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威德:我为什么支持公民逮捕(见义勇为)制度?
公民逮捕(见义勇为)是指虽然不是经过宣誓的执法官员,却在危险时刻,可以对犯罪人员进行行为约束(等同于逮捕)的人。在遵循英美法系普通法的国家,这方面的实例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英国及其普通法,其中警长还有鼓励普通公民帮助逮捕犯法分子的记录。
一个人做出见义勇为行为,可能在法律上面临的危险是遭到诉讼或刑事指控——如非法监禁,非法限制、绑架、或非法逮捕。尤其是如果抓的人被冤枉,被逮捕或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警察会问,谁先动手的?
执行公民逮捕的人的责任范围取决于管辖权。例如,在法国和德国,只要犯罪嫌疑人的手段与对受害者的威胁达到一定程度,制止犯罪的人,包括对相关财产的损坏,就不负刑事责任。然而,这是由于这两个国家不同的法律规范,即“对处于危险中的其他人的援助”的条例定义而产生的,它涉及到的法律范畴是预防犯罪而不是迫害(犯罪级别)。
公民逮捕(俗称见义勇为)在某些国家是合法的,例如澳大利亚的某些州(例如新南威尔士州和昆士兰)、巴西、加拿大、中国、丹麦、芬兰、印度。以社区为基础的惩治犯罪解决办法如果公民逮捕见义勇为这一条款作为立法原则,那么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就被视作是软弱无力的。
一个安保人员在法律上除了察言观色和保护财产和人以外,不能攻击任何人。(这很矛盾哦)使用武力会使自己陷入麻烦。这点可以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起来。安保人员也不能拘留任何人。
执行公民逮捕的权力意味着一个以社区为基础的应急小组可以有所作为。尽管只是在警察到来之前扣留嫌疑人。我认为这项政策会让从商人士心定,他们相信有这样的一个应急自卫队后,除了眼睁睁地看罪犯逃跑之外,还能有别的选择,做些于事有助的事情。
Authorisedby: Wetex Kang, 337 Chapel Road, Flat Bush, Auck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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