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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老板,关于这项工作协同联动,两部门发文了!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场监管总局网数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构建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制度,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市监信规〔2021〕3号)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沟通对接,坚决打破数据壁垒,切实解决“多头修复”问题。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以下简称“信用牵头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每日共享各自系统产生的信用修复结果信息(含较低数额罚款的处罚到期撤销公示的信息),并向“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做到两个系统同步修复。


二、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做好各自系统内部、两个系统间的工作流程与技术适配,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修复数据共享、修复结果互认。


三、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场监管总局网数中心要强化协作,为各省级部门做好“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共享交换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请各地区于2024年2月29日前完成上述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将开展联合检查,对工作进展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1月18日


此前,市场监管总局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专门上线了信用修复功能,助力经营主体高效便捷办理信用修复业务,有力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目前,公示系统可以向被市场监管总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经营主体,提供网上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实时查询修复进度、修复决定文书在线送达等便利化信用服务。经营主体只需实名登录公示系统,即可实现足不出户全程网上办理,免于在市场监管总局与经营主体登记地之间的往返奔波,有效降低经营主体的运营和时间成本。同时,经营主体可以随时通过公示系统查询信用修复的进度,进一步规范了信用修复的办理程序和工作时效。

信用修复功能的上线运行,进一步丰富了市场监管部门的信用监管工具供给,优化了信用修复工作机制,将对促进经营主体信用环境的持续改善发挥积极作用。

来源 | 中国政府网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黄圆圆

实习编辑 | 杜小甜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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