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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志勇 | 一个超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制如何可能【优秀青年学人支持计划·第二辑·施展】(之十)

翟志勇 探索与争鸣杂志 20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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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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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青年学人支持计划 | 第二辑·施展

重述中国:从过去看见未来


当今世界正处于前所未有的大变局中。在这历史转换之机,《探索与争鸣》“优秀青年学人支持计划”第二期“重述中国:从过去看见未来”暨施展新著《枢纽》学术研讨会于今年1月31日在北京举行。这是继第一辑“现代中国思想史研究的旧路与新径”聚焦华东师范大学教授瞿骏《天下为学说裂》后的又一次活动。本次研讨围绕外交学院副教授施展的新著《枢纽——3000年的中国》提出的“重述中国”的主题,编辑部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邀请历史学、民族学、哲学、文学、政治学、法学等诸多学科的国内相关领域知名学者,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枢纽》自上市以来,引发了不同知识群体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其中不乏尖锐的质疑。作为一本学术著作,《枢纽》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瑕疵和“问题”,但作为一本思想见长的著作,作者所体现出的现实关怀、理论抱负、不凡见识以及“以现代知识话语进行中国知识叙述的可贵尝试”,正是对越来越书斋化、学科化、碎片化的当代学术的反拨,正契合《探索与争鸣》优秀青年学人支持计划所孜孜以求的“学术研究和现实关怀结合”、“为解释和解决中国问题提供独到思路”的设想。诚如刘吉先生在本书序言中所说,“旧的世界观国家观正在瓦解,新的世界观国家观正在走上前台,引导全球秩序的新格局。对于这种新格局的认识,需要有新的理论努力和勇气”。抚今思昔,展望未来。重述中国,是为了从过去看见未来,从世界发现中国。本着百家争鸣以及正确区分学术问题与政治问题的原则,本刊将与会学者们的观点汇集于此。由于本次研讨内容广泛,而杂志篇幅有限,只能刊发津要,全文现以别册形式同期发布。



一个超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制如何可能

翟志勇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

本文原载《探索与争鸣》2018年第6期,本专辑为适合微信编辑需要,文章推送顺序与刊物发表顺序稍有不同,以刊物为准



施展在《枢纽》结尾部分做了一个重要论断:“基于对这样一种生成中的世界的理解,中国必将自己的现代转型最终落实为宪制,在制度层面上将自己的内政秩序与国际秩序联立起来,从而在实力、理想、制度三个层面上完成自己的世界主义转型。这个过程会进一步推动人类普遍宪制的展开过程。中国的宪制不可能通过一次简单的立宪活动而实现,因为其内涵远超过一部简单的宪法典。它必须能够结构性地反映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反映中国作为世界之全息缩影的现实;将中国复杂多样的现实统合在统一的法权秩序当中,既承认超大规模国家内部地方主义的正当性,又不导向国家的分裂;在技术上使一个超大规模国家的日常政治既能有效运作,又不至于丧失对人民的代表性;对于中国的悠久历史、澎湃的革命史以及人类现代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都能吸收并表达在宪制的理想当中。”


施展这个重要论断赋予宪法不可承受之重,但确实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宪法问题。施展讲这本书要面对和试图处理两大困境:其一是中国的超大规模性,表现为中国是一个多元复合的体系;其二是共产主义革命的历史遗产,表现为中国是一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施展这个论断实际上是这两大困境在宪法学研究和宪制安排上的体现,我将其表述为“一个超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制如何可能”。


我国现行宪法实际上已经触及到这两个困境:对于超大规模问题,宪法主要从多元族群的角度出发,以“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来处理,表现为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对于共产主义革命的历史遗产问题,宪法主要从主权的角度出发,以“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来处理,表现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在之前的研究中,将其称为中国在宪法上的民族国家意象和共和国意象,当然是独具中国特色的。这两个问题今天依然困扰我们的原因是,这两种意象如何能够落实为一套切实可行的法权结构。



超大规模


对于超大规模的宪制挑战,宪法学界基本上没有明确的意识,虽然我们也讨论中央与地方关系、一国两制、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但显然并没有上升到超大规模这个问题意识上。1787年美国制宪时就涉及到超大规模问题,但显然当时美国的超大规模完全没法与中国比,美国的超大规模只是个地理概念,但中国的超大规模则不仅仅是个地理概念,同时涉及到多元的族群、宗教、文化、政治体制。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施展认为“中国作为一个超大规模国家,从内部来看,它是个体系”。那么问题来了,施展整本书主要在重述作为体系的传统中国,那么当代中国是否依然是一个体系?是一个什么样的体系?


在我看来,当下中国依然是一个体系,但这个体系只能以法律共同体的方式存在。族群、宗教、文化都不具有同一性,只有法律才具有普遍性,多元复合的体系需要一个法权结构安排。法权结构安排的优点在于,这是一个具体的、可商谈的、可修改的制度体系,可以成为各种思想争论的现实抓手。



中国的超大规模性在宪制安排上要解决三个重大的问题:

 

第一,在一个超大规模的国家中,共和原则如何不受分离主义的威胁?现代国家大多奉行共和原则,其核心是自治与平等,在族群关系上表现为族群平等,在区域关系上表现为区域平等。因此对于超大规模国家,从共和原则最自然地推导出来的就是联邦制,但超大规模国家实现联邦制的最大危险就是分离主义的威胁。特别是对于一个族群、宗教、文化多元复合的国家,现在受分离主义威胁的大多是这样的国家。共和原则是否有能力以及如何以共和原则本身防止国家分裂,就像民主是否有能力以及如何以民主的方式保卫民主,都是需要深入探讨的理论难题。从宪制安排上,必须考虑分离主义的问题,因此中国多元复合的体系不适合施行联邦制,单一制为主体是一种不得不然。

 

第二,在一个超大规模的国家中,单一制原则之下激发地方活力如何可能?这实际上是单一制下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两个积极性”,但问题依然是“两个积极性”的政治原则没有落实为切实可行的法权方案,因此总是在“一抓就紧”和“一放就松”之间徘徊。中国可以考虑将自治的原则下沉到县级,以县级作为基本的地方自治单位,赋予县级更大的地方自治权力,这也符合中国的传统,超大规模的多元性可以落实为县级地方自治的多元性。


与县级地方自治相关的有三点:其一是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下,各县可以制定符合本县特殊情况的自治章程;其二是省级的权力要下放到地级市和县,省级主要承担中央政策的贯彻和监督职能,作为中央的派出机构;其三是坐实地级市,地级市是中国的宪法惯例,宪法中的行政区划并没有地级市一级,但既然地级市已经成为一种宪法惯例,那就彻底坐实地级市,使其承担更多的政治功能。

 

第三,在一个超大规模的国家中,人民的意愿如何能够经常性地有效表达?在一个超大规模国家,代议制是必然的选择,但也正因为超大规模性,代议制容易产生代表性断裂,人民的意志没法经过代表经常性地有效表达。因此在县级地方自治的情况下,村镇两级也可以实行完全的选举和自治,从而激活地方自治的传统,让人民有途径经常性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革命遗产的宪法化


20世纪中国革命的重大遗产之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由此形成独具特色的中国共产党与中国人民之间的政治关系。“当一个新国家生成,当一个旧国家革新自身,无论在印度还是在意大利,无论在尼日利亚还是在法兰西,新的宪法便是那一时期的秩序。当革命成功地实现之时,即使是共产主义革命,也总是要颁布宪法。”(卡尔·J. 弗里德里希)因此20世纪中国革命的结束必然伴随着制宪活动,这一革命遗产也必然要进行某种宪法化的表达,这是新中国制宪史的核心问题。中国共产党与中国人民之间的政治关系最终要转变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权关系,新中国的制宪史可谓此种革命遗产宪法化的历史。


此种政治关系宪法化的核心是宪法上的主权结构,在宪法中表述为两个基本原则:第一个是宪法序言中所宣告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和“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这是20世纪中国革命的特殊遗产,通常简称为“党的领导”。第二个是宪法序言中所宣告的“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中国式表述,通常简称为“人民当家作主”。


至于这两个内在紧张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一个颇具修辞性的表述是“辩证统一”或“有机统一”。但“辩证统一”或“有机统一”仍然仅仅是一种政治修辞,而非法权关系,此种政治关系的法权化仍然是中国宪法尚未完成的历史任务。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辩证统一”或“有机统一”关系始终存在着第三维度,两者之间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第三维度,从而使得中国宪法史上的主权结构始终是个“三体”结构而非“二元”结构。


新中国宪法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49年至1954年的建国宪法阶段,采取的是“中国共产党 - 各民主党派”协商制宪模式。1949年建国之时,宪法意义上的人民尚未生成,人民拟制性地存在着,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代表着不同阶层的人民,统一战线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构成这一时期的第三维度,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暂时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制定了共同纲领和两部组织法,时称“三大宪章”,是新中国的立国之基,这一时期可以称之为新中国的不成文宪法阶段。



第二个阶段是1954年至1982年的革命宪法阶段,采取的是“中国共产党 - 中国人民”引领制宪模式,涵盖了五四、七五、七八三部宪法。1949年协商制宪实际上是以人民必将出场作为前提预设的,1954年制定宪法时,人民出场了,但是人民尚在中国共产党的引领之下,五四宪法因此是中国共产党引领中国人民制定的。这种模式带来一个问题,宪法如何处理中国共产党与中国人民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如何处理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之间的关系?五四宪法对此作了非常特殊的安排,并且一直影响中国的宪法传统,那就是在宪法序言中同时宣告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但在宪法正文中仅按人民当家作主来安排政体结构,也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的领导仅规定在宪法序言中,中国共产党并不构成宪法正文中规定的国家权力机构。由此带来的问题是,中国共产党与中国人民之间关系始终是一种未完全法权化的政治关系。五四宪法的二元政体结构深刻地体现了这一阶段的特殊性。


第三个阶段是1982年至今的改革宪法阶段,采取的是“中国共产党 - 中国人民”合意制宪模式。在反思革命宪法失败遗产的基础上,八二宪法采取多重复合结构来处理不同层面的制宪要求,应对大变革时代错综复杂的局面。八二宪法的初始文本和修正案要分开来看,初始文本是“向后看的”,旨在终结既往的宪法更迭史。而五个修正案是“向前看的”,是社会主义改革时期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入而对未来做出的宪制规划,确立了新宪制设计的指导原则和精神基础。特别是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原则写入宪法,成为改革宪法的第三维度。2012年在八二宪法颁行30周年之际,习近平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因此新的宪制原则的确立,特别是依法治国原则入宪,可以说内在地提出了政治关系法权化的宪法诉求,成为八二宪法变革的内在动力机制,也必然意味着一套有关社会主义宪法演进的机制设计。

 

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重要传统之一是历史主义。一方面,宪法序言均以历史叙事起笔,从历史发展脉络中汲取合法性资源,将主权者的决断建立在对历史的理性认知上;另一方面,宪法本身的更迭也标识着每部宪法的时间属性,共同纲领的临时性,五四宪法的过渡性,七五、七八宪法的阶段性,八二宪法则以序言中“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标示着自己“遥遥有期”的时间属性。


社会主义宪法的历史主义传统意味着宪法都是阶段性产物,旨在完成阶段性的任务,实现阶段性的目标,但作为阶段性产物的宪法却又总是有一个普遍性的指向,指向某种完满恒定的状态,这种不断自我更新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宪法的生命力所在。正因为如此,社会主义宪法具有一个“时间化的主权结构”,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做主的辩证统一,只有在一个历史进化过程中才是可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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