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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机智”请病假,还游玩,公司怒辞,法院判违法

重庆的子非鱼 子非鱼说劳动法 2019-05-15


全文3797字,阅读时间5分钟


子非鱼整理


不要轻易开除一个孕妇,因为太难了。


基本事实PART/01

 

张三于2013年3月1日入职甲公司处,担任内勤文员,双方签订有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期限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第二份期限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张三每月税前工资为4500元,工资领取至2016年4月30日。

 

2016年1月11日,张三因“早孕、先兆流产、出血”症状至上海市长宁区妇幼保健院就诊,该院向其开具了病情处理意见书建议其休息14天。

 

2016年2月22日,张三至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就诊,该院也向其开具了为期14天的病情证明单。

 

(一共28天了)

 

2016年3月4日至同年5月19日期间,张三又持上海市长宁区妇幼保健院出具的6份病情处理意见书向甲公司申请了病休。

 

(76天+28天=104天)

 

2016年5月17日甲公司向张三发送停薪留职协议书范本,要求张三停薪留职,其后张三未再向甲公司提交病假证明,但其仍因“妊娠合并甲减”及“焦虑状态”病症先后前往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及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两院均向其开具了相应的病情处理意见单。

 

2016年6月1日,甲公司以张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到解除时,已经休了116天病假。从1月11日至5月31日,一共140天。她一共工作24天。如果不包括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她工作了几天?)


张三不服甲公司的解除决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不服,起诉到法院:

 

法院核实情况PART/02


用人单位提供了那些证据?(做了删减)


用人单位的证明目的:


一,她指标正常,可以不休假,却主动要求医生开病假条。

二,她休病,却晒朋友圈在外面玩。

 

1、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甲公司要求张三提供长宁区妇幼保健院产科门诊病历卡;准妈妈保健手册,但张三未完整提供;


2.张三病假单,证明张三于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5月5日期间病假,甲公司同意,但事后发现张三骗假,故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3.公证书,证明张三在病假期间多次外出游玩,并在朋友圈发布信息。具体情况为:2016年2月25日在上海海湾国家森林公园,2016年3月11日在古漪园,2016年3月21日在顾村公园; 女职工的质证意见:因为医生建议张三每天散步两次,每次一个小时,最好安排在饭后,所以张三有时在小区走厌了,会去公园


4.卢某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前往上海市长宁区妇幼保健院了解张三病情和请假的情况;


5.上海市长宁区妇幼保健院医务科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张三实际并不需要病假休息,医院是根据张三要求才开具病假单。

 

女职工的证据有那些?


女职工的证明目的有两点:


一,确实有病。

二,那不叫玩,那是为了身体健康。

 

1.上海市长宁区妇幼保健院病历卡、产前检查记录,证明张三系高风险疾病重点监护孕妇;

2.华山医院检验报告单,证明张三有贫血、妊娠合并甲减;

3.孕册分类表示说明,证明橙色标签对应高风险疾病,需重点监护;

4.医保卡病例,证明张三有垂体瘤、妊娠合并甲减;

5.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门诊记录单、病情处理意见单,证明张三患有亚急性焦虑;

6.张三2016年2月、3月、4月、5月的手机日历表、部分听课凭证,证明张三病假期间的行程,其中公园行程的时间与甲公司公证材料一致,甲公司公证材料中显示的部分张三外出的内容,其实是张三在孕妇学校听课或到相关医院就诊后吃饭、散步所发的微信。

 

甲公司申请证人符某某、卢某出庭作证。证明:2016年4月左右张三怀孕,证人了解到张三在病假期间一直在外游玩,故至上海市长宁区妇幼保健院了解张三的病情。当时医院表示张三并无需要休息的疾病,病假证明是应张三要求才开具的。证人遂要求张三提供病例卡和检查单,双方就病假事宜发生争议。后,张三提交了病假证明。证人再次前往医院了解情况,医院答复,张三更换了医生,并表示如果张三确实没有相应病症不会再开具病假证明。

 

(到底是不是假的病假,法院出马了)

 

院至上海市长宁区妇幼保健院医务科,要求其对所开具的情况说明进行解释,该院表示甲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病情处理意见均系其院开具,并就情况说明中“其中1月11日因早孕、先兆流产、出血,建议休息14天;3月4日至5月5日期间6次开具的病情处理意见书,在我院各项检查指标无显著异常,在病人的签名要求下,开具要求休息”的内容作出说明:虽然当时张三指标确实无显著异常,但是考虑到该孕妇在院产检期间属于重点孕妇管理范围之内,还处于甲减用药阶段,所以我们应病人要求开具了病情处理意见,我们认为6张病情处理意见是真实有效的,我们建议休息。


法院意见

PART/0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解除事宜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所作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根据甲公司向张三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明确其系因张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才解除了与张三的劳动关系。至于张三具体的违规行为,甲公司主张表现为:1.依据上海市长宁区妇幼保健院的产前检查记录、该院向张三出具的病情处理意见书以及该院医务科于2017年6月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均显示2016年3月4日至2016年5月19日期间该院向张三出具的6份病情处理意见书均系在张三签名要求下开具,且当时张三各项指标无显著异常,故甲公司认为张三病假并非必要,系骗假,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但本院认为:


首先,甲公司提交的上述6份病情处理意见书确系上海市长宁区妇幼保健院所出具,甲公司在收到张三提交的病情处理意见书后并未对其上内容提出异议,且准予了张三病假,故说明张三并不存在欺诈的行为


其次,根据本院至上海市长宁区妇幼保健院了解的情况,其院表示虽然张三当时各项检查指标并无显著异常,但考虑到张三在院产检期间属于重点孕妇管理范围之内,且处于甲减用药阶段的具体情况,故在张三要求下才开具了病情处理意见。由此可见,上海市长宁区妇幼保健院开具的上述病情处理意见书系其结合病人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作出的诊疗行为,给出的诊疗建议客观真实,故并无不当。因此,甲公司主张张三存在骗假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2.依据张三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照片显示,张三病假期间有三次在上海市内公园游玩的记录,故甲公司认为张三实际无需病假休息,其病假并不真实。但本院认为,怀孕妇女在孕期进行适当运动和锻炼不仅能增强心肺功能、帮助和改善消化功能、促进新陈代谢和血液循环,还能有效调节血压血糖,避免出现妊娠高血压和糖尿病等病症,同时一定的阳光照射也能促进孕妇对钙和磷的吸收,有助于胎儿正常的骨骼发育。因此,张三在孕期遵医嘱开展一些适当的散步运动,并无不妥,且该运动的强度也与张三需要病假的事实不相冲突。因此,甲公司主张张三病假并不真实,缺乏依据。3.依据甲公司公司员工守则的规定“病假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提供给公司,逾期不提供相关证明的作旷工处理”,而张三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故甲公司认为张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张三病假期间其已将医院开具的病情处理建议书提交给了用人单位,直至2016年5月17日甲公司向张三发送停薪留职协议范本,并要求张三停薪留职后,张三才未提交,故由此可见,张三已履行了向甲公司请假的义务。甲公司主张张三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甲公司以张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缺乏依据,故张三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本院应予支持。

 

判决如下:甲公司支付张三贾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30275.63元。

 

小编有话说PART/04


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老弱病残,更是重点保护对象。所以,解除女职工,尤其是解除孕妇,就有很多限制。要突破限制,至少要过五关斩六将。

 

首先,得弄清楚法律上的程序。怀孕不是保护伞,怀孕女职工仍然可以解除。按我国劳动合同法解除保护制度,用人单位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但是可以根据第三十九条严重违章为由解除。单位对依据依据是弄透了,但是为什么还违法呢?接着看。

 

其次,解除是最严厉的惩戒,所以劳动合同法对严重违章解除有严格的限制。用人单位合法解除,要满足以下条件:

1、规章制度有规定

2、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

3、规章制度内容合理不违法

4、规章制度已告知

5、劳动者严重违章

6、在合理期限解除

7、通知工会

8、解除理由明确

 

用人单位提供了一系列证据,为了证明严重违章,去医院核实病假条。为了证明病假期间在外,还公证了她的朋友圈。还是功亏一篑。败在那里?

 

严重违章,虚假病历的事实上,女职工获得了医院的神助攻。


女职工要求医生开病休建议的时候,医生虽然以女职工各项指标正常,还是开了。就是一定是假病假的吗?

医院说,她确实之前身体不好,建议休是没有问题的。

 

在病假期间,出去玩,算是严重违章吗?用人单位没有说服法官


法院认为,怀孕妇女在孕期进行适当运动和锻炼不仅能增强心肺功能、帮助和改善消化功能、促进新陈代谢和血液循环,还能有效调节血压血糖,避免出现妊娠高血压和糖尿病等病症,同时一定的阳光照射也能促进孕妇对钙和磷的吸收,有助于胎儿正常的骨骼发育。因此,张三在孕期遵医嘱开展一些适当的散步运动,并无不妥,且该运动的强度也与张三需要病假的事实不相冲突。

 

非常奇怪。因为违法解除的后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履行,也可以继续赔偿金。


从本案来讲,继续履行可以获得更好的待遇,继续履行期间的待遇,假如单位不安排工作,还有继续缴纳的社保可以报销生育待遇,但是劳动者选择的是赔偿金。

 

这样一闹,我担心的是,今后企业更不敢录用可能生育的女职工了。

-(2017)沪0107民初5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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