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 | 涂层正义论——关于正义真实性的行为哲学研究【学术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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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上海财经大学陈忠教授撰文《涂层正义论——关于正义真实性的行为哲学研究》,发表于《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2期。在该文中,作者创新性地提出“涂层正义”的概念。涂层已经成为一种有问题的普遍现象,亟需自觉的哲学关注。当人们以正义为装饰谋求私利时,正义就成为一种涂层。涂层正义是一种被盗用、被利用的正义,其生成有复杂的文明论、道德论、观念论、行为论原因。日益普及的道德感形成了一种道德之幕,道德之幕为道德、正义的被盗用、涂层化提供了可能。从野蛮走向文明是历史的总趋势,涂层正义是仍具有丛林性、野蛮性的文明社会的必然产物。涂层正义是实施者、被施者进行社会互动、共同行动的结果,在涂层行为的背后是深刻而固化的社会差异、社会不平等。涂层正义既从一个侧面佐证了社会的文明化,也可能使社会进入新的丛林状态。打破利益与阶层固化,营建透明、可流动的差异型社会,推进宏观及微观公共领域运行方式的规范化、透明化,克服泛民论,防止权利粘性,推进个体权利获取方式的透明化,对克服涂层正义有路径意义。提高社会运行的透明度、流动性,将有效减少涂层正义。
涂层正义论
——关于正义真实性的行为哲学研究
陈忠 | 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本文原载《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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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注明,文中图片均来自网络
综合节奏日益加快的城市社会催生了很多现象,涂层就是其中之一。涂层,是指用各种颜色与质地的涂料、装饰材料对建筑、环境进行改造与更新。把现代建筑涂层为古代的,把水泥建筑涂层为石料的,把暗淡的涂层为光鲜的,把有缺陷、丑陋的涂层为完美的,林林总总,不一而足。涂层已经成为当代社会的普遍现象。涂层有其效用和价值,会遮掩问题、提升形象、满足人的某种实用和心理需要,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为人们制造了一种完善、仿真的幻象。但只用涂料无法盖起真正的建筑,涂层深处总有真容。涂层的效用与价值终归有限,往往并不长久。或早或晚,或某处或全部,涂层总有脱落的一刻。涂层落处,尽显真容——斑驳甚至丑态。
需要关注的是,涂层已经不限于实物性的建筑与装修,而成为社会生活与社会交往中的一种常见现象。人们的诸多行为与观念已经具有涂层性,甚至某些群体、共同体的运行结构也已经呈现出涂层化倾向。当今世界关系,宏观体系及微观日常层面的政治、生活、文化等都存在被涂层化的可能。涂层已经成为现实中的一种哲学现象,亟需进行自觉的哲学关注。
美好的、有价值的东西总容易被冒用、盗用。正义也是如此。正义已经是一种普遍性的价值共识,但正义的真实性却日益成为一个问题。正义不仅是一种话语,更是一种行为。当人们以正义的名义从事非正义的行为,当实质行为与正义话语相脱节甚至相背离时,正义就成为一种涂层。以正义为涂层、正义的涂层化、涂层正义,是对正义的盗用,是一种处于被盗状态的正义。把握涂层正义的生成机理,具体厘清正义是如何在文明化进程特别在人们的社会互动中被涂层化、被盗用,对探寻克服涂层正义的可行路径,营建一种更为真实、可持续的正义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涂层现象为切口,对正义的真实性问题进行了行为哲学反思。
涂层正义的“道德”生成
正义是人们价值观、道德观的重要底板。从古代到现代,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人们历史性地选择了正义作为规范和评价人的行为、社会制度、社会运行机制等是否合理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尺度。虽然人们对正义的具体理解与使用各不相同,或侧重分配正义或侧重生产正义,或侧重积极正义或侧重消极正义,或侧重行为分析或侧重制度研判,或侧重目的、结果或侧重程序、过程,或侧重个体或侧重整体,但无论如何,正义都已经成为人们社会价值观的基本原则。在当今世界,几乎不会有人或什么层面的主体会宣称,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是以不正义、不良善、邪恶为原则。
当人们对外要求正义时,标志着人的主体性的成长,特别是以自我为导向的主体性的觉醒,标志着人们已经确认了某种合理性,并开始以这种合理性作为行为与思维的底板。当人们在同自身无关的事件中维护正义时,则标示着主体间性意义上的主体性的生成,标志着人对自我主体性的升华,开始从关注自我走向关注包含自身的社会关系,标示着人们以正义为底板,合理维护社会秩序、进行社会行动。正义是社会秩序得以形成的基本价值,是人们行为是否合理的基本标准,已经成为具有世界普遍共识的价值尺度、公共话语。在文明变迁中,人们选择以正义为价值底线、价值共识,是一个历史趋势,是文明进步、历史发展的重要象征与标志。
正如交换的密集、复杂、日常化催生了货币,社会越复杂、交往越多样,越需要一种共识性的道德与价值意义上的一般等价物。正义正是这个复杂世界的价值、道德一般等价物。但问题在于,正义在成为一种一般等价物,一种普遍性的共同价值、价值货币,一种公共性、共识度高的价值标签、价值符号,一种抽象、通用的价值货币的同时,日益呈现被盗用的可能,就像货币的流行会催生假币一样。当黄金成为通行货币时,就会产生用金粉涂层的另类、涂层黄金,当正义成为通行价值时,也会产生涂层正义。正义的涂层化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在国际关系与社会交往中,几乎都存在被涂层的正义。比如,有的主体以主张公共性、共同利益之名,谋求个体利益;有的主体以维护或挑战秩序正义之名,实现自身的利益;有的主体会以维护世界正义的名义挑起国际争端甚至发动战争。涂层正义的具体表现林林总总,不一而足。但本质上都是以整体之名,谋自我之利;假公共之名,谋一己之私。涂层正义其实是特定的个体、主体对整体性、公共性的盗用,把正义从道德原则降为利益工具,从而对正义进行的盗用、滥用和利用。
在一个以正义为底线原则的社会,在一个人们已经具备相当的认识水平、辨别能力及道德水准,且综合能力不断提升的情况下,正义为什么仍会比较普遍地被盗用?涂层正义在当代社会的普遍、泛滥,原因是多样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恰恰是人的道德化、道德素养的提升。
日益普及的道德感形成了一种道德之幕。人们处于所谓的道德之幕、正义之幕之中,出于道德感而不愿意对假冒的道德、正义进行公开的指认与抵抗。这样就会形成一种社会后果:道德总是被不道德所利用,无德之人往往会胜出。在西美尔看来,“一个社会的组织永远不会拥有足够的法律和力量,来普遍强迫它的成员们必须采取习俗美德所希望的行为举止,它要依赖后者自愿不去利用它的法律的漏洞。……因此在有良知的人之间可以说存在着一种思想的真空,缺德的人会乘虚而入,从中渔利。”何况本来无德或少德之人再披上道德与正义的外衣,这就使有道德感,处于道德之幕、正义之幕之中的诸众们往往无所适从、无以应对。
西美尔
涂层正义是实施者、被施者相互作用、社会互动的结果。对涂层正义的实施者而言,选择躲在正义之幕之后谋求私利,或者经过曲折的心理与逻辑进程说服自身是在坚守正义,有其合理性。经过把私利进行策略性的抽象、缩小,再用整体正义把私利裹藏起来,他甚至会获得某种道德的升华,并可能真诚地相信自己是在主张和维护整体正义,因此其或真或假地实现了对自我的忘却,策略性地获得了自我与整体的逻辑统一,策略性地成为比常人更有道德、更为正义的人。也就是说,对实施者而言,选择涂层正义是理性的也是道德的,是特定的理性与道德的统一。
对涂层正义的被施者而言,其选择也是理性而道德的,是一种特定的理性与道德的统一。面对一种以正义为涂层的行为,有道德感的人往往出于自身的道德感,或出于对自身已有利益等的保护,而不愿意出面、当面揭穿涂层背后的真相,更不愿意组织针对涂层实施者的集体行动。正是这种由道德感所导致的集体行为无力,为涂层正义实施者的生成与成功留下、创造了巨大空间。观察现实中的交往行为、社会互动,有道德的多数面对无道德的少数、强人,往往会处于弱势,成为弱势者。有道德的多数、诸众,往往会受限、受制于内心的道德感,无法形成、执行有效的集体行动。正是这种集体无意识所导致的行动无力,为涂层正义实施者的行为提供了可能。道德产生道德之幕,道德之幕产生道德悖论,道德之幕与道德悖论会影响社会行为,社会行为则会有社会后果。涂层正义正是在社会互动中,由道德感、道德之幕所催生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行为后果。
涂层正义的被施者与实施者,都处于道德之幕之后。一个被道德之幕所弱化;一个把道德之幕作为旗帜高高举起。在道德之幕的保护下,弱势者获得了所谓的道德感,保存了一些已有的利益;强人则获得了更多的利益、权力,甚至成为道德的营建者、维护者。对弱势者来说,道德感成为容忍强势者、道德涂层者的理由、安慰剂;对强人而言,道德也成为其安慰自己的理由、合理性。
道德及其社会后果的两面性、复杂性在涂层道德、涂层正义这个问题上得到较为充分的呈现。一方面,道德使人们具有道德感,道德内化为人的道德素养,对整体秩序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道德感的内化具有重要重大的文明进步意义;另一方面,道德感也会成为掩饰不道德行为、恶行的面具、幕布,成为不良、恶行得以持续的重要原因,道德也会成为掩盖社会问题、阻碍社会进步的原因。在所谓正义、道德之幕的背后,往往存在巨大的社会实在差异,存在权力、财富、利益、地位等的固化差异、不平等。但这种差异与不平等却被涂层正义、道德之幕所掩盖。
在罗尔斯看来,面对无知之幕,人们会选择道德与正义。“无知之幕使一种对某一正义观的全体一致的选择成为可能。”但问题在于,道德本身也会成为一种纵容丑行、恶行的道德之幕。人设(人为设置)的道德之幕,如香水一般,混合了个体与社会、自我与整体、个体性与公共性,让人们在社会接触中直接获得人造的公共性,而暂时无法获得“香水”背后的真实。
罗尔斯
在西美尔看来,“人造香水起着一种社会学的作用,因为它在嗅觉的领域里实现着一种个人的、利己主义的和社会的目的论的综合。……给个人人格增添某种完全非个人的东西。”涂层正义的作用正如人造香水。涂层正义使整个社会的道德与价值格局呈现复杂性。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行、社会秩序的维系,当然需要价值共识,但如果在社会互动中呈现的正义、道德都不是人们的真实意图,而只是一种涂层,那么所谓的价值共识也只能是一种虚设,所进行的社会互动必然是内在高风险、高丛林性的。
涂层正义的“文明”生成
涂层正义作为一种不真实而有社会后果的正义,对社会实在、文明实在的运行有着深刻的影响和危害;同时,涂层现象的生成有其深刻的社会实在论、文明论原因。反思文明史,人类社会一直同时性地具有文明性与丛林性,但在不同的时代情境下,文明性与丛林性之间的张力有差异。野蛮与文明、丛林性与文明性之间的张力及其变迁,是涂层正义生成及变迁的重要文明论原因。正义是人类不断克服野蛮性、丛林性,不断走向文明的历史产物,涂层正义与社会的丛林性相伴生。只要社会的丛林性仍然存在,而人类又向往文明,涂层正义就会存在。
在人类文明的早期,在前工业文明时期、古代社会,由于生产能力、技术水平、交通条件等的限制,人们主要在分布于不同区域的相对封闭的共同体之中繁衍、生活、创造文明。这个时期,社会的文明性表现为:社会分工初见雏形,人们开始进行不同类型的生产与管理活动;空间生产成果多样,人们营建出具有功能与形态多样的居住、生产、仪式等空间;社会秩序系统得到营建,为了维护共同体的运行,人们开始进行复杂的制度与观念营建。古代社会的丛林性集中表现为共同体内部的压制、杀戮,共同体之间的掠夺、战争与杀戮,尊严、平等还无法成为一种普遍的观念。这个时期,一方面,人们具有赤裸裸的丛林性,并不把自身与他人的生命与尊严放在重要位置;另一方面,人们在创造器物文明的同时,开始营建制度与观念层面的文明,开始营建与倡导正义等公共性、合理性观念,以实现个体与整体的统一,特别是整体的存在与秩序。
正义观念正是在这个阶段开始出现。这时的正义是一种秩序正义、等级正义。所谓正义,也就是人们接受、安于其所处的社会位置与等级,也就是人们各安其分。孔子、柏拉图等轴心时代思想家的正义观是秩序正义的重要代表。这种秩序正义,深刻同构、反映着古代社会丛林性与文明性之间的张力。这时的正义,实质上是一种以权力为核心的秩序正义,是权力主体、强势主体为了以其为主导的秩序所营建、倡导、维护的。当人们不触犯权力秩序时,正义表现为文明的,以观念、语言等“软形式”体现;当人们触犯权力秩序时,正义则表现出其丛林性、野蛮性,以暴力、审判、剥夺生命等“硬形式”体现。但不管如何,人们都开始以正义为最高范畴、最高的合理性,并作为一个不可缺少的理由,来营建与维护秩序。这毕竟是一种进步。
在这个阶段,正义的涂层性特征或者说涂层化已经开始浮出水面。权力主体作为社会关系中的强势主体,当其以正义的名义维护整体秩序时,也同时维护了其自身的存在与利益,这其中存在着私人性与公共性之间的特定张力。而社会关系中的弱势主体,也开始谋求发现或赋予正义以新的含义,并开始以正义的名义来谋求自身的主体性,这其中,也存在着私人性与公共性之间的一种特定张力。当人们开始以整体性之名、正义这个绝对至上范畴实现、谋求自身利益时,就不自觉地生产了一种涂层正义。可以说,从正义范畴诞生起,就已经出现正义被涂层化的可能。只要个体性与公共性之间存在结构性冲突,只要人类社会的文明性还没能有效压制或取代丛林性,人们就会谋求以公共性之名偷渡私人性、以文明之名掩盖野蛮性,涂层正义也就必然生成。
商业与工业的繁荣标志着文明史进入新阶段,进入近代。这时,人类的文明性表现为人类拥有了更为多样、复杂的社会分工,营建出功能更为完备、形态更为多样的生产、生活、意义等空间,创设出更为高效、完备的社会运行与管理体系,开始拥有更为丰富、多样的物质、精神与文化生活,更为重要的是,人们之间的直接强制开始减少,人们开始尊重彼此的尊严。但社会的丛林性仍然存在,表现为人与人之间仍存在深刻的财富、生活、权利等差异,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仍然脆弱,深层信任有待建构,人们之间的恶性竞争、身体与心灵伤害甚至杀戮与战争仍然存在。文明仍存在隐性甚至显性的血腥味。在这样一个以工商社会为主导的近代文明中,正义的内涵开始发生变化,开始从权力正义向权利正义转换,从等级正义、秩序正义向平等正义、效率正义转换。使更多甚至所有个体都获得更大更多的自由与尊严,开始成为正义的内容。以个体为导向开始成为人们对正义的要求。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以个体为导向的价值诉求,却采用了一个具有一般性的概念“人”。近代正义观的标志性口号是“人生而平等、人生而自由”。而这里的“人”这个概念,既有公共性也有私人性,既指整体的人也指个体的人,而其主要指向是作为个体的人。也就是说,近代的正义观,是以一般意义上、公共性的人来言说个体性的人。
近代以人为核心的正义观,和前现代以权力与秩序为底蕴的正义观相比,当然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也为个体或某些群体以整体人、人类的名义追求个体及自身利益留下了可能,为正义被进行新的涂层化留下了空间。以人类为借口,以整体为涂层,掩盖自身的野蛮性,追求个体、自身的利益与效用,是正义在近代被涂层性使用、被盗用的一个重要表现。这一点,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资产阶级正义策略的揭示。资产阶级把自身的利益上升为人类利益,但其本质是在掩盖自身的野蛮,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当代社会城市化、金融化等的推进,使文明史进入新的阶段,人类在总体上获得了新的进步。但人类的野蛮性、丛林性并未消失,体系对生活、权力对权利的压制仍然存在,人与人之间的财富、机会等不平等有拉大的趋势,杀戮与世界战争的可能仍然存在。但无论如何,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正义的追求已经成为一种普遍性、日常性的要求。在这种语境下,涂层现象、涂层正义也进入了新的阶段,呈现出新的特征与复杂性。
在当代城市化、城市更新进程中,涂层已经成为一种常用而普遍的空间生产方式。在前现代甚至现代社会,人们在空间生产中往往追求内在结构与外在功能的统一,希望生产出的空间具有耐久性,希望营建的建筑、桥梁等空间可以永久存在。但在当代,随着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随着市场化的深化,人们在营建建筑时,往往更倾向于追求相对短暂的使用期限,暂时性的赏心悦目,外在形象的美好。所以现在的人们日益喜欢使用各种涂层、涂料,营建出各种涂层化的空间。当代空间生产中的涂层化、表面美好化,深层同构、反映着当代正义的涂层化。
一方面,正义已经成为通用的公共价值,更多的人希望这个世界更为正义;另一方面,人们的自私性、野蛮性,社会的丛林性仍然存在,人们又会以各种可说不可说的方式谋生存、求发展。在这样一个仍存在深刻矛盾的世界,为了融入社会,人们需要言说一种通用的公共性话语,把几乎所有的行为都装点成符合正义,甚至是在维护正义。这样,就使正义的涂层化,在当代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人人都需要带上正义的面具,涂上正义的油彩,喷上正义的香水。否则,人们便会遭受道德的谴责,从而丧失进入交往的资质,无法谋求实际、现实的利益。当代社会,是一个涂层深化的时代。但也应该承认,这种以正义为涂层的普遍化,在客观上也不是一无是处。涂层正义毕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说明人们不再敢赤裸裸地张扬暴力、诉诸野蛮,而需要把野蛮、丛林性收敛一下。这就为正义的真实化留下了可能。涂层的效应、后果有其两面性:以正义为涂层,是对恶人、人的野蛮性的一种压制,甚至可能使恶人良善化;同时,正义的涂层化,也会使良善之人变形,甚至激活良善之人的野蛮性,使良善之人变成恶人。
涂层正义的“启蒙”生成
涂层正义是仍具有野蛮性的人们在不断文明化的过程中的必然生成物。如果人们只具有丛林性、野蛮性、私人性,不会产生涂层正义,如果人们只具有文明性、公共性,也不会产生涂层正义。文明性、公共性不断增强,是历史变迁的重要趋势,但近代以来,以启蒙为标志,人们在摆脱愚昧的过程中,相对片面地把启蒙等同于个体性、私人性的成长,催生了私有意象、私有幻象的神圣性,这是涂层正义在当代日益普遍化、深层化的重要观念论原因。
近代是涂层正义普遍化的起点,涂层正义主要是一种近代现象。虽然前现代已经出现了涂层现象、以权力为核心的涂层正义,但只是随着近代启蒙运动的个体化推进,涂层正义才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正如康德所说,作为一种思想与观念,启蒙的一个基本内容是人们自己决定自己,是人们摆脱由他人决定的状态,是人们获得主体性自觉、作为主体的自由。“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不成熟状态就是不经别人的引导,就对运用自己的理智无能为力。”“启蒙运用除了自由以外并不需要任何别的东西。”而人们往往把自觉、自由等同于以个体为核心的主体性。这样一种以个体为本位的主体意识,有其历史合理性、必要性。对于突破宗教权力、帝王权力、宗族权力等所谓的神圣权力,对于抵抗以神圣权力为涂层谋求个体私欲的特权阶层,对于激活社会发展动能,推动社会进步、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这样一种个体权利至上化、神圣化的主体性路向、价值确认原则,也表现出深层次问题。任何社会都是私人性与公共性、个体与社会的统一。突破已有的具体公共性不等于需要抛弃公共性本身,而是需要营建一种新的更为合理的公共性,以实现个体与社会、私人性与公共性的新平衡。但近代以来的启蒙观,却主要沿着个体化、个体权利、私人权利的神圣化这个路径推进,对公共性、社会性基本采取一种冷漠、放任、放弃的态度。最理想的思路,也就是亚当·斯密意义上的自由放任,认为社会性、公共性、整体性会通过“看不见的手”自发实现。该思路的实质是放弃了对整体性、公共性进行自觉调适、营建、干预。它等于否认了人们把握整体性、公共性、社会性的可能与能力。在个体本位、私有本位这类观念的控制下,公共性成为一种不需要进入、无法进入的荒地。这在实质上也就否认了人类在长期历史进程中围绕公共领域营建所取得的制度与思想成果。
但问题在于,社会性、公共性始终是一种必需品。当人们遭遇社会经济整体无序、社会不平等加剧等问题时,会再次希望与诉诸正义,希望更为合理的公共权力、公共领域。一方面,人们希望拥有更多的个体性、更多的个体自由,不愿意参与整体事务;另一方面,人们又离不开社会性、基本的社会正义,并希望有人来主持、倡导社会正义。正是这种矛盾状态,为涂层正义的实施者盗用公共性、盗用整体之名、盗用正义范畴,以谋求私欲、私利提供了可能与空间。个体神圣性、私有神圣化,必然辩证地导致涂层正义的出现。个体至上、私有至上,有其打破权力固化、激活个体活力的历史效用。但当历史条件转换,既有的固化、被侵占的公共性已经被击破,社会需要新的公共性时,再继续倡导个体、私有的神圣就会导致整体效率的低下,导致无人问津、无人主持的公共性、社会正义被所谓的强人所涂层、利用和盗用。
在普遍的私有、单子、个体意识左右下,涂层正义会逐渐成为一种社会普遍的策略。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大家认识能力的普遍提高,通过数次的吃亏、经历与操练,每个人在逻辑上都会发现借用公共性、以社会正义之名是可以获得私利的,这样每个人都可能学会熟练运用涂层正义来维护私利、扩大私利,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涂层正义的实施者。其结果是社会整体的虚伪化、非真实化,是社会整体性地进入新的以正义为掩饰的丛林状态。每个人都备有一件皇帝的新衣,可以随时拿出来穿上;每个人都有一个充满正气的正义面具,需要时随时可以戴上。
这样的社会在整体上就成为由人格、精神、价值分裂的个体组成的内在分裂性社会。这样的社会,是一个没有真正凝聚力的松散性社会,一个没有持续创造、创新能力的柔弱性社会。如果没有重大的外部竞争,这样的社会是有可能维持下去的。但问题在于,这种被深度涂层的社会,必然遭遇外部竞争。面对外部竞争的加剧,这个涂层化的社会,这个以私有、个体为至上神圣观念的社会,这个以社会正义为涂层的社会,必然逐渐丧失竞争能力,沦为世界文明总格局中的边缘社会、失败社会。
这种状态成为现实的一个关键环节,是私有至上、个体至上作为一种文化意象成为制度性安排。当一个社会的整体建制不再以公共性为基石,没有处理好私人与整体、个体性与公共性的弹性时,并把行政、警察、法庭等公共领域、暴力机器统统改制为以私有意识、个体权利至上为导向时,当一个社会的整体行为机制、行动理论、行动文化都是充满了私有意向时,涂层正义、涂层社会也便真正制度化地生成了。反思文明史,任何一个具体的社会、群体、共同体,都需要个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的弹性平衡。极端个体所有制的最大问题,就是丧失了这种弹性。当然,极端共同所有制的最大问题,也在于丧失了这种弹性。极端的私人所有制与极端的共同所有制,其本质都是一种有问题的私人所有制,两者之间存在内在而辩证的相通性。极端的共同所有制往往为某些特定的个体所盗用,从无人负责制成为一种特殊的私人所有制。
在现实中,诸多涂层正义现象之所以会出现,正源于这种无人负责的共同所有制所滋生的个体占有心理。社会性、公共性需要通过具体的公共领域实现,但如果公共领域没有一个好的实现方式、运行机制,就会被少数甚至个别强人所盗用,从而沦为实质上的个体所有制。不透明的共同所有制必然导致无耻者胜出。不透明的公共领域、共同所有制,就如一个无人所有的公共草地,为强人所占据、践踏。现实中的诸多涂层现象,其深层的制度论原因,正在于两类私有制。一种是把个体所有神圣化的私有制,一种以共同所有制为名的实质上的强人所有制、私人所有制。没有对片面启蒙思想深层同构的异化私有制的真实破解,没有共同所有制的实现方式的规范化、透明化,没有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合理弹性化,涂层正义不可能消解。
涂层正义“行为”生成
涂层正义的“透明”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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