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度假屋,到底要不要交GST?
上周谈了度假屋与所得税(Income Tax)事宜。这周跟大家谈谈出租度假屋是否有GST相关的问题。
首先大家要了解什么类型的收入与活动是属于GST的行为,如果收入类型不属于做生意那就不需要考虑GST。 例如民房出租,利息收入是不属于GST的活动;买商业房出租,买卖商品是属于做生意,所以属于GST的活动。这样我们就要考虑GST的事宜。
另外一点是如果是属于GST的活动,如果收入不多于$60,000一年,也不用强制性注册GST。但是可以自愿式注册GST。要选择自愿注册GST我们就要考虑注册了GST后会有什么影响,会不会因开始可以扣GST但到最后又要GST等等的事宜,如果会的话,有什么办法可以避免这个情况。
以前出租度假屋是属于民房出租的定义,所以不涉及GST。但是几年前,IRD对两用财产改例。当中包括了出租度假屋。
从2011年4月1号开始,IRD主要的改例是度假屋从私人住所“dwelling”变成商业住宅“commercial dwelling”的定义。 因此度假屋租金收入从非GST的活动变成GST的活动。这个改例对出租度假屋的客户来说就要考虑如果他们出租他们的度假屋会不会被GST影响。
具体来说如果一年的度假屋收入少于$60,000就不用注册GST。但是也要分析如果自愿注册GST有什么好处与坏处。IRD对两用财产有专用的GST计算方法。
例如:
. 买房价格$1,150,000 含GST
. 出租度假屋有关的广告费$1,500 含GST
. 决定了要扣GST,假设与出租有关的百分比是50%,能扣回的GST会是$75,075
. 过了八年后,要把出租房卖掉,卖价是$1,725,000含GST, 到这个时候我们要注意需不需要还GST给IRD,如果要,金额会是多少
如果您认为您是在这种情况下,您不妨考虑您的度假屋是否值得注册GST。我们已经看到有买新的出租度假屋的投资者寻求GST退税的咨询,也有投资者要求把出租度假屋脱离GST税网。
本文来自 卢若桓 注册会计师说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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