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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处理投诉是否需要查验投诉人身份证明?


我们来看两个消费投诉案例:

案例1:2023年5月14日,本人在XX超市花费17.5元买了花菜,回家发现有味,为避免对居民身体健康造成影响,请相关部门实地检查调查处理,依法责令十倍赔偿,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案例2:事件过程:6月17日,本人在黄山路荣景花园一层商铺XX便利店内购买一袋抽真空预包装的竹笋,吃起来味道发酸,疑似过期食品,请职能部门对售卖过期变质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协商赔偿,并书面回复处理结果。

类似这种的消费投诉,市场监管人员是否需要核实投诉者身份?《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笔者认为该条是有漏洞的。不查验身份证怎么证实投诉人的真实身份呢?尤其是网上投诉。

实际上,2016年8月10日由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八部门联合发布过《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公告明确指出,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义务和责任。

青海省市场监管部门作了这方面尝试。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恶意投诉举报人不以维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经营为目的,而是以追求惩罚性赔偿为目标。“通常表现”其中一条涉及身份核验,即不配合办案单位核实验证身份信息以及无法提供消费关系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笔者认为不但要核查投诉人的身份证明,还要核查所投诉实物的真伪。因为处理民事争议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来源 | 贾洪海 工作室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值班编辑 | 赵静

实习编辑 | 曾佑胜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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