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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破产制度对在华投资者潜在影响

徐邦炜、张晓彤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022-03-20

本文首发于《商法》之“清算与不良资产重组”栏目

经授权并经作者部分修改后转载


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门于2019年7月16日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其中明确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中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因只涉及企业而不涉及自然人,常被称为“半部破产法”。不过,很多在华投资者在向目标公司提供融资时,会要求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通过判例正式认可对赌协议的效力,在华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对赌协议的现象日益普遍。
近年来,受“去杠杆化”等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多企业未能实现预期业绩目标,由此引发的投资者起诉自然人保证人或对赌义务人的案件大量涌现。一些投资者在获得胜诉判决后,面临着无法执行的困境:有些债务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也有些债务人仍有履行能力但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履行义务。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法院面对前一类案件无法通过破产程序了结,面对后一类案件又难以进行有效的财产调查。因此,中国的自然人破产立法势在必行。
《改革方案》发布后,在华投资者的最大担忧莫过于该方案拟推进建立的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否会成为债务人“逃债”的工具。其实,自然人可以破产绝不意味着其债务可以直接得到豁免。
参考美、德、日等国的立法模式,自然人破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审查债务人是否符合破产条件,对符合条件者,指定管理人接管其财产、清理其债权债务。(2)通过清算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分配;或者通过在未来若干年内控制债务人的收入、限制债务人的消费,使债务人按照法院批准的“债务清偿计划”陆续偿还债务。(3)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予以豁免,但债务人也会受到一些限制和惩戒措施,如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担任董监高等。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中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仍然面临着若干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和困难:
首先,该制度建立的前提是自然人财产清晰明确可查、个人信用体系基本完善。只有这样,法院和管理人才能查明债务人的真实收入和财产情况,判断其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从而决定是否豁免或调整其债务,并对其消费水平、商业行为等方面进行限制。
其次,还需考虑如何针对不同类型的破产者设计有所区分的破产程序。《改革方案》中提出的思路是将破产者分为“经营者”和“消费者”两类。但是,经营者既包括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拥有大量资产的自然人投资者;消费者中既包括已丧失收入能力者,也包括未来尚有收入者。如何使不同情况的破产者受到恰如其分的不同对待,也挑战立法者的智慧。
第三,如何确定债务豁免及调整的宽严尺度是关键。美、德、日等国家的立法经验表明,严格的有限豁免制度是当今破产法发展的主流趋势。中国目前既需要对破产自然人合理免责,避免大量经营者因破产一蹶不振而影响民营经济的发展、或大量消费者丧失消费能力影响社会消费总量;同时,也需要适当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银行等金融机构负担过重、或不敢放贷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更加艰难。

以中国常规的立法节奏,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正式建立和全面推行可能需要至少三年的时间,但因为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这个时间可能被大大缩短。例如自然人破产制度的“雏形”——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目前已经在浙江温州、台州等地的法院被付诸实践:

  •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早在2018年5月即制订了《在执行程序中引入管理人清算机制操作规程》,借鉴破产管理人制度,探索尝试在执行程序中由管理人对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在内)的财产及债务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和清理。今年4月份,该院颁布了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个人债务清理的程序规则——《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建立了与强制执行程序相衔接的自然人破产制度雏形。据台州中院民二庭副庭长钱为民法官撰文介绍,截至今年9月,该院与部分基层法院共对14例执行不能的案件启动了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其中债权人申请的有9件(占比65%),债务人申请的有5件(占比35%)。在审理结果方面,经清算认定债务人诚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终结执行程序的有4件;经债务整理,在管理人主持下双方达成分期还债计划并终结执行程序的有1件;经清算后认定债务人有失信行为、不配合债务清理而恢复强制执行的有8件;债务人失联无法进行债务清理的有1件。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则在今年8月份颁布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该意见在今年9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向全社会公开,其主体内容共计44条,对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受理机制、清理程序的总框架进行了规定。10月9日,该院再次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下属基层法院平阳县法院办结的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该案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应对该企业的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法院调查,蔡某名下的财产仅有价值不足1万元的股权、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和少量存款,其家庭月收入不足1万元;蔡某本人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花费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该案经4名债权人表决,一致通过了蔡某提出的债务清理方案,并同意蔡某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3年后恢复个人信用;最终平阳县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终结了对蔡某的相关强制执行程序。

从台州和温州两地的实践来看,目前阶段中国试点法院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中采取了较为谨慎的处理态度,并均强调在免除债务之前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严格调查,防范恶意逃废债务的情况出现。
中国拟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对于在华投资者而言可谓喜忧参半。一方面,筹建该制度必然需要推进财产登记制度、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这将使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等长年困扰投资者的难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另一方面,自然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其债务将在一定程度上被法院豁免,从而使作为债权人的投资者面临债权无法完全实现的风险。因此,已经或即将与自然人签署担保协议、对赌协议或类似协议的在华投资者应该密切关注该制度的建立进展。

作者介绍  徐邦炜  

合伙人

010-5809 1266

xu.bangwei@jingtian.com


徐邦炜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2001年取得中国律师资格,2002年加入竞天公诚,2007年成为竞天公诚合伙人,至今已有超过17年的律师执业经验。

在加入竞天公诚之前,徐律师曾工作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徐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诉讼仲裁、清算破产、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合规,尤其擅长处理疑难复杂的国内及跨境商事争议案件、破产清算重整及不良资产处置案件。

徐律师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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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晓彤  

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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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xiaotong@jingtian.com


张晓彤毕业于北京大学,分别获得法学学士及法学硕士学位;之后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获得LL.M.学位。张晓彤于2017年取得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资格,2018年取得中国实习律师资格。

张晓彤主要从事的业务领域为商事争议解决、破产清算与重整、涉外法律事务等。近三年来,张晓彤参与处理了近20起破产清算重整项目,为境外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顶级私募基金等各类客户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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