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明日起,一大波市场监管新规施行!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共39条,一是明确个体工商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基本原则;二是完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任务;三是规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各方面的政策措施;四是加大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与原《个体工商户条例》相比,立法目的、主要内容、条文结构均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可谓“脱胎换骨”,由一部登记管理的专门性法规转变为促进发展的综合性法规。
详细内容看这:重磅!《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公布!🔗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
《规定》的出台,将推动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配齐配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完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体系。有利于抓住企业关键少数,推动履职尽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有利于监管触角深度延展,确保出了问题后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有利于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详细内容看这:总局令第60号:《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1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0月2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以下简称《通则》),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通则(2022版)》全面总结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针对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新要求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简化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程序,严格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要求,夯实了生产者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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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部门规章6件废止、13件修改,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对6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对13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总局61号令规定: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作出修改将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中的“六十日”修改为“三十日”,和新的《民事诉讼法》保持一致。
详细内容看这:公告送达改为30日!总局规章6件废止、13件修改!🔗
新《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版)发布,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计划,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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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2版)发布,11月1日起施行
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也就是删除了以下行为: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对应的处罚条款。
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未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 删除了“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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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9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61号令),废止《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12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公布)。
10月26日,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92号),共五章三十三条,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上市药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的召回,其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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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产品能效标识实施细则修订,11月1日起实施
2005年,我国开始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制度,截至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原质检总局)共发布了15批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覆盖家电、商用、办公电子、照明等41类产品、约290万个产品型号。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和电风扇两类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2〕1594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规则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2年11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24年11月1日按修订后的实施规则加施能效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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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征收消费税,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
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详细内容看这: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的公告🔗
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全国首部规范行政程序的地方性法规。聚焦重点难点问题,提炼固化江苏实践经验,明确行政程序各方面、各环节的具体要求,为行政权力行使“定规矩”“划界限”。
《条例》规定了多种不同的行政行为,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程序重复,优化条例框架结构,对行政机关履职程序进行归纳,尽可能提炼出一些一般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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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质量云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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