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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仲裁条款可以阻止美国集体诉讼吗

李岚 金诚同达 202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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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公司加入仲裁条款的原因之一是降低集体诉讼风险

在美国,集体诉讼是一个特别的民事诉讼制度,通过这个制度,原告律师只需要获得合格诉讼代表人的授权,则可向法院申请代表所有其它相似处境的原告起诉同一被告,不再需要逐一获得其它各原告的单独授权;一旦获得法院批准,则该诉讼会变成一场大规模的多数原告(原告数量可能从几百上千到几万甚至上百万)对抗少数被告的诉讼,和解或败诉时被告需要赔偿给所有原告而不仅是诉讼代表人(少数表明不参与诉讼的原告除外)。

可见,集体诉讼制度对于被告意味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为了降低集体诉讼风险,一些公司会在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希望以此使原告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而不能再通过法院诉讼,而仲裁的特点会使集体仲裁困难重重;一些公司还会在仲裁条款中特别说明不允许“集体仲裁”,企图避免任何群体性纠纷解决方式,不论是集体诉讼还是集体仲裁。

那么,这样的条款能否获得美国法院的认可和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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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能在多大程度上降低公司的集体诉讼风险

首先,美国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此类仲裁条款,也就是说,一个仲裁条款不会因为存在规避集体诉讼性质本身而变得不予执行。美国有的州会认定强势方与弱势方之间关于放弃集体诉讼的条款属于显失公平条款而不予执行,理由是弱势方在签署这类条款时没有任何谈判空间,而条款内容对弱势方又极其不利,但是,美国最高法院已明确此类规则只能适用于法院管辖权条款,不能适用于仲裁条款。美国最高法院的逻辑是,规定仲裁条款必须执行的联邦仲裁法属于联邦法,联邦法优先于州法,直接认定放弃集体诉讼的仲裁条款属于显失公平条款而不予执行的判例属于州法,这类州法由于联邦仲裁法存在直接冲突而无效。

其次,如果原告提起集体诉讼的诉由之一基于某联邦成文法,并且该成文法已明确禁止仲裁条款适用,则此类仲裁条款在上述联邦成文法诉由的范围内无效。实践中,原告在集体诉讼中往往不止基于单一诉由,除了常见的不实陈述、违约、欺诈、不当得利和违反保证等普通法诉由,还往往涵盖一些成文法诉由,这些成文法有时是州法(比如消费者集体诉讼中的各州消费者救济法),有时是联邦法(比如投资者集体诉讼中的证券交易法、反垄断集体诉讼中的谢尔曼法)。在这类案件中,原告会主张法院不应该允许仲裁条款对成文法诉由进行限制,因为对于这些成文法来说,集体诉讼是实现立法目标的必要途径,如果允许仲裁条款限制集体诉讼,则成文法所赋予的法定权利会因为仲裁条款的出现而形同虚设。对此,目前美国最高法院的态度是,如果与仲裁条款相冲突的立法是州成文法,由于“联邦仲裁法优先于州法”,仲裁条款完全不受影响;如果与仲裁条款相冲突的立法是联邦成文法但原告无法证明该成文法存在明确禁止的条文时,仲裁条款也应执行,只有当原告成功证明该联邦成文法条文对此明确禁止时,仲裁条款才不应被执行。

最后,由于仲裁条款是合同条款的一种,原告还常常会利用以下一些合同法理由来规避或拒绝仲裁条款从而实现推进集体诉讼的目的:原告或被告不是仲裁条款一方(比如原告改为起诉没有仲裁条款保护的被告从而迫使获得仲裁条款保护的真正诉讼目标因合同链条的延伸遭受实际影响;仲裁条款不成立(比如原告主张仲裁条款存在被告的格式条款中,原告在交易完成后才有机会看到条款,因此原告对仲裁条款不知情);仲裁条文可撤销或无效(比原告主张仲裁条款成立时存在胁迫或欺诈情节);此时,仲裁条款能否获得执行就无法一概而论,需取决于最终适用的合同法和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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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

基于以上原因,仲裁条款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阻止集体诉讼的,虽然条款最终能否获得执行仍然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此,如果集体诉讼因对于公司构成很大的法律风险,公司应考虑在相关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最大程度地避免集体诉讼;即便最终无法完全避免,该条款多少会给集体诉讼的原告律师创造障碍,这对于集体诉讼的谈判和解也会有所帮助。


作者简介

李岚

深圳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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