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破产制度对在华投资者潜在影响
本文首发于《商法》之“清算与不良资产重组”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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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国常规的立法节奏,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正式建立和全面推行可能需要至少三年的时间,但因为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这个时间可能被大大缩短。例如自然人破产制度的“雏形”——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目前已经在浙江温州、台州等地的法院被付诸实践: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早在2018年5月即制订了《在执行程序中引入管理人清算机制操作规程》,借鉴破产管理人制度,探索尝试在执行程序中由管理人对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在内)的财产及债务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和清理。今年4月份,该院颁布了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个人债务清理的程序规则——《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建立了与强制执行程序相衔接的自然人破产制度雏形。据台州中院民二庭副庭长钱为民法官撰文介绍,截至今年9月,该院与部分基层法院共对14例执行不能的案件启动了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其中债权人申请的有9件(占比65%),债务人申请的有5件(占比35%)。在审理结果方面,经清算认定债务人诚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终结执行程序的有4件;经债务整理,在管理人主持下双方达成分期还债计划并终结执行程序的有1件;经清算后认定债务人有失信行为、不配合债务清理而恢复强制执行的有8件;债务人失联无法进行债务清理的有1件。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则在今年8月份颁布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该意见在今年9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向全社会公开,其主体内容共计44条,对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受理机制、清理程序的总框架进行了规定。10月9日,该院再次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下属基层法院平阳县法院办结的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该案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应对该企业的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法院调查,蔡某名下的财产仅有价值不足1万元的股权、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和少量存款,其家庭月收入不足1万元;蔡某本人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花费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该案经4名债权人表决,一致通过了蔡某提出的债务清理方案,并同意蔡某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3年后恢复个人信用;最终平阳县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终结了对蔡某的相关强制执行程序。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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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邦炜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2001年取得中国律师资格,2002年加入竞天公诚,2007年成为竞天公诚合伙人,至今已有超过17年的律师执业经验。
在加入竞天公诚之前,徐律师曾工作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徐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诉讼仲裁、清算破产、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合规,尤其擅长处理疑难复杂的国内及跨境商事争议案件、破产清算重整及不良资产处置案件。
徐律师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
徐邦炜律师历史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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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彤毕业于北京大学,分别获得法学学士及法学硕士学位;之后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获得LL.M.学位。张晓彤于2017年取得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资格,2018年取得中国实习律师资格。
张晓彤主要从事的业务领域为商事争议解决、破产清算与重整、涉外法律事务等。近三年来,张晓彤参与处理了近20起破产清算重整项目,为境外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顶级私募基金等各类客户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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