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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世卫组织为何认定新冠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杜哲Zoe 金诚同达 2022-03-20
根据世卫组织的官方新闻:
世卫组织总干事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召集的突发事件委员会于2020年1月30日(星期四)日内瓦时间(欧洲中部时间)13:30至18:35举行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生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以及其他国家出现的输入病例情况。委员会的作用是向总干事提供咨询意见,由总干事就确定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最后决定。委员会还提供公共卫生咨询意见或酌情提出正式的临时建议。 
会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代表报告了现况和所采取的公共卫生措施。全国目前共有7711例确诊病例和12167例疑似病例。在确诊病例中,1370例为重症病例,170人死亡。124人已痊愈出院。注:该数据为会议期间国家卫健委报告,并非实时最新数据
世卫组织秘书处概述了其他国家情况。目前在18个国家中出现了82例病例。其中,只有7例无中国旅行史。在中国境外,有3个国家出现了人际传播。其中一例为重症病例,没有人死亡。
来源:世界卫生组织《关于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突发事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声明》
第二次会议结束,北京时间1月31日凌晨3点,世界卫生组织召开发布会宣布我国目前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简称PHEIC)。
一时间,网上流言四起,有说中国变成“疫区国”的谣言,也有对此次世卫组织的定性可能给中国造成重大影响的理性分析。
特殊时期,人心惶惶,但也不必过分恐慌。
世界卫生组织作为联合国下属的专门机构,是国际上最大的政府间卫生组织,其对本次疫情的决定也有严密程序和认定标准,作为法律人,在特殊时期我们所力所能及的,也许就是在法律的框架下,理性冷静地了解和认识“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球第6次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事实上,世卫组织此前曾5次按《国际卫生条例》决定并声明“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别是:

2009年,H1N1流感病毒疫情;

2014年,脊髓灰质炎病毒疫情;

2014年,西非埃博拉病毒疫情;

2016年,巴西寨卡病毒疫情;

2018年-2020年,刚果(金)埃博拉病毒疫情。

此次新冠病毒疫情则是世卫组织声明的全球第6次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过,除了这6次之外,SARS、天花、野生脊髓灰质炎病毒引起的脊髓灰质炎、新亚型病毒引起的人患流感,都自动归类为PHEIC,不需要世卫组织额外的决策过程。
一方面,此次疫情被世卫组织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再一次验证了本次疫情的严重性,但另一方面,世卫组织也说明了,总干事也将酌情决定在三个月后(或者更早)再次召集突发事件委员会会议。这也表明世卫组织可能随时根据事态发展的情况对新冠病毒疫情再行评估。




世卫组织如何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究竟意味着什么?是否说明疫情已经到了最高警戒的级别?这些问题可能从“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认定程序和标准中,可以得到解答。

1. 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定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05年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十二条“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定”(如下图),可以看到,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结合我国向世卫组织提供的信息、世卫组织与我国的充分磋商,及世卫组织成立的“突发事件委员会”的意见等多方信息和意见而最终作出的决定。

2. 影响世卫组织决策的因素和决策标准

来源:《国际卫生条例(2005)》

从上图可以看到,世卫组织判断“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依据如下标准:

(1)事件的公共卫生影响是否严重?

(2)事件是否不寻常或出乎意料?

(3)是否有国际传播的严重危险?

(4)是否存在限制国际旅行或贸易限制的严重危险?

具体而言,对于第(1)个标准“事件的公共卫生影响是否严重”,按世卫组织列举的实例说明(如下),目前新冠病毒的疫情已经符合上述世卫组织列举的不少实例,包括造成了众多病例数、在医务人员中报告病例、事件也发生在人口十分密集的地区等等。

来源:《国际卫生条例(2005)》

对于第(2)个标准“事件是否不寻常或出乎预料”,目前新冠疫情的情况也符合世卫组织所列的实例说明(如下),比如此次病毒的来源、载体尚未有定论,从公共卫生角度,该病毒也是首次出现以前从未报告。

 来源:《国际卫生条例(2005)》

对于第(3)个标准“是否有国际传播的严重危险”,很显然,目前通过在武汉旅游或工作、学习等的外国人,新冠病毒已经从中国扩散到包括韩国、日本、泰国、美国等多个国家,此等情形显然已经符合世卫组织所列示的“有可能引发国际传播”的情况。

 来源:《国际卫生条例(2005)》

新冠疫情已经符合三个标准,在此情况下,世卫组织目前作出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定,确系符合实情和《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相关规定。



从“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事件”的认定标准可以看到,实际上新冠疫情的发展并未超出我们目前从国内各方报道所获信息,世卫组织将新冠疫情认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决定也显然不意味着此次疫情已经失控、达到全球蔓延的警戒级别。

周公以为,世卫组织的此番认定,是为了更好地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疫情防控,防止疫情在全球进一步扩散,也能够促使国际社会向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提供支持,应对疫情。

实际上,“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第(4)个认定标准是“是否存在限制国际旅行或贸易的严重危险”,而在世卫组织发布的声明中,也明确说明,“根据现有信息,委员会不建议任何旅行或贸易限制。”
并且,世卫组织也表示,其考虑是否可在“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非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两种可能性之间建立一个中间警报级别。这也表明目前中国的疫情虽然已被认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但可能事实上其严重性更应介于两种可能性之间。
即便如此,疫情的严重程度还是不容忽视。在流言肆虐的特殊时期,愿我们每个人都怀着最大的善意,勇敢、冷静地抗击疫情,共克时艰。

作 者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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