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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李志诉哇唧唧哇侵权获胜诉,音乐人维权之路怎么走

杜哲Zoe 金诚同达 2022-03-20

近日,李志诉《明日之子》第二季侵权案一审判决。李志称,法院判定哇唧唧哇等构成侵权,自己不准备再上诉。如此,在和哇唧唧哇这场持续一年的维权大战中,李志也算是取得了阶段性成功。                     

借着李志的维权东风,本期周公也为大家简单梳理在网络综艺节目中翻唱歌曲的相关法律问题,帮助音乐人更好地维权。

李志vs哇唧唧哇的维权大战

《明日之子》是哇唧唧哇公司作为联合出品方制作的音乐偶像养成节目,在腾讯视频上播出。早在去年1月,李志就因哇唧唧哇旗下艺人毛不易在《明日之子》巡回演唱会中擅自翻唱李志作词作曲的《关于郑州的记忆》,在微博上“点燃”了这场维权大战的“战火”。

毛不易回应李志微博

到了去年7月,上一波“战斗”还未完全平息,李志经网友提醒,发现《明日之子》第二季中又有歌手翻唱了他的歌曲《天空之城》。一而再被擅自翻唱,最终,李志将作为《明日之子》的联合出品方腾讯和哇唧唧哇诉至法院。

而今年1月17日,李志发布微博称虽然法院没有支持他要求哇唧唧哇等道歉的诉请,但总归认定哇唧唧哇等构成侵权,算是取得了这场维权的基本胜利。

找准维权对象:

为什么李志怼的不是毛不易?

近年来涌现了许多音乐类综艺节目,这本是音乐行业的好事,但行业内版权意识薄弱这一弊病也随着节目的流行而反复暴露出来。

从高晓松、维塔斯到李志等等,国内外出名的不出名的音乐人的作品,都被《跨界歌王》《歌手》等音乐综艺擅自翻唱过。音乐人的维权行动可以说是迫在眉睫。

但要想像李志一样维权成功,首先需要找准维权对象。换言之,发现有节目擅自翻唱自己的歌曲了,该找谁维权?是翻唱的歌手本人,还是节目出品方呢?这取决于向原作者取得授权的义务在于歌手还是节目出品方。

实践中,确实有的节目出品方会在演出合同里要求歌手自行负责取得所表演内容的授权,把取得授权的义务交给歌手。但我们认为,这种合同约定并不合理。

在王迁教授的《著作权法》中也提到,一方面,表演者通常签有经纪公司,是在公司的安排下参加演出,并非个人行为,另一方面,“许多表演活动是由组织者安排、策划的,表演者是受邀参加。在这些情况下,要求表演者个人直接取得著作权人对表演权的许可是不现实的。”

正因如此,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因此,一般而言,作为演出组织者的节目出品方应当承担获取授权的责任。所以,李志在“怒怼”《明日之子》侵权时,也并没有起诉翻唱的歌手毛不易和邱虹凯,而是直指节目出品方。

明确维权目标:

当我们谈论“李志的作品”时,

我们在谈论什么?

如果要维权,还有一个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基础为何,被侵犯的是什么作品的什么权利?换句话说,在李志声称哇唧唧哇用了“他的”作品时,他其实是在指什么呢?

这个问题的提出和回答都和音乐作品的复杂属性有关。实际上,一个呈现在听众面前的音乐作品,涉及多重内容。一首歌,通常涉及“词曲演录”四个主体,也即是词作者、曲作者、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包含四重权利,也即是,词作者的著作权、曲作者的著作权、演唱者的表演者权、录制者对【歌手对特定词曲的某次演唱】的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权。

举个例子说,陈奕迅的《最佳损友》,由黄伟文作词,郭伟亮作曲,陈奕迅演唱,录制则应该是由陈奕迅当时的公司环球唱片旗下的新艺宝唱片公司一手操办。那么,在陈奕迅演唱版本的《最佳损友》,则包含了黄伟文的歌词的著作权,郭伟亮的乐曲的著作权,陈奕迅的表演者权,和唱片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这四重权利。

因此,当李志说《明日之子》的选手翻唱了“李志的作品时,其实是只包括歌词和乐曲本身的权利,因为很显然《明日之子》第二季中翻唱的《天空之城》并不涉及经李志演唱、经他的唱片公司录制的那个版本,而只是节目选手针对《天空之城》的词曲本身进行演唱,并由哇唧唧哇录制。而《天空之城》的词曲作者均是李志本人。也就是说,李志是为了他所作的天空之城的歌词和乐曲的著作权而维权。

再进一步,著作权项下有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十多个权项,而擅自翻唱首先侵犯的当然有词曲著作权的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而如果翻唱时没有给原作者署名,还会侵犯作者的署名权。

此外,如果在翻唱时,歌手对原作的词曲、旋律以及演唱风格都有改动,属于“演绎式”翻唱,则还可能侵犯词曲作者的改编权,而如果对歌曲的改编存在恶意歪曲或者丑化原有作品的情况,还可能侵犯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讨个说法:

李志为什么没能赢得侵权人的道歉?

分析一番下来,其实综艺节目中擅自翻唱当然是侵权的。只要有李志一样较真的精神,维权成功并不困难。但是,令李志不解的是,既然哇唧唧哇都已经被法院认定为侵权了,为什么法院却没有支持他要求哇唧唧哇赔礼道歉的请求。

毕竟,对于想“像西北秋菊一样追问到底”的李志而言,可能收到侵权人的道歉才是他最初的目的。


李志微博

我们尚未能见到法院的判决,但从李志公布的信息看来,法院是认为《明日之子》的节目播出时已经给李志进行了署名,且在李志表达抗议后节目也已经删除。故此没有支持李志要求道歉的请求。

这是因为著作权中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之分。所谓著作人身权即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一类与作者本人密切关联的具有强人身性质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只在侵害著作人身权时判决赔礼道歉。所以,在李志的案件中,法院可能是考虑到李志的著作人身权(署名权)并没有被侵害,因而没有支持他的请求。


互联网时代确实给传统唱片业带来了一定打击,在版权意识薄弱的互联网早期,盗版音乐泛滥,令唱片销量市场一再萎缩,音乐产业也不可避免受到负面影响。但是,近年来在多款主打音乐的综艺节目的助力下,“音乐”又逐渐重新找到了它的商业价值和流行基础。但也正因如此,综艺节目中节目组未经许可擅自翻唱/播放歌曲的现象也屡次发生。

可以说,这是音乐人最坏的时代,但也是最好的时代。恰恰是像李志这种较真的、维权到底的人,借助法律的帮助,正在一点点推动行业的规范和进步。希望这样的音乐人更多一些!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周公观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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