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海涛 | 多管齐下才能遏制未成年犯罪:从“13岁男孩故意杀人案”谈起 | 热点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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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管齐下才能遏制未成年犯罪
——从“13岁男孩故意杀人案”谈起
任海涛 |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文系《探索与争鸣》微信公众号专栏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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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连市发生一起13岁男孩残忍杀害10岁女童的恶性案件,引起各界广泛关注,再一次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引入公众视野。近年来,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件屡见报端,值得社会各界关注。比如,前几年发生过三个13岁的小孩子合伙杀害本校教师的案件,去年又发生了12岁男孩残忍杀害自己母亲的案件,这些恶性案件背后的缘由值得我们思考。
13岁男童杀人案
图左为受害女孩王某
图右(左一)为涉嫌杀害王萱的13岁男孩蔡某
惨案责任何在
此类案件发生,原因很多:第一,家庭教育缺失是重要原因。许多家长工作繁忙,甚至许多孩子留守在家、远离父母。这样的父母没有尽到对子女的教育义务。许多未成年人犯罪,与父母疏于管教有很大关系。
第二,学校“法治教育”还不到位。我国中小学2017年之前主要进行的是“法制教育”,以传授法律知识为主,孩子被动学习,并没有内化为自己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许多孩子不知道严重犯罪的危害性。甚至还有许多13岁的孩子,在课上学习到“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知识后,从反面入手,就认为只要未满14周岁就可以去犯罪,不需承担刑事责任。今后,在完善学校法治教育的同时,还应该将“法育”与“德育”结合,使二者相得益彰,从根本上提高未成年人主动守法的积极性。
第三,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现在,许多电影、游戏、电视节目中都充斥暴力内容。有的动画片,充满了欺诈、暴力打斗镜头,观看这些节目对未成年人会产生很多不利影响。许多孩子沉迷网络,混淆虚拟世界与真实世界的边界,他们甚至会认为现实中杀的人,也会像游戏中的人物一样,可以死而复生、满血复活。一则新闻曾提到,有几个小学生把同伴绑到树上,纵火烧人。问起原因,他们答道看动画片中的灰太狼就是这样烧羊的,于是就进行模仿。而且他们认为,即使人被烧死,还是可以复活的。这种危害不容小觑。
第四,现行“未成年人犯罪防治体系”不够完善。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杀了人,也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犯有非常严重的暴力犯罪(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的时候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并没有其他强有力的强制措施予以应对,许多时候就是让监护人带回家批评教育,根本起不到惩治的效果。在这样的情况下,实际上使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成为了最危险的群体,他们中的个别人明知此法律规定,而故意采取非常残酷的伤害行为对待他人。这样的情况,令整个社会不安。例如,湖南发生12岁男孩弑母案后,当凶手再次回到学校学习时,引起了全校学生和家长们的不安,大家希望对该未成年人采取更加有力的管理监督措施。
治理需多管齐下
为了改变这种被动局面,学术界对于“完善青少年犯罪防治体系”问题的研究已经比较深入。而且,一些研究成果已经被吸收到《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修订草案之中。比如,有学者主张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一方面,国外刑事责任年龄有10岁、12岁等不同标准,这些经验可以借鉴;另一方面,我国规定的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内容,是几十年前的规定,可能需要随着社会发展而有所调整。今天的14周岁儿童从体力、智力方面来看较之1980年代的16岁孩子差异不大,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符合社会发展情况。但这种观点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因为在我们还没有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刑罚制度体系的情况下,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缺乏配套条件的。一个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需要与该国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刑事政策相配合,不能孤立得进行改革。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一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不能贸然为之。
笔者建议应该对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动画作品、游戏软件等娱乐产品进行分类管理。对于色情、暴力、恐怖等类别的作品,设置观看和使用年龄分级限制。类似制度在美国等国家早已实施。
笔者还认为,政府应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对于留守儿童、家庭管教缺失儿童加强照顾和管理。
此外,我们还有应该从法律上探索建立“恶意补足制度”,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孩子,明知道“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基于此种“恶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对这样的行为人比照法定年龄降低要求。
再者,应当探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措施”。比如,可以建立“工读学校”,将严重行为失范的未成年人强制送入“工读学校”,对其进行教育,同时限制人身自由。希冀借此帮助他们回到正轨。
当然,也可以探索建立“亲职教育责任”制度,规定此类行为人父母或监护人必须参加强制性的“亲职教育”,学习抚养、教育孩子的技能和只是,以便他们在未来更好地履行管教子女之义务。
实务界探索值得研究
在本次案件中,公安机关不是直接让行凶者父母将孩子带回家教育,而是决定对该行为人依法实施“收容教养”。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收容教养”制度因为只有原则性规定,缺少必要的实施细则,经常被束之高阁,严重影响了该制度在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制度体系中的作用。我国理论界、实务界应以这次事件为契机,对收容教养制度的诸多基础问题予以厘清,如该制度的性质、时限、适用条件与对象、决定程序与执行机关等。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应对,上海市嘉定区也做出了一定探索。2018年9月,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妇联共同会签《嘉定区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工作协议》,该《协议》规定,对于实施了严重犯罪而又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可以实施“保护处分”措施, “检察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对于需要实施“保护处分”的未成年人,单独或者联合相关部门予以训诫、令其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政府收容教养、实施社会观护等。”
由以上两例可以看出,“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防范体系”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加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课题,司法部门的实践已经在社会现实的倒逼下迈出了一步。理论界、立法界,必须迎头赶上,为上述制度的法治化、规范化、普遍化推行提供理论支持和制度供给。
制度设计帮扶受害方
最后,谈一下对受害人的保护问题。在这种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如果造成受害人重伤或死亡,依据现行法律制度,受害人及其家人只能对行为人的监护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是,一般也不会得到太多赔偿。
原因有二:第一,未成年人本来就不承担刑事责任,赔不赔都不会给行为人带来好处,所以这种案件的行为人一方并没有赔偿的积极性。而如果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承担刑事责任的家庭积极赔偿后,获得谅解,是争取被告从轻处罚的条件之一。第二,类似案件中的这些未成年人,可能家庭本来就不富裕,没有赔偿能力。
因此,是否可以探索建立一种保险制度或者是社会救助机制。由政府部门设计一个基金,专门用于此类案件中受害人的补偿。当然,具体制度设计还需要深入研究。或许这样可以对受害者及其家人一定的抚慰。
人类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如果把全人类比喻为巨浪滔天海洋中的一座孤岛,那么,每个人就是岛屿上的一小块土壤。每一块土壤被风浪洗涮都是对整个孤岛的损害。因为,今天受害的是别人,那么改天可能受害的就是我们身边的人。“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他是在为全体人类而鸣。”
所以,从政府到家庭、从学校到社区、从媒体到学者,全社会的人都应该关注未成年人犯罪与预防问题。我们要尽量大力发展教育、关爱未成年人。学校里多了一位遵纪守法的好学生,社会上就会少一个类似的悲剧。与其花钱修建更多的监狱,何不修建更多的学校、支持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到青少年的扶持、教育、感化和引导中来呢?希望,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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