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反贪风暴再现疑案!律师:李承春案系冤案当无罪
文章来源:桂客留言,作者:周頔
历经6年反复,宁德中院对“李承春案”再次做出了有罪判决,当事人李承春当庭表示上诉,将为自己的清白抗争到底。
李承春的辩护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柳波指出,该案的指控缺乏因果逻辑、合法有效证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宣告李承春无罪。
此前,该案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历经了两次补充侦查,一次发回重审,宁德检方在没有补充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推动着案件沿着“疑罪从有”的方向发展。
在押期间,李承春给身在英国剑桥大学读博的女儿和妻子写了几十封家书,叮嘱家人“任何时候不要忘记追求真善美”、“要有信念,有追求”。
从开庭到宣判,历时不过20余分钟,然而对于被告人李承春来说,仿佛经历了一世轮回。
一审重审,依然判定有罪,刑期改为7年3个月。
这并不是李承春能够接受的结局,法槌落下,在场的所有人都听到了他坚定有力的“上诉”之声。一场新的诉讼之战,又要开始了。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柳波律师为李承春做的是无罪辩护,经过抽丝剥茧地梳理和查证,柳波找出了检方在本案中严重的逻辑错误、证据不足和法律依据缺失,这些问题从根本上影响着案件的定性,但他的辩护意见却没有得到法庭的全部认可。
庭审结束后,在妻女亲友和“人民监督员”的目光注视下,李承春被押解着离开法庭。接下来的日子里,他要继续去寻找一份比生命更为重要、至诚、悲怆新的“陈词”。
疑罪从有?重审改判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宁德纪委“双规”带走的那天,距离李承春正式退休还不到60天,那一年,他刚满60岁。
李承春是厦门大学哲学系79级的“新三届”,1982年毕业后进入公务员系统工作,历任福安市委常委兼组织部部长、福安市委副书记、宁德市科技局副局长等职,后退居二线任宁德市国有事业单位负责人。
在亲友同事眼中,李承春是一个好领导、好丈夫、好父亲。然而在宁德中院的判决书中,他却是一个善于利用职权中饱私囊的“贪官”。
2016年6月,宁德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在2005至2011年间,李承春在担任宁德市科技局副局长、调研员兼宁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主任、宁德市科技开发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46万元人民币,挪用公款285万元,收受他人财物1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定李承春构成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三项犯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承春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5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承春提出上诉。
2018年2月,二审法院福建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李承春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宁德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发回中院重审。”
又历经了12个月的重新审理,在宁德检方并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宁德中院2019年2月18再次判处李承春有罪,刑期改为7年3个月。
辩护律师柳波在一审、一审重审的法庭上多次强调,宁德检方两次补充侦查、重审审查起诉都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现有案件情况已被福建高院认定为“犯罪事实不清”。但是一审重审并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将很多没有弄清事实的部分视为了犯罪,加以刑事处罚。
柳波指出,现有的证据不仅不能排除案件的合理怀疑,宁德检方的部分证据还有所偏颇,有非法证据之嫌,证明效力存疑,不足以认定犯罪。
本案判决书
身陷囹圄,手写家书倾诉衷肠与期望
“明天在庭上,即便看到我苍老、憔悴的样子也不要伤心。我的心还是年轻的,因为我相信自己是个清白的人!”
在看守所的6年时间里,李承春写下数十封家书,除了告知生活近况、案件进展,还有对妻女的寄语鼓励及他对历史和现实的深度思考。
在押期间,李承春利用各种途径学习法律知识,并且通过反思自己的命运,将个人与时代的进程联系在了一起。
“我现在正在仔细研读起诉书,通观整个起诉书,不要说专业人员,就是我们粗知法律的人,也会看出所有指控都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文字粗劣,前后矛盾、逻辑混乱。”
他谈道,虽然检察机关毫无事实根据的无端指控令他悲愤,但他知道中国要实现司法公正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也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能捍卫和体现公民人权的宪法权利。
无数次与办案人员接触沟通后,李承春尝试着去分析、解构司法与权力相互交织的关系。
他在家书上写道:“中国的法律虽然有进步,可深藏于办案人员脑子中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的办案模式,是非要置我于死地不可的。否则他们的政绩无法彰显,也没法向市纪委交待。”
在剑桥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女儿李苗,是李承春一直割舍不下的牵挂。
他在信中对女儿写道:“爸的一生已成定局,所以更希望你能阳光地生活,自由自在地开拓自身的事业……你现在不要分心,要把毕业论文作好,不要辜负导师和大家的期望。你学业有成就,爸就会笑到最后。”
“父亲遭此厄运,就当买个教训,多认识世事凶险,人心叵测,不要轻信别人……要有信念,有追求。”
再上诉!律师坚信李承春冤情必得昭雪
李承春被捕后,厦门大学哲学系78级的同学校友们十分关注案件的进展,注册了专用的微博及时更新李承春案的相关消息。
2019年2月18日,案件再审开庭宣判,来自江西、福建等省份的8位同学赴宁德中院宣判现场声援李承春。
宣判之后,李承春坚定的表示再次上诉,案件即将再次回到福建高院进行二审。
对于二审,辩护律师柳波表示,将要全力以赴,将目前搜集到的所有无罪证据汇总起来,争取在二审得到法院的无罪判决。
柳波在发回重审时谈道,公诉方指控的错误,主要存在以下几点:
1、部分犯罪全由口供定罪:李承春部分受贿与共同贪污的定罪依据仅仅是被告人的口供,且有证据表明口供系非法取得,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2、非法审讯:在纪委及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存在非法地点审讯、刑讯逼供、疲劳审讯、诱导式审讯、诱供、笔录与录像不一致等情况,且非法审讯得来的口供作为了定罪证据使用。
3、相同笔录: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问话人、不同记录人的情况下,李承春和被指控为共犯的缪某的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之间、讯问笔录之间存在大量“一模一样”现象,连标点符号都不差,甚至错别字都一样,其真实性严重存疑。
4、检方未查明事实真相、没有排除合理怀疑:公诉方指控李承春利用所控制公司挪用公款,而李承春则辩称公司并非他所控制,且因工作需要设计的资本运作模式如此,系合理使用。宁德检方自己承认“资本的运作方案,因为管理不规范没有提取到”,并没有查证并排除李承春所说为单位利益进行的资本运作模式,就将其行为定义为挪用公款等犯罪。
5、检方指控部分贪污犯罪的证据逻辑不成立:指控李承春犯贪污罪部分的证据是“在局务会上李成春没有反对”,其逻辑无法证明李承春存在故意犯罪。另外,李承春的职务与贪污犯罪的时间无法对应,检方指控的贪污犯罪期间,李承春并不具有管理职权。
6、检方隐匿了部分资金走向:检方执着于所谓生产力中心打给新农公司的钱定为挪用公款,但对于新农公司打给生产力中心等融资回来的钱款一概不提。
7、检方先制作起诉书,再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正常的逻辑是先有证据,后有起诉书。可是本案颠覆了正常逻辑。司法会计鉴定带有特定的倾向性,是为了配合起诉书、配合起诉而做,鉴定立场不客观、不独立、不合法。
8、法庭没有尽到排除非法证据的责任,采信非法证据定罪。
柳波指出,从以上几点主要无罪辩护依据来看,宁德检方的指控存在明显逻辑不通、证据不足、法律适用不当等问题。
他还指出,公诉机关关于李承春贪污的部分指控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部分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均不成立;指控其挪用公款罪无证据、事实和法律依据;指控其受贿无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法院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现在,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纠正了检察机关部分错误指控,但是“行百里者半九十”,对“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指控犯罪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等法律规定实施的不彻底,以致“疑罪从有”。
柳波律师认为,本案应严格贯彻2019年3月12日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的讲话,“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凡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做无罪处理。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并给予刑事处罚”。
每年都有春暖花开的时候,人生也该有春暖花开之时,让我们期待着。
柳波,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曾在法院工作多年;现兼任中国政法大学语言与证据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柳波律师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类刑事案件的辩护,办理了刑事案件数百起,其中不乏重大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发表法学论文数十篇,著有《证据的脸谱》、《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热点问题及辩护应对策略》等专业书籍多部。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方圆律政》等媒体均对柳波律师及其办理的案件进行过采访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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