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市场主体登记管辖,维护登记管理秩序,方便申请人申请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场主体包括: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我省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为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分别简称“省级登记机关”、 “市级登记机关”、“县级登记机关”)。
第四条 省级登记机关负责下列市场主体登记:
(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企业),以及该公司(企业)投资设立并持有50%(含)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企业);
(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第五条 市级登记机关负责下列市场主体登记: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企业),以及该公司(企业)投资设立并持有50%(含)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企业);
(二)省级登记机关登记管辖以外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县级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除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市场主体登记。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 登记机关负责建立登记管辖范围内的市场主体登记档案,对登记、备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一户一档”要求有序收集管理,并进行电子化、影像化处理。市、县登记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市场主体档案管理及查询办法。
第九条 因职能划转、行政区划调整、授权、委托、下放、迁移等原因导致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管辖发生变化的,除已注销的市场主体外,市场主体登记档案原则上应移交登记管辖机关管理。不能移交的,登记管辖机关要按照“一户一档”原则整合管辖权调整前后的登记档案,生成市场主体完整的电子登记档案。并按要求向公众提供便利化查询服务。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1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5日。
文字解读:
现将《山东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鲁市监注规字〔2022〕10号)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2022年3月1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7部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同时废止。《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为了进一步统一全省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维护良好的登记管理秩序,制定《管辖规定》。(一)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今年3月,我处依据《公司法》等9部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登记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管辖规定》(征求意见稿),通过省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分别向相关处室和基层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4条,经研究,采纳及部分采纳11条,未采纳3条。采纳的内容主要有:一是根据基层建议,吸收了允许各地根据实际制定档案管理及查询办法的建议;二是删除了“市场主体登记实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授权管辖”等缺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条款;三是删除了“上级登记机关可依法将由本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市场主体通过委托的形式,交由下级登记机关实施管辖”等超出规范性文件规制范围的条款;四是将省市登记机关负责登记的市场主体描述由“公司”调整为“公司(企业)”,使表述更精准。未采纳的内容主要有:一是建议对登记机关的界定,按照我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相关文件的表述进行修改。实际情况是该文件只是对市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主要职责进行了规定,并未对登记机关进行定义,故未予采纳;二是对已确定删除条款的建议;三是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保管登记档案的建议。(二)相关审查情况。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征求意见稿已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及合法性审查,并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了完善。《管辖规定》共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辖的主要目的和依据。二是登记管辖所涉市场主体类型主要包括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及上述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等七类。三是明确我省登记机关由省、市、县三级组成,分别为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四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级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进行了界定。省级登记机关主要负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企业),以及该公司(企业)投资设立并持有50%(含)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企业)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市级登记机关主要负责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企业),以及该公司(企业)投资设立并持有50%(含)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企业)登记;省级登记机关登记管辖以外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县级登记机关主要负责本辖区内除省、市两级登记机关管辖以外的市场主体登记;总局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上述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五是对市场主体档案管理提出原则要求。六是明确《管辖规定》的实施日期为公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2年10月27日,施行日期是202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