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法官动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宁波法院网
热文精选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动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严格贯彻中央、省委、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法官员额制改革,加强对员额法官的动态管理,根据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员额法官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员额法官遴选及配置
第一条 初任员额法官由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把关,按法官遴选条件和程序遴选后提出人选,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审议决定。
第二条 员额配置应当向一线办案部门倾斜,办公室、政工党务、纪检监察、培训教育、司法技术、后勤保障等部门不得设置员额岗位。
第三条 新任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员额法官担任。法院审判部门中层干部一般由员额法官担任。
第四条 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以及综合行政部门负责人入额的,应当在入额名单公示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规定的组织程序免去原有党政职务,调整到一线办案岗位。
第二章 员额法官交流调动
第五条 省内各级法院的员额法官交流调动至我院任职的,按下列情况管理: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员额法官调入我院的或省内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的员额法官调入我院的,应由我院党组在法官员额数内根据队伍实际情况提出入额意见,报省法官遴选办公室同意后,报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备案,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法官职务,纳入到我院的法官员额管理;
(二)基层法院的员额法官调入我院的,原则上通过遴选方式产生人选,依照《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的规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委组织部实施,经遴选产生的人选由我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法官职务,纳入到我院的法官员额管理;
省内各级检察院的员额检察官交流调动至我院任职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调入我院的,由我院党组在法官员额数内根据队伍实际情况提出入额意见,报省法官遴选办公室同意后,报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备案,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纳入法官员额管理。
第七条 全国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到我院交流任职的,需经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按法官遴选程序遴选后纳入法官员额管理。
第八条 选拔任用法院领导干部的,按《浙江省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统一提名管理和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原为员额法官的,经选拔任用到可设置法官员额的岗位,报省法院法官遴选办公室备案仍为员额法官。原非员额法官选拔任用到可设置法官员额岗位的,需经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按法官遴选程序遴选后纳入法官员额管理。
市中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因工作需要在法院系统内部调任的,可保留员额法官资格。
第三章 员额法官退出机制
第九条 员额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退出员额: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取得外国居留权的;
(二)退休的;
(三)调离本单位、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的;
(四)死亡的。
第十条 员额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员额:
(一)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以及综合行政部门负责人入额后,未在入额公示期满三个月内免去原有党政职务调整至一线办案岗位的;
(二)调离办案岗位或在非办案岗位任职的;
(三)配偶、子女在辖区内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职业,且不愿退出的;
(四)年度办案质效考核不合格的;
(五)领导干部入额后不办案或办案达不到要求的;
(六)因患有重大疾病等情形,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七)严重违反职业操守的;
(八)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九)其他应当退出员额的情形。
第十一条 员额法官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员额。
第十二条 员额法官具有自然退出员额情形的,我院党组应当在相关情形发生后或知晓相关情形后1个月内上报省法官遴选办公室审定,并报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员额法官具有应当退出员额情形或自愿申请退出员额的,我院党组应在2个月内讨论提出退额意见,并上报省法官遴选办公室。省法官遴选办公室将在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同意的,报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备案。退出员额决定应告知本人。
第十四条 员额法官对本人退出员额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省法官遴选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省法官遴选办公室将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五条 入额前为审判员的,退出员额后可以保留原审判员身份,但不再享受员额法官待遇。如需免去审判员职务的,由我院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免去其法律职务。
第十六条 入额前为助理审判员或法官助理的,退出员额后,由我院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免去其审判员职务。
第十七条 对法院领导干部以及择优选升、特别选升的法官退出员额的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退出员额的法官不再按照法官单独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员额法官因工作需要交流到本院审判辅助岗位或者司法行政岗位任职的,应当退出员额,不再享受员额法官待遇。3年内需重新入额的,由我院党组在员额数内根据队伍实际情况提出入额意见,上报到省法官遴选办公室同意后,报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员额法官因工作调动以外的其他原因退出员额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额。再次申请入额时,应当按遴选规定和程序参加遴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