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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资料提前退休骗取社保金11万余元,构成诈骗罪!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003刑初49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女,1969年11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高中文化,原郴州市苏仙区轻化工厂退休职工,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8月4日被郴州市XX局苏仙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经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文飞,湖南云天(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郴州市苏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以郴苏检刑诉[2022]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敏、书记员胡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李文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于1990年初调入原郴州日用化工厂(1995年更名为湖南郴州郴航蓄电池总厂)工作,后于1994年调入原郴州市苏仙区轻化工厂工作。2014年10月,杨某得知原郴州日用化工厂属特殊工种岗位,且在特殊工种岗位连续工作满八年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的手续后,便通过伪造公章及1995年至1999年郴州日用化工厂工资升级审批表、工龄认定审批表、特殊工种登记表等资料到郴州市苏仙区人社局办理了提前退休骗取社保基金人民币113753元。

2022年8月4日,被告人杨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并退缴违法所得113753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公司印章及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相关资料,虚构事实,骗领社保基金人民币113753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退还违法所得,属于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于1990年初调入原郴州日用化工厂(1995年更名为湖南郴州郴航蓄电池总厂)工作,后于1994年调入原郴州市苏仙区轻化工厂工作。2014年10月,杨某得知原郴州日用化工厂属特殊工种岗位,且在特殊工种岗位连续工作满八年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的手续后,便通过伪造公章及1995年至1999年郴州日用化工厂工资升级审批表、工龄认定审批表、特殊工种登记表等资料到郴州市苏仙区人社局办理了提前退休骗取社保基金人民币113753元。

另查明,2022年8月4日,被告人杨某经XX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XX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113753元。2022年11月18日,郴州市苏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刑事谅解书,认为杨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对杨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1.到案经过;2.杨某申请提前退休的工资表等资料、郴州市苏仙区档案馆出具的证明、郴航蓄电池有限公司1992年至1999年期间的工资表等;3.证人王某的证言;4.检查笔录;5.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公司印章及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相关资料,虚构事实,骗领社保基金人民币11375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郴州市苏仙区司法局(2022)郴苏矫调评字第118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杨某适用社区矫正。采纳其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杨某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11375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爱兰

审 判 员  张菊芝

人民陪审员  邓奇的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陈康训

书 记 员  郑旻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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