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爆炸事故:环评审批评估、验收违规,安评机构11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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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节选)
调查认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图1 瑞海公司地理方位示意图
图2 事故中心区航拍图
图3 事故中心区示意图
图4 爆炸冲击波波及区示意图
(四)环境污染情况。
通过分析事发时瑞海公司储存的111种危险货物的化学组分,确定至少有129种化学物质发生爆炸燃烧或泄漏扩散,其中,氢氧化钠、硝酸钾、硝酸铵、氰化钠、金属镁和硫化钠这6种物质的重量占到总重量的50%。同时,爆炸还引燃了周边建筑物以及大量汽车、焦炭等普通货物。本次事故残留的化学品与产生的二次污染物逾百种,对局部区域的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
二、事故直接原因
最终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的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天气)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热,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
五、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和中介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滥用职权,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批;玩忽职守,日常监管严重缺失。
(二)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方面玩忽职守,个别部门和单位弄虚作假、违规审批,对港区危险品仓库监管缺失。
(三)天津海关系统违法违规审批许可,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开展日常监管。
(四)天津市安全监管部门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对瑞海公司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也未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五)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玩忽职守,在行政许可中存在多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部门对瑞海公司日常监管缺失。
(七)天津海事部门培训考核不规范,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集装箱现场开箱检查进行日常监管。
(八)天津市公安部门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未按规定开展消防监督指导检查。
(九)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局未按规定审核项目,未按职责开展环境保护日常执法监管。
对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未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第4条②、第5.1.2条③、第6.14条④的规定进行现场考察、未核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公众参与意见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全面落实专家评审意见等情况进行审查,即审批通过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第36条①、《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②的规定,疏于日常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未发现并处罚瑞海公司未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即开工建设的问题。
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第4条: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程序:接受委托,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初步审核,现场考察建设项目选址及周围环境、建设情况等,召开专家评估会,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评审意见,提出技术评估报告的工作流程,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第5.1.2条: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结论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第6.14条:对公众参与中的工作程序、信息公开、信息交流和公众意见处理四个部分进行把关,判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公众参与部分形式与内容的合法性。分析建设单位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的合理性。
(十)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未严格执行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15条第3款③、第16条第2项④、第17条第1款⑤的规定,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单位未参与的情况下,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在事故应急池容量批建不符的情况下,通过验收。
①《环境保护法》第36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15条第3款: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16条第2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17条第1款: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十一)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党委、政府未全面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
(十二)交通运输部未认真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对天津交通运输系统工作指导不到位。
(十三)海关总署未认真组织落实海关监管场所规章制度,督促指导天津海关工作不到位。
(十四)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等。
天津中滨海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作为同一法人单位,违反《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21条第3款①、第23条第4项②的规定,同时承接瑞海公司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且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关键问题,出具了“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结论。
天津水运安全评审中心在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验收审查活动中,审核把关不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瑞海公司堆场改造项目通过审查。特别是在安全设施验收审查环节中,采取打招呼、更换专家等手段,干预专家审查工作。
①《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3款: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
②《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第23条第4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5条第1款: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乡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天津市化工设计院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设计中,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25条第1款③的规定,在瑞海公司没有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许可文件的情况下,违规提供施工设计图文件;违反《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11602-2007)第4.4条①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5.3.1条②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③的规定, 在《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总平面图中,错误设计在重箱区露天堆放第五类氧化物质硝酸铵和第六类毒性物质氰化钠。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该院组织有关人员违规修改原设计图纸。
天津市交通建筑设计院管理制度不完善,审核审查程序不严,违规向天津港建设公司出借规划编制资质。
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在评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过程中,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第4条④、第5.1.2条⑤、第6.14条⑥的规定进行现场考察,未发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未批先建问题;未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公众参与意见进行核实,未发现瑞海公司提供虚假公众参与意见问题;未认真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发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没有全面采纳专家评审会合理意见问题。
①《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第4.4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按JT397和其他有关危险货物运输、保管等规则进行装卸和储存。
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第5.3.1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在专门区域内存放。其中1.1、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
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第4条: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程序:接受委托,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初步审核,现场考察建设项目选址及周围环境、建设情况等,召开专家评估会,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评审意见,提出技术评估报告的工作流程,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第5.1.2条: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结论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第6.14条:对公众参与中的工作程序、信息公开、信息交流和公众意见处理四个部分进行把关,判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公众参与部分形式与内容的合法性。分析建设单位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的合理性。
天津博维永诚科技有限公司在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放线测量、墨线复核、竣工测量过程中,违反《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45条①和第56条第2款②、《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规法字〔2011〕302号)第13条③、《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测量成果编制标准》(规监字〔2012〕423号)第2.3.2条④和第2.3.3条⑤、《关于取消规划验线审批事项调整规划放线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业字〔2010〕109号)⑥的相关规定,在瑞海公司未取得堆场改造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放线测量;在墨线复核中弄虚作假,未去现场实测,竣工验收后采用倒推数据的方式补作墨线复核实测报告。
此外,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存放的硝化棉的生产和运输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查明了河北衡水新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河北三木纤维素有限公司、河北新河县汇通货运有限公司和天津大川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及涉及到的衡水市工商、交通运管,衡水市新区公安,新河县工商、交通运管、安全监管,天津市西青区交通运管等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问题移交河北省政府和天津市政府进行处理,并要求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
相关单位责任情况见附件4。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21人):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4人)。
(68)高怀友,九三学社社员,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69)肖映红,中共党员,天津市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三处处长。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70)曹春波,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71)邓卫东,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第一分局局长、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站站长。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7人)。
3.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6人)。
环境保护部门(5人):
1.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4人)。
(104)王维斌,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任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副局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在事故应急池建设容量与设计标准不符的情况下,违规同意该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05)白冰冰,民进成员,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处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在事故应急池建设容量与设计标准不符的情况下,违规同意该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06)刘恩林,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工会主席。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是否进行现场考察、是否核实公众参与意见、是否落实专家评审意见等情况审查不严格,违规同意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对该公司未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即已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07)胡万里,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总量控制处处长。任该局行政审批处处长期间,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发现事故应急池建设容量与设计标准不符的情况下,违规同意该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1人)。
(108)黄春农,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行政审批处副处长。在瑞海公司堆场改造工程项目进行环评审批过程中,对公众参与调查问卷失真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四)中介评估机构和设计单位(24人)。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11人)。
(135)赵伯扬,中共党员,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36)曾凡强,群众,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安全评价师。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37)雷全川,群众,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38)孙金霞,中共党员,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安全评价师。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39)刘润柱,群众,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40)宋维敏,群众,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天津水运安全评审中心副主任。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泰瑞科技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43)徐凤霞,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天津东方泰瑞科技有限公司咨询与信息化部部长。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44)王梦海,群众,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安全评价师。2015年8月26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45)朱超祥,群众,天津滨海安全评价师事务所评价师。2015年8月26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9人)。
(146)朱建华,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党委委员、副院长兼天津水运安全评审中心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中,对有关工作人员干预专家审查工作,提供虚假报告帮助该项目违规通过验收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47)戴文惠,天津市化工设计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天津市化工科技信息研究所所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施工设计工作中,对有关工作人员违规提供施工设计图以及设计错误等问题失察;事故发生后,同意有关工作人员违规修改原设计图。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48)刘伟国,中共党员,天津市化工设计院总工程师。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施工设计工作中,对有关工作人员违规提供施工设计图以及设计错误等问题失察;事故发生后,同意有关工作人员违规修改原设计图。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49)田丽焕,天津市化工设计院工艺设计室党支部书记、主任。工作失职,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施工设计中,出现露天存储有关危险化学品的设计错误;事故发生后,参与违规修改原设计图。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50)阎蕾,天津市化工设计院综合党支部组织委员、民建工程部副主任。工作失职,在瑞海公司未取得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违规提供施工设计图,且在露天存储有关危险化学品等方面存在设计错误;事故发生后,违规修改原设计图。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51)张进宝,天津市第一运输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兼天津市交通建筑设计院院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内部日常管理不严格,对天津市交通建筑设计院相关人员违规向天津港建设公司出借规划编制资质印章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52)万宁,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的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现场踏勘,未发现未批先建的问题,未按规定核实公众意见的真实性。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53)魏子章,群众,2011年12月至2015年12月任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估部副总工程师。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的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现场踏勘,未发现该项目未批先建的问题;未按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报告中公众意见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54)蔡明,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建档案馆馆长,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地理信息中心主任,天津博维永诚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天津博维永诚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在开展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墨线复核中存在的造假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4人)。
(155)沈伟,天津市化工设计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天津市化工科技信息研究所副所长。对事故发生后该院有关人员违规修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原设计图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56)赵光琪,中共党员,天津市化工设计院民建工程部主任。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设计错误等问题失察,事故发生后默许有关人员违规修改原设计图,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57)李宗晟,中共党员,天津市化工设计院副院长,天津市化工科技信息研究所副所长。对分管部门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设计中存在的错误问题失察,事故发生后默许有关人员违规修改原设计图,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58)赵德元,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建筑设计院返聘专家。违反规定给本单位没有参与设计的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修详规总平面图、市政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等图纸加盖规划资质印章,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五)地方党委、政府(共7人)。
(159)宗国英,天津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区委书记。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到位,未认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督促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0)孙文魁,天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贯彻落实国家港口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力,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存在的严重失职渎职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61)何树山,天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不到位,组织、指导、督促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存在的失职渎职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62)张勇,天津市委委员,滨海新区区委副书记,滨海新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滨海新区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63)孙涛,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分管规划国土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分管部门违规审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许可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64)金东虎,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65)张铁军,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兼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局长(主任)。履行职责不到位,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六)国务院相关部委(共6人)。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1人)。
(166)王金文,中共党员,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巡视员。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5人)。
(167)何建中,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分管水运、交通公安等工作。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到位,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工作和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68)鲁培军,海关总署党组副书记、副署长,分管监管司等。指导督促分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关监管场所规章制度不到位,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对天津海关监管场所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69)李天碧,中共党员,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局长。督促落实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工作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70)李国平,中共党员,交通运输部公安局局长。履行港航公安领导职责不到位,对基层港航公安消防业务指导督促不到位,对天津港公安局及其消防支队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71)徐道文,中共党员,海关总署监管司司长。组织实施海关监管场所规章制度不到位,对天津海关监管场所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七)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5个)。
1.事故企业。
依据《安全生产法》吊销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有关证照①并处罚款②,企业相关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③(天津市人民政府负责)。
2.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
(1)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
依法没收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瑞海项目评价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④(天津市人民政府负责);撤销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的甲级安全评价资质,依法吊销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参与瑞海项目预评价、验收评价有关人员的安全评价执业资格①(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2)天津市化工设计院。
依法吊销天津市化工设计院的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工程设计资质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3)天津市交通建筑设计院。
依法处天津市交通建筑设计院3万元罚款③(天津市人民政府负责)。
(4)天津博维永诚科技有限公司。
没收天津博维永诚科技有限公司在瑞海项目违法测绘所得,并处标准测绘费百分之一百的罚款④(天津市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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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安监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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