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度假小屋可自住也可出租,但是怎么交税呢?
昨天跟朋友碰面,大家谈起Holiday Bach(度假小屋)的事情,他会把Holiday Bach出租,也会自己与家人享用。自然而然就讨论到有没有税务上的事宜要注意。
对度假屋来说,如果我们把它出租也自己享用是属于两用财产。 IRD从2014年的会计年度开始,定了新的制度。
具体来说,新的两用财产税务制度如下:
1. 修改“私人用途”与“出租用途” 的定义
2. 修改可以扣税的出租费用条例
3. 提供豁免报税方案
4. 修改可以抵销其它收入的条例
这个改例受到最大影响的是这些在亏损的两用财产,以及是用公司形式拥有这些两用财产的人。在旧的制度下是可以用这些两用财产的亏损来扣很多税,但是在新的制度下,可以扣的税就大大变少了。以下一些具体案例,好让大家明白。
举例一:"私人用途"与"出租用途"的定义
王总有一间度假屋在皇后镇 (Queenstown)。在复活假期时段出租。假设每天的市价租金是 $1,000,这两个多星期的收入一 共$10,500。渡假屋分别租给以下不同的人:
经房屋中介有本地客户在网上登记了,客户要租两个星期,但要求降价到每晩$750,即是打了七五折, 王总同意,收费合共$9,000
王总的朋友在度假屋住了三天,他的朋友坚决要付$1,500给王总
结论:两者的收入也是属于私人用途。因为收费是比市场的价格少于百分之八十,所以在IRD的制度下这$10,500也是免税。
举例二:修改可以扣税的出租费用条例
例如王总的度假屋一年费用分别如下:
• 广告招租费用
• 保险
• 贷款利息
• 维修因租客损坏的窗户
• 钓鱼牌只供家享用
结论:具体来说无论是在新旧的制度下,广告费用是100%可以扣税,钓鱼牌 费用是不可以扣税。但是其它的费用在新旧的制度下,可以扣税的部分就不一 样。在旧的制度下可以扣税的百分比是83% (十个月除以十二个月),但是在新的制度下就只有67%(四个出租月除以六个月),因为剩下来没有人住的月份是不可以一起算进去。
另外大家要注意什么时候两用财产可以扣GST。我会在下周的文章跟大家讨论这个问题。
本文来自 卢若桓 注册会计师说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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