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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中院:疫情中的十二类刑事犯罪!

焦作中院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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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力做好焦作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防控工作,预防妨害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活动,结合审判实际,焦作中院梳理、汇总了防控疫情过程中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法律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希望大家自觉尊法、守法、普法,齐心协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的,如何处理?

解答: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的,如何处理?

解答: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假劣防护物资、药品、医疗器械材料的,如何处理?

解答: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四 、假借防控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虚假宣传的,如何处理?

解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罪。

五、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故意传播病毒、拒绝防控的,如何处理?

解答: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出入疫区人员隐瞒实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而拒不接受医学观察;明知已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却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六、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传播谣言的,如何处理?

解答: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利用网络、媒体等故意传播,谎报疫情、警情,制造恐慌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七、为防控疫情擅自封路的,如何处理?

解答: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八、疫情防控期间,在医疗结构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如何处理?

解答: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在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或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或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九、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打砸抢”的,如何处理?

解答: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致人伤残、死亡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十、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如何处理?

解答: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

十一、贪污、侵占、挪用防疫款物的,如何处理?

解答: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特定款物罪。

十二、在疫情防控期间,负有疫情防控职责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如何处理?

解答: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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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怡静   程 萌

审核:刘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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