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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行业法律监管要点观察

郎元鹏 张露 师卿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022-03-20


前言

随着5G时代的来临,超带宽将带来高速度和低时延,使整个世界更加快速而广泛地连接,互联网文化行业爆发式增长的曙光已现。以视频网站为例,根据QuestMobile数据[1],由于最长假期、最宅春节的诞生,在线视频平台的日活用户规模、日均用户时长均创历史新高,流量广告收入、新增会员收入与分账剧收入等都迎来了新一波的增长。对互联网文化企业而言,除了把握时机做好业务发展的战略规划,还要筑牢合规“地基”、化解法律风险,以此实现行稳致远。

目前,中国互联网文化行业已初步形成以网络服务、数字影音动画、无线内容服务为主,数字教育、数字出版等市场快速发展的行业格局。就具体产品形态而言,则涵盖了网络传媒、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直播、网络音乐、网络文学、网络教育等。



本文着重就互联网文化行业所涉的监管体制、主要资质证照及外资准入政策等进行梳理总结,供大家参考。


哪些业态属于互联网文化产品/活动?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1)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2)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例如酷狗等音乐平台向用户提供收费音乐产品、抖音等短视频平台以广告取得收益而向用户免费提供短视频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例如中国文联主办的中国文艺网向上网用户提供的免费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
互联网文化行业的经营者一般建立自有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其应首先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其地方分支机构核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同时,对于互联网文化行业所涉及的新闻、出版、视听节目等特殊业态,经营者还须取得宣传主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互联网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等审核同意。

据此,互联网文化经营者一般受到下表所示的互联网行业以及文化行业相关主管部门的多重监管:

行政主管部门

证照审批权限

宣传(出版/电影)部门[2]

  • 负责管理新闻出版和电影行政事务,监督管理出版物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
  • 省级部门负责:《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相关申请的初审。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最终审批。

文化部门

  • 负责对文化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负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

  • 省级部门负责:《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通信部门

  • 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含移动互联网)、信息通信业准入管理。

  • 省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部门
  • 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

  • 省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地方机构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互联网信息部门
  • 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

  • 省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除了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行业的主要资质证照
互联网文化行业存在诸多商业领域和模式,例如(短)视频播放平台、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社交、互联网音乐、在线教育、在线阅读(文学)、网络媒体等,上述领域涉及的证照等存在着交叉情况。

根据相关法规和我们的一般项目经验,互联网文化行业不同产品形态和活动主要涉及以下资质证照中的一种或多种:《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01

 增值电信业务的概念和分类

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共分为两大类,具体内容如下图所示:


图片来源:作者绘

其中,互联网文化行业主要涉及到的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服务的类型按照信息组织、传递等技术服务方式,进一步细分为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相应案例如58同城、搜狗搜索、天涯社区、腾讯QQ、360杀毒等。

0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1)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2)从事新闻、出版、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从事经营性的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简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均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广电总局、工信部等六部委于2018年8月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也指出,涉及网络表演[3]、网络视听节目直播等业务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常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主要有网络音乐平台(例如酷狗、网易云音乐等)、短视频网站(例如抖音、快手等)、直播平台(例如斗鱼直播、花椒直播等)、社交平台(例如人人网、陌陌等)、网络媒体(例如凤凰网等)、在线教育平台(例如新东方在线、猿辅导等)、视频播放平台(腾讯视频、优酷视频等)、部分电商平台(例如京东、苏宁等)及网络游戏平台[4](例如盛趣游戏、完美世界等)。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1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概念及业务分类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简称“56号令”),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分为四大类共17种,详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上述类别以外的属于“非节目类视频”。例如,网站用户上传普通家庭影像、风光、宠物等视频,不受“节目类视频”规定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于2019年初发布的《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开展短视频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同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亦明确规定,持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及个人,包括开设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但不持有视听证的机构,均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上述所列活动。
而且,根据《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涉及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直播等业务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因此,就带有短视频发布功能或直播功能的互联网文化平台(例如西瓜视频、六间房等)来说,《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为其合法合规从业所必不可少的资质。

02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条件

(1)根据56号令第八条,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5],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2)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03

申办证照的手续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符合56号令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续办手续。
 (四)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01

网络出版服务的概念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1)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2)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3)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4)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常见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类型主要有网络媒体(例如凤凰网ifeng.com)、门户网站平台(如腾讯QQ.com、网易163.com)和网络游戏平台(如盛趣游戏)等。

02

申办证照的手续

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1)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
(2)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申请者发放《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3)《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申请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15日内报送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应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相关程序提出申请。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0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概念和分类

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02

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条件

(1)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3)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4)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5)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6)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03

 申办证照的手续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例如网易传媒等),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因主体不同而由不同层级网信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
(1)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
(2)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
(3)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批准的,核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续办。
 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如上文所述,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和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例如优酷视频、网易视频、搜狐视频等。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两年。
 (七)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根据《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通过信息网络实时在线传播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应当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部分互联网文化平台(例如六间房、酷我音乐等)涉及经营演出和经纪等业务,属于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有效期为2年。


互联网文化行业的外资准入政策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简称“《负面清单》”)、《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电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6〕222号,简称“222号通告”)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简称“CEPA”)等法规,互联网文化行业相关业务的外资准入政策概括如下表所示:
业务类别

限制外资情况

主要法规依据

B25信息服务业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禁止外资进入(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负面清单》《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除禁止外资进入的部分外,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50%

就应用商店的部分,对港澳服务提供者无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222号通告

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禁止外资进入

《负面清单》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

文艺表演团体

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内地试点设立独资公司发行国产电影片

CEPA

除上述香港服务提供者享受的特殊政策外,禁止外资进入

《负面清单》

演出经纪机构

对外商投资比例无限制

《负面清单》



结语:网络文化消费市场方兴未艾,5G时代必将给互联网文化企业带来更大的技术红利和发展前景。尤其是互联网行业多以红筹架构实现境外上市融资,除满足业务合规要求外,还需充分理解互联网文化行业的外资准入政策和市场环境等,以合法、适当的方式进行权益架构重组。希望本文所述对有需求的互联网文化企业能有所助益。




注释:


[1]参见网址:

https://www.questmobile.com.cn/research/report-new/82

[2]根据中国共产党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共中央宣传部对外加挂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电影局牌子,统一管理新闻出版和电影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和新闻出版局、电影局也相应进行了机构改革和职责调整。

[3]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20年3月10日在其官网发布特别提示,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不需要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根据2019年出台的《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及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再审批核发涉及“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等经营范围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已经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仅含前述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且尚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原经营范围仅有前述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新证。

[5]目前,市场上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企业一般通过收购持证企业的方式来取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资质。


 作者介绍 


郎元鹏

合伙人

010-5809 1189

lang.yuanpeng@jingtian.com


郎元鹏律师的执业领域为境内外上市、债券发行、海外投资、兼并与收购、私募融资与公司合规等。

郎律师具有20年以上的律师执业经验,系北京市朝阳区政府认定的“朝阳区国际高端商务人才(商务精英)”,并被《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 1000)评为“知名律师”。郎律师作为负责律师和经办律师先后负责和参与了百余个企业重组、私募融资、境内外上市、债券发行、并购和结构性融资项目,涉及的证券市场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新加坡交易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ASDAQ市场、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英国伦敦交易所(包括主板和AIM市场)、吉隆坡证券交易所等,具有丰富和全面的资本市场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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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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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露律师的执业领域为证券与资本市场、兼并与收购、私募融资与公司合规

张律师2013年加入竞天公诚,擅长医疗、影视、教育、互联网与金融科技等领域法律服务,曾为多家知名民营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和跨国企业提供上述领域的法律服务,近期荣膺LEGALBAND 2019年度中国律界俊杰榜三十强。




师卿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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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卿律师的执业领域为境内外上市、债券发行、并购、投融资与公司日常法律事务等。

师律师专长于教育、金融、物流、医疗、影视与互联网等行业的资本市场业务,近期参与项目包括中国科培教育(1890.HK)、国际友联融资租赁(1563.HK)、华检医疗(1931.HK)、遊莱互动(2022.HK)、瑞斯康集团(1679.HK)香港上市项目;华富教育(NASDAQ:WAFU)美国上市项目及多家大型国有企业的美元债发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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