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茶农自产自销的茶叶是否需要加贴标签?
茶农自产自销的茶叶
是否需要加贴标签?
以苏州茶农自产自销碧螺春为例
近年来,多地市场监管部门经常接到投诉举报,称茶农自产自销的茶叶没有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加贴标签。笔者所在的江苏省苏州市是我国重要的产茶区,有闻名遐迩的碧螺春茶,也经常接到上述类似投诉举报。对此,笔者结合苏州市茶农自产自销碧螺春的包装及标签法律适用进行论述,供各地市场监管干部参考。
关于农产品和食用农产品包装的相关规定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故,只有按照规定必须包装的农产品,才需要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第十一条“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包装或者附加标签。
茶农自产自销碧螺春的性质归属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之《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范围包括:“一、植物类之(三)茶叶。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酸、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茶农自产自销碧螺春加工工艺分为采摘、杀青、揉捻、搓团显毫、炒青、炒制,属于初制茶,应属于食用农产品之列,且不属于必须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认证农产品。
GB/T 18957—2008《地理标志产品洞庭(山)碧螺春茶》是一项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了洞庭(山)碧螺春茶的标签和包装,该标准的9.1规定获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应按地理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防伪专用标志和洞庭(山)螺春茶保护名称。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因此,即使茶农获得使用该地理标志授权也不必标注相应标签。
原文刊载于《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2023年第15期
作者 | 江苏省苏州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横塘分局 周权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值班编辑 | 赵静
实习编辑 | 杜宗玺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