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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当网红与MCN机构分手,账号属于谁?

米新磊 金诚同达 2022-03-20

又一年“双十二”落下帷幕,伴随着消费者不断上涨购物热情的,是各大电商的又攀新高的成交额数据。

这已经是“双十二”这一电商年度盛事诞生的第九个年头。商家的促销模式也在不断蜕变。尤其是2014年抖音、快手等平台的迅速崛起,标志着短视频时代的到来。无数的草根主播因为极强的带货能力,一跃成为电商直播领域的网络红人,和“双十二”这个消费者的狂欢节日达成了完美的契合。创造了一个又一个诱人的销售记录。

随着“口红一哥”李佳琦、“带货女王”薇娅等头部网红越来越强大的影响力,“网红直播带货”这种商业模式已经开始深刻地改变电子商务以及广告行业。

当然,网红经济催生的不止是网络红人。一种服务于网红以及平台的机构也应运而生,它就是这几年来势汹汹的“MCN”。


一、什么是MCN?

 

MCN全称为多频道网络(Multi-Channel Network)组织,是一种帮助内容生产者变现的组织。

该组织最早源自于国外著名视频网站YouTube:2009年,一群在该视频网站上活跃的视频原创作者,为了能持续创作高质量视频,成立了一家名为Maker Studios的公司。该公司等同于YouTube视频创作者与平台间的中介,整合个人创作者的资源,帮助原创作者们进行内容推广,从而最终达到内容变现的可能。[1]

由此可见,MCN机构可以理解为“网红的经纪公司”,一方面为网红提供经纪服务,另一方面为平台持续输出内容。当然,随着原生网红早就被瓜分殆尽的局面,MCN机构也在通过各种方式培养有潜力的新生网红,因此也被称之为“网红孵化器”。

根据《2019中国MCN行业研究发展白皮书》(由克劳锐发布)显示,截止到2018年12月底,国内MCN机构已超过5000家,90%以上的头部红人均已签约MCN公司,或成立了自己的MCN。[2]

虽然说发端于国外,但随着与电商、游戏等多个产业的嫁接,目前中国的 MCN 整体规模、业态及呈现形式等都早已远超海外,整体市场规模已达百亿级。

二、账号>网红?


MCN的兴起,意味着一种新型的经纪业态的诞生。但是,对于MCN公司来说,最大的不稳定因素与传统经纪公司并无显著区别,那就是网红的离开。

与传统的演艺经纪模式相比,网红本人对于经纪公司的重要性开始变得模糊起来。除了少数具有极强个人特色的头部网红之外,大部分网红其实都具有一定可替代性,尤其是靠公司的宣传营销孵化出来的网红尤为如此。

因此,当某个网红突然与MCN机构解约,带来的影响并不像传统艺人离开经纪公司那么大。屏幕背后换一个风格或者长相都类似的主播,或许短期内会带来一定的粉丝损失,但持续运营下去,大概率还是会被增量所弥补。

在这种情况下,已经积聚了大量粉丝的平台账号(如抖音、微博、淘宝)反而变成了网红和MCN机构同时聚焦的核心资产。

对于大多数网红来说,离开了平台账号他们可能又变回了一个素人,一呼百应的效果大打折扣;而对于MCN机构来说,动辄上百万的粉丝意味着真金白银投入,岂能就此拱手让人?

既然账号变成网红与MCN机构发生纠纷时的兵家必争之地,可能决定账号归属的合同条款就成为了重中之重。


三、如何判定账号归属?

对于原生网红来说,账号一般都是由自己注册并且培养起来的,即便签约了MCN机构,此类拥有相当话语权的网红一般也会明确约定账号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自己所有。所以这种情况下账号的归属一般不会有太多争议。
实践中争议多发生在由MCN机构孵化并成名的网红解约之时。此种情况下,双方合同有可能会约定账号归属于公司,此时如果账号又是以网红个人身份注册。这就造成了一种错位。再加上注册账户时,平台的协议通常又会声明账号所有权归平台所有,注册人只有使用权。三方的拉扯,加剧了认知上的混乱。
那么,面对此类纠纷,法院到底如何裁判账号归属呢?
在“杨一枝与广州狮之谦公司合同纠纷案”[(2018)粤01民终10473号]中,法院显然是将双方合同约定作为账号归属最终依据的。法院认为:根据协议约定,杨一枝擅自终止协议,本协议限定的品牌、店铺及社交媒体账号,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归狮之谦公司所有……因此,狮之谦公司主张杨一枝的社交媒体账号(新浪微博账号:芝柚cheese)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狮之谦公司所有,杨一枝停止使用的社交媒体账号并将账号交由狮之谦公司使用有理,予以支持。 
而在“彭轶凡诉朱铃所有权纠纷一案”[(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90号案]中,原告彭轶凡在开设淘宝店铺时使用被告朱铃的身份证,开立银行账户,绑定支付宝,完成淘宝网的注册。但该淘宝店铺由其实际运营。当发生争议后,彭轶凡起诉要求确认系争淘宝网店为其所有。
该案更为特殊的一点是,双方甚至连合同都没有,法院最后的认定标准是实际经营人:“为设立及经营该淘宝网店花费了人力及物力,该网店由彭轶凡长期负责经营管理,并已达到一定的信用度;而期间,朱铃并未就彭轶凡用其身份证开淘宝网店向彭轶凡提出过任何异议,但其也未参与对该淘宝网店投资及经营,故现应认定该淘宝网店的实际所有人为彭轶凡。”

从上述两个案例来看,对于此类纠纷,法院可能会本着契约自由的原则进行裁判;当没有契约存在时,也并不一定会按照注册的信息来认定,而是会穿透表象,从实质公平的角度进行最终的判定。




打造网红经济的法律保护伞


随着网红经济的成熟,国内的MCN机构的类型也在不断细化,演化出包括「内容生产型」、「网红资源运营型」、「自研孵化型」、「IP 产业布局型」、「电商内容型」、「类 MCN 的平台」在内的多种类型。[3]

这里面不乏很多知名的MCN机构,例如有网红第一股之称,已登陆美国纳斯达克的“如涵控股”;又如papi 酱团队推出的短视频内容聚合品牌pitube ,是从个人 IP 升级为 MCN 的典型。
在越来越扩大的市场和越来越细分的形态之下,关于账号的归属只是其中需要关注的核心合规问题之一。 

如何在传统经纪模式的法律框架之下,结合网红经纪的特殊情况,对于各方给予行之有效的保护,需要法律及行业专家的共同智慧。这不仅关于千千万万网红或MCN机构的个人命运,更是整个产业良性发展的题中之意。


[1]《国外MCN十年发展简史,带给中国哪些启示?》,微信公众号“德外5号”
[2]《MCN发展下一站:复合型广告创意公司?》,微信公众号“娱乐资本论”,作者:郭吉安。
[3]《网红经济崛起,哪些 MCN 公司值得注目?》,微信公众号“独角招聘”。


作 者 简 介


“周公观娱”,由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俊武率领的精英律师团队倾力出品。“周公团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及文娱业投融资法律业务,在文化娱乐、影视游戏、互联网等多领域有极为丰富的经验,系中国最早及领先的专业娱乐法团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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