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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哥殒命,骑手无责 | 一次教科书式正当防卫的法治教育

合规智行 京都律师 2020-02-09

本文作者

▲左起田文昌律师,蔡栋律师,陈烈律师

8月27日晚发生于江苏省昆山市的宝马车司机持刀行凶反被砍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各种评论层出不穷。

 

权威发布:骑手不负刑事责任


昆山市公安局于9月1日下午17时发布的《警方通报》,对8月27日发生于昆山市震川路的“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进行了明确的定性,“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同一时间,昆山市检察院也发布“检方通报”,内容为,“检察机关认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警方、检方的权威发布,使得这起高居各大网络媒体头条的“社会龙哥行凶反被扑杀”事件,有了明确的定性:社会龙哥(即视频中满身刺青的刘海龙)持刀行凶,系严重危及自行车骑手(即视频中骑自行车的于海明)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骑手捡起龙哥脱手的管制刀具,捅刺龙哥致其死亡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田文昌律师指出:“针对正在进行中的严重暴力性不法侵害,法律赋予了当事人无限防卫权,此时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伤后果的,防卫人不承担责任”。(引自2018年9月1日中央电视台对田文昌律师的采访,田文昌律师的观点请见下文)司法机关的权威发布,亦可谓是一次“教科书式”正当防卫的法治教育课。

 

以下文字根据田文昌律师在9月1日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的录音整理

 

正当防卫的问题虽然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上早就有规定,但是几十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以至于很多年来,不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案件没有按照正当防卫处理,或者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被作为防卫过当处理。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我认为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对正当防卫的价值定位有不同的看法,在理念上存在不同的倾向,这是我们应当注意的。各个国家对防卫问题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在防卫的价值定位上有细微差别,导致在防卫条件的限定上可能会有所不同。我们国家法律对正当防卫制度也有明确规定,但之所以难以得到全面执行,或者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也是对价值观的不同理解所引起的。


我认为于欢案和昆山案,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启示,那就是--社会公众应如何认识正当防卫的条件、必要性和社会意义?


在法治社会条件下,积极地鼓励、支持公民对一些不法性暴力侵害进行防卫,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打击不法侵害,是有积极意义的。所以,希望这两个案件能成为推动全社会正确认识正当防卫的一个契机,提升社会公众的法治理念。我们在认识上要有新的转变,包括在立法和司法上都应当有一个提升。


立法上,关于正当防卫的正当性的问题,还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正当防卫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有限防卫权,一种是无限防卫权。实际上,我认为还有另外一种情况没有包括进去,比如于欢案,当时他遭受的不法侵害没有达到无限防卫的范围,但是他是处在一种无法躲避、迫不得已的情况中,无法选择和把握防卫的限度。这就反映出一个问题,虽然不存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无限防卫的前提条件,但是由于被侵害人处在想躲避又无法躲避的情形下,他该怎么去把握必要的防卫限度?对于这种情况,我认为,不应对防卫人的防卫限度过于苛求。因此,在这种情形下,是否可以考虑赋予防卫人以无限防卫权?我想这是在立法层面值得研究的问题。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采访视频。


 三阶段行为方式:何为“教科书式”正当防卫


事件中,社会龙哥的行为分为三个阶段,从交通违章到寻衅滋事再到持刀行凶,其不法侵害步步升级,而自行车骑手的行为,则始终处于防御状态,直至生命安全到达“不是你死便是我亡”这一最危险的边缘。


第一阶段,龙哥意欲横插违章借道,骑手正常行驶泰然处之。从视频中可以看到,龙哥醉酒驾驶的机动车强行穿插进入右侧非机动车道,且险些碰擦到骑手的自行车,此时龙哥显然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并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是其违法行为的第一阶段。虽龙哥违法在先,又有宝马车上同乘人员刘某某下车与其发生争执,后又有同车的女士下车劝阻,骑手一直比较泰然,表现出愿意和解不予计较的态度,甚至把自行车推上了人行道,准备就此与宝马车“各走各道、互不干涉”。


第二阶段,龙哥寻衅滋事拳脚并施,骑手躲闪退让力求自保。就在之前与骑手发生争执和劝阻的一男一女准备上车,骑手以为此事已经平息的时候,驾驶室的龙哥突然下车,径直奔向骑手进行推搡,并施以拳打脚踢。这一阶段的拳打脚踢行为,显然符合《刑法》“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且符合该法条所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这一行为特征。骑手则一直躲闪退让,虽有还击但力求自保,毕竟宝马车上人多势众而自己势单力薄。拳打脚踢一番后,龙哥返身跑回宝马车,而骑手则静立不动。从骑手的行为方式上看,他依然表现出被动防御的状态。


第三阶段,龙哥持刀行凶步步紧逼,骑手绝地反击挥刀防卫。视频中可以看到,龙哥返身跑向宝马车,从驾驶室抽出砍刀,再次冲向骑手连续砍击,击打中砍刀甩脱。骑手抢到砍刀,在争夺中向龙哥砍击捅刺,最终致龙哥死亡。此一阶段,龙哥的行为已属于“行凶”,骑手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侵害,且已经到达“不是你死便是我亡”的边缘。在抢到砍刀后,骑手持续对龙哥进行砍击,符合正当防卫的全部情形,骑手的砍击是为了制止龙哥的侵害,没有超过合理的限度。从龙哥强烈的攻击行为来看,可以肯定,骑手如果不挥刀防卫,倒下的一定是骑手自己。


此前最让学者和专家热议的是,龙哥在被骑手追砍的过程中跑回车旁,骑手仍持刀砍击,有观点认为此时骑手的行为应系防卫过当。司法机关在权威发布中对这一细节也予以了正面回应,“在紧急情况下,于海明无法排除其从车内取出其他‘凶器’的可能性。砍刀虽然易手,危险并未消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因此,骑手的追砍行为是一个连续行为,仍属于正当防卫。


从三个阶段龙哥和骑手的行为方式来看,龙哥的不法侵害持续升级且严重危害到骑手的生命安全,骑手从被动防御到挥刀反击,其行为可谓是与刑法正当防卫中“特殊防卫”之规定严丝合缝。司法机关对昆山“8·27案件”骑手行为的定性,正是一场“教科书式”正当防卫之行为方式的解读。

  

特殊防卫:法律不会强人所难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于特殊防卫的规定,正是鼓励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勇于行使正当权利,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然而在司法实践之中却难有以正当防卫判定的案例,公检法机关在认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问题上大致持保守、谨慎态度,执法尺度较为严苛。


被评为“2017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的山东聊城于欢案件,在社会舆论的期待之下,从无期被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舆论普遍认为,二审判决充分考虑 到于欢实施防卫时的因素,因而判定于欢行为是防卫过当,该案作为涉及防卫问题的标杆性案件,既坚守了法律底线,也回归了公众的期待。


如果说,于欢案是一起防卫过当的标杆型案件,而昆山案件,势将成为一起正当防卫的标杆型案件。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它只能以一般的普通人的标准为标准。人非圣人,法律不应强人所难。骑手是一个普通人,在遭受紧急迫害的状态之下,法律不应要求骑手适可而止地做出精确打击,也不应以非紧急状态下一般人的理性和心理来要求骑手达到必要的限度。在强弱瞬间可变、危险尚未解除的情况下,骑手持刀追砍是情理之中、法之所容的。检察机关也在通报中予以明确地认定,“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司法机关对于该案系正当防卫的定性,体现了正义要得到有效维护的法治理念。当自身权益受到危害之时,如果防卫权利得不到正确认定,又怎么能期望在国家、社会、他人深陷危难之际有人伸出援手,又有谁敢于伸出援手?田文昌律师呼吁:“对部分存在于司法实践中的传统的、朴素的报应观念应予以摒弃,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确认定正当防卫”。


“徒法不足以自行”,好的法律规范如果得不到正确实施,承载它的不仅是一张废纸,更是伤人身寒人心的诏令。“昆山案件”让我们看到了司法机关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决心,让加害之人无处遁形,使受害之人心有所藉。就在该案被定性之后,我们也看到,主流媒体也纷纷以“让公平正义成为法治社会的价值标杆”等标题进行了宣传报道,这也正是司法机关贯彻最高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最好体现,也是对“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及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的更好解读。


田文昌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名誉主任,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2013年被评为“CCTV年度法治人物”。 田文昌律师以擅长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而著称,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其中包括代理天津大邱庄被害人控告禹作敏案,辽宁沈阳刘涌黑社会犯罪案,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案,福布斯原第二富豪杨斌合同诈骗案,黄光裕非法经营案等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蔡栋律师,任职于京都(南京)律师事务所。曾在江苏省公安厅任职,先后在南京、无锡、镇江市公安局担任重要职务。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后取得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对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证据法学及军事安保国际法学均有深入的研究和大量的司法实践,并已经取得多项研究成果和案例。

陈烈律师,京都(南京)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曾在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任检察官,从事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十二年,承办百余起“三大刑”和副处职以上职务犯罪类案件。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参与了大量刑事、民商事诉讼案件代理。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领域案件的辩护和处理上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能为客户提前预防犯罪、合规管理提供丰富的社会资源和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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