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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影视企业频繁爆雷,股东需要担责吗?

米新磊 金诚同达 2022-03-20

2019年暑期档,《哪吒之魔童降世》一骑绝尘,上映一个月,票房已超44亿,已光荣入列中国影史电影票房前三甲。按目前的势头,赶超第二名《流浪地球》(46.54亿)也只是时间问题。
《哪吒》之所以能够斩获如此高的票房,和它优秀的素质当然密不可分,但竞争对手的疲软也是不可否认的因素。暑期档向来是兵家必争之地,众多影视公司摩拳擦掌都想要在其中分一杯羹。可今年除了《哪吒》之外竟连一个能打的都没有,诸如《上海堡垒》等影片更是在恶评中火速败下阵来。
从某种程度来说,这其实也反映了目前文娱影视行业的现状,大部分公司都处于利润下滑、连续亏损、资金断裂的窘境。像印纪传媒、海润影业、中南文化等上市公司因连续亏损,相继被戴上的“ST”的帽子,成了高危企业。上市公司尚且如此,大批普通影视公司更是因为钱荒,陷入了倒闭的大潮中无法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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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撤离影视市场,或将催生大量纠纷


在此种萧条的光景下,资本正在撤离影视市场。而2015年左右开始涌入跟风投资影视项目或公司的资金,目前也开始集中进入退出期。某种程度上来说,对于内容的投资有时候不亚于赌博,一将功成万骨枯,光鲜亮丽的往往是少数。因此,在资本撤离潮中,资方与片方矛盾激化,不可避免地会催生大量纠纷。

对于影视文娱类公司来说,鉴于其直接生产内容的特性,为保持内容输出的稳定性,通常会通过各种方式与制片人、明星、导演、编剧等能够产出优质内容或者有市场号召力的人达成绑定关系,其中最常见的就是通过股份的方式绑定。像业内著名的影视公司正午阳光,金牌制片人侯鸿亮和导演孔笙就是核心股东成员。而早年间,明星股东更是一度成为一种时尚。
在市场环境好的时候,公司和股东合作共赢一荣俱荣当然不存在问题;但一旦公司陷入困境时,尤其像面临业绩承诺未完成,或者投资人主张投资款等诉讼时,股东需要一并承担责任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可能要先从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说起。

2

注册资本认缴制之后的股东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除了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等特殊形态的企业中,股东(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之外,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一般以出资额为限,只承担有限责任。

也就是说,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仅限于他对公司的投资,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就公司的财产请求偿还,不得向公司的股东请求偿付。即使公司的资产全部赔光仍然不足以清偿全部的债务,股东也不用对剩余未清偿的债务负责。[1]
但是,前述情况在2013年《公司法》修订之后发生了一些变化。
原因是新公司法取消了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以及验资等规定程序。也就是说,2013年之后,股东在成立有限公司时认缴的注册资本可以先不实际缴纳,至于什么时候缴纳公司法没有具体限制,可在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自由约定。理论上来说,将实缴期限约定为100年,法律也不禁止。
正是因为这次修法,让不少公众认为股东注册有限公司不再有实质性的限制,认缴的注册资本金额可以随意约定,反正把实缴期限无限期延后,也不会有什么责任。
2015年的“变更注册资本为987654321万被拒”一案就是这个时期的产物。
在该案中,陈凯是北京金电兴旺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认为自己手中的两项专利可以“产生极高的社会价值”,为此向昌平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要求将公司的注册资本从148万增资至987654321万元。陈凯表示,要认缴出资额987654321万元是因为该数字涵盖了所有阿拉伯数字,数字圆满而完整。昌平工商分局认为陈凯未作出理性的认缴承诺,并决定对金电兴旺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申请不予登记。陈凯随后将工商局诉至法院,两审法院最终均以未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前述专利予以评估作价,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案情虽然略显荒诞,但其实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公众对于股东有限责任的认识的一个缩影: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短期内不用实缴,就是一个纸面金额,所以即便列一个天文数字也不会有任何责任。
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3

实缴期限“加速到期”股东责任逃无可逃?


实践中确有一些案例,因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于是公司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同时请求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最终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比如上海香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昊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2014年上海昊跃公司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资至10亿元,并由徐青松和林东雪二股东在2024年12月31日前缴纳。面对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7960万元债务的诉讼请求,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判令二股东在各自“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股东有关2024年到期的约定,被法院要求“加速到期”。[2]

而此类案件之所以能够突破“实缴期限”,通常是依据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即:“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这些“加速到期”案件的判决成为常态,结果细思恐极,难道股东们要为当年随便一填的天文数字注册资本埋单了?这对于现在正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的影视公司的股东们来说无疑是当头一棒。

幸好,现实还没有那么糟。

4

股东出资不能轻易加速到期,但股东责任也不能小觑


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案件,支持和反对的判决在都有[3],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很大的争议。
而今年七月份的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此问题有了一个盖棺定论的解释。在该会议纪要第七条“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中提到:
“鉴于在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故对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是一概保护股东的期限利益,有时也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故一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例外允许股东的出资加速到期:
(1)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以逃避履行出资义务的;(2)出现股东破产、被强制清算等新的法律事实,据此可以确定股东在出资期限届至时不可能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3)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
由此可见,对于此类加速到期的案件,实缴期限未届满的股东被判决承担责任的情形可能会越来越少。但是,这也不意味着股东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比如出现前述例外情形,或公司因为资不抵债等原因进入解散或破产清算的状态,那时“加速到期”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合理理由了。届时股东觉得再冤,也得为承诺的金额埋单了。




5

让公司的归公司,个人的归个人


有限责任公司中之所以说责任“有限”,就是因为股东对于公司债务的责任仅限于他对公司的投资,而不累及他的其他财产。当公司资不抵债而破产倒闭的时候,它以自身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而不累及他的股东。股东除了失去自己对公司的投资之外,不必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但是,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降低了投资者设立公司的门槛,激发了企业的创业热情,却也为股东设立壳公司规避自身责任提供了温床,给债权人的交易安全埋下了隐患,这也是实践中涌现出很多“加速到期”案件的原因。
股东理性看待自己的有限责任,公司认真对待股东的实缴义务,让公司的归公司,股东的归股东。
唯有此,经历此番经济低潮和诉讼纠纷洗礼的影视市场,才会迎来规范化运营的新起点。

[1]《公司法学(上)》,朱锦清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9月版第169页
[2]《科创企业:注册资本何以“加速到期”?》,石鱼君,“京沪法律对话”公众号

[3]《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实操要点全解》,李凌雯、周寒梅,“金融法律评论与实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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