法的长期主义》一书。在书的封面上,我写道:「任何真正的成就,一定是需要经过长期的努力才能达成;任何真正的能力,必须经过长期的累积才能爆发。对此,没有捷径可走。长期主义是一种延迟满足,是对未来更大的想象力,也是对司法进步的更大期待。」

 

这既是我对自己的感受,也是我对司法的感受。

 

我对自己的定位是没有天分,没有资源,但是我笃定地相信勤能补拙。小时候我就相信笨鸟先飞,其实先飞也是不够的,而是要一直飞才行。这几年我是写了一些东西,但都是零敲碎打,还不够系统化,甚至考虑得也不是十分成熟。然而,我确实也没有整段的时间来思考,我的时间被工作和生活切割得非常碎片化。但这并不能成为阻挡我写作的理由。我还是可以利用这些碎片化的时间,进行一些碎片化的写作。

 

即使我写的是碎片」,但只要这些碎片多了,也可以分门别类编织成知识网络。我虽然生产出的是一砖一瓦,但最后却可以盖成房屋,当这些砖瓦足够多时,也可以盖起高楼大厦,这就是长期主义的力量,它通过累积而变得十分可观。这种可观不是线性的,写10本书的影响,可不是10个1的简单相加,而是会产生一个量级效应。

 

从某种角度来看,法律的节奏是慢的,也需要坚持长期主义。立法需要立法机关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审议。有些重要的法律还需要经过长期的酝酿,如《民法典》的编纂就耗费了几代民法学家的光阴。

 

为什么需要这么长的时间?因为法律涉及的是重大利益的调整,是基本的社会规范,是要普遍适用和长期有效的。不是管一阵子,而是要管长期,因此要极为慎重。

 

法律的权威也蕴含在其稳定性中,不能朝令夕改,然后公民才可能对这些规则给予信赖和尊重。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便是形同虚设,法律的长期稳定性的目的就在于,希望能够赢得公众的信仰。

 

事实上,司法也是一样,也要通过长期坚持稳定而公正的标准来赢得公众的信服,产生真正的公信力。就像一个信用的储蓄罐,信用可以越积越多。比如,通过反杀案激活正当防卫条款。

 

司法的长期主义就是这个道理,个别案件的公正处理可以赢得公众的好感和期待,但是只有长期的公正处理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这种长期性与立法的长期性有所不同。立法的长期性是准备上的充分和慎重,司法的长期性在于长期坚持公正的标准。

 

当然,我们知道虽然法律的标准是统一的,但是众多司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可能千差万别,并不容易达成统一。而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需要法官对不同案件作出个别化的处理,从而体现设身处地、具体而微的考量。这实际上就构成了一种模糊化的统一适用,在标准和具体案情之间,需要司法人员自己来拿捏其中的分寸感。因此,司法的长期性还体现在理念的方向性上。只要方向是符合司法规律的,就允许司法人员有自己的考量。司法的长期性的价值,是鼓励司法人员基于法律的精神和生活的经验创造性地解决司法问题。这些在疑难复杂案件中体现的司法智慧,可以通过指导案例、典型案例的方式被标示出来,并通过类案参考方式,引导以后的司法实践。这些通过指导案例体现的细节性规则,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逐渐累积成一系列动态的更为细微的法律规则,不仅让成文法的适应性更强,也让众多司法人员的主观判断有了具体依据,从而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

 

因此,司法的长期性不仅是公信力的累积,也是司法规则和司法智慧的累积。司法的长期性就在于累积。公信力和智慧想要累积下来,还需要司法人员具有很强的专业能力和专业主义精神。

 

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员额制改革,目的就是推动司法人员精英化,从而树立司法人员的威信,也是在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

 

随着法律体系越来越庞杂,对司法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越来越高,但这只是最起码的要求。只有知识的储备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具备长期的司法经验和阅历,这一点是急不得的,这与医学一样,都是慢功夫。因为这些经验是一种体验,不是书本知识,没有捷径可走。

 

司法行为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要经常进行价值判断,这就需要司法人员拥有人性化的司法观念,能恰当地理解常识、常情、常理,能存一份了解之同情,能从立法的精神和司法规律出发来理解和运用法律。

 

此外,司法人员还要有公正的品格,能排除外力的不当干扰,忠于事实和法律,能充分地尊重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只有这样的司法行为才能累积真正的司法智慧,才能传导公正的观念,才能不断强化司法的公信力。

 

如果失去了司法公正,那公众就更不可能相信其他的规则。因为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当其他救济措施解决不了问题时,人们才会寻求司法救济。如果司法不专业、不公正,甚至腐败,那公众就没地方说理去了,这就会对社会秩序造成根本性的破坏。

 

司法规则一旦被破坏,想要修复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大量司法人员,通过大量公正案件来不断修补,付出大量的成本,也未必能够赢回公众的信心。在修补成功之前,公众是很难建立信心的,这甚至会影响社会经济环境。

 

而长期性正是司法的价值。司法的目的就是维护一个长期稳定的良善秩序,它的价值是长期的,其形成的过程也是长期的,一旦失去,就需要更长的时间来弥补。所以,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司法的长期价值,以长期主义的精神构建良好的司法环境。


本文载于《法律与生活》杂志12月下刊

「封面故事」2021,我的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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