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案涉多个违法行为如何裁量?
以下案例供学习参考:
2021年7月5日,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销售的商品辅食机外包装无中文标签,产地为中国却没有3C认证标志,商品为三无产品,要求我局调查。
经核实,当事人涉嫌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调查,于2021年8月16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展开了询问调查,期间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仓库内有8款小家电产品,当事人网店在售8款小家电产品,这些产品不在线下销售。
除了网店平台之外,当事人还通过“Shopee”网络平台出售到东南亚市场。
通过平台协查获悉,当事人在网店平台其中有6个产品ID有销售记录,2个产品ID无销售记录。
经核对,仓库中发现产品和网店在售产品型号存在不同。
当事人网店在售的部分产品无强制认证,没有中文标签,商品条码查询结果未注销或者无相关信息。
经统计,因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产品,当事人获利总金额为10317.67元。
产品核实情况详见下表。**
另外,经查询当事人网店店铺内销售产品的交易快照,发现产品标题中有“德国无线蒸汽熨斗”、“德国**手持电熨斗”、“德国**打蛋器”、“德国**手持挂烫机”、“德国**多功能料理棒”、“德国手持料理棒婴儿辅食机”为“德国”产品的宣传用语,同时在仓库中发现产品外包装上印有“MadeinChina”或“MadeinP.R.C.”的字样。
当事人不能提供宣传“德国”的依据材料。
产品页面是由当事人自己制作并发布,未支付广告发布费用。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涉案网店销售产品的交易快照、销售未经强制认证产品的明细等证据证明。
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市场监管局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中有关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第七大类,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包含在强制性认证目录中。
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
当事人在网上销售未经认证的家用电器且有获利,该行为已构成销售列入强制认证目录但未经强制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
二、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以及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的规定。
当事人的经销的商品外包装条码不存在,该行为已构成经销的商品印有伪造商品条码以及在进货时未查验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
三、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以及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小家电产品全部为外文包装,该行为已构成销售无中文标识的产品及未履行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义务的违法行为。
四、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当事人通过产品的标题宣传“德国”字样进行引流,普通消费者会因看到“德国”字样而联想到产品质量有保证,从而影响消费者的选购意向,该行为已构成对商品的性能、质量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动向行政机关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的情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当事人出售未经强制认证商品的行为,我局决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对当事人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317.67元。
二、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违反商品条码规定的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对当事不予处罚。
三、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针对当事人销售产品包装无中文标识的行为,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
综上,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6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317.6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 | 比案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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