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企业可自行独立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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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自行独立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效果的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由组织评估验收的部门报请地方政府纳入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具备规定条件的咨询服务机构,可以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具备条件的咨询服务机构可将有关证明材料,报送省保护厅备案。
正文: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做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鲁环函〔2016〕793号
各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程序,做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确定
每年年底前,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提出辖区内下一年度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双超”和“双有”)的企业名单(格式见附件1),报设区市环保局。“双有”企业两次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设区市环保局对各县(市、区)环保局提出的企业名单审核确认后,以书面形式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对各设区市环保局报送的企业名单核定后,于次年年初印发,并在山东环境网站上公布。
二、关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公布后,各设区市环保局要结合各市实际,组织辖区内的县(市、区)环保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书面通知相关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将名单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并按照以下时间节点要求,定期调度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展,督促企业按进度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一)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
(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具备《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条件的企业,可自行独立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三)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县(市、区)环保局和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当地县(市、区)环保局在收到企业报送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后,应组织企业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对审核中取得的环境、经济效益和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等审核结果进行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三、关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
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清洁生产审核效果需进行评估验收的企业,当地县(市、区)环保局应对企业报送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设区市环保局,由设区市环保局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设区市环保局也可根据本地工作需要,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效果的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由组织评估验收的部门报请地方政府纳入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四、关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的报送
设区市环保局应当组织辖区内的县(市、区)环保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上季度辖区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评估验收工作情况(格式见附件2)。
五、关于咨询服务机构的备案
具备《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咨询服务机构,可以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具备条件的咨询服务机构可将有关证明材料扫描制作成PDF格式文件(可参考附件3),报送省保护厅备案。省环保厅在山东环境网站公布咨询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咨询服务机构对其提供的相关材料的客观、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省环保厅随时取消对该机构的备案。咨询服务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省环保厅报送最新证明材料进行备案。
六、其他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关于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评估验收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环办函〔2012〕49号)废止。
联 系 人:省环保厅大气处 张璐
联系电话:0531-66226339
附件:1.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表
2.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工作情况表
3.咨询服务机构证明材料参考格式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9月14日
(来源:山东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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