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像中的法律问题 一
影像中的法律问题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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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耀辉
【影像司法1】当事人:没有人会因为莫须有的罪名而被捕入狱的。律师:我们只是努力不让这种事成为习惯。——《控方证人》
李律师评:经验事实告诉大家,很多被告人都曾经认为没有人会因为莫须有的罪名而被捕入狱。但任何人都可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这构成律师存在的基本假定。在一个有序、法治的社会,律师被认为保障无辜者免受追诉和保证公正审判的重要力量。
【影像司法2】有时候答案不是全在卷宗里——《人民的名义》 李律师评:侦查机关侦破案件以发现真相为最高目的,我国刑事诉讼对案卷有着特殊的依赖性,加之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和证据规则对真相的发现有所限制,所以有时候答案不是全在卷宗里,是一种普遍现象。另外,一些办案人员就卷宗外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往往信以为真,如果律师仅单就卷宗进行防御辩护,这很难消除办案人员内心确信“道听途说”的偏见。
【影像司法3】从反证法的角度,我们没法证明这个人不是他杀的……我们根本不用证明不是他,只要证明他这个过程中存有疑点这就不行。——《十二公民》 李律师评:整部影片都在说明“合理的怀疑”,两名陪审员对话反映出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思维以及数学反证法和刑事案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的区别。基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检察院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罪,则认定被告人无罪,所以我们根本不用证明不是他。
【影像司法4】潘肖律师对出庭警察证人发问,你说你断定,你认为,这不行,法庭是讲证据的......——《无人区》 李律师评:证据裁判主义使得案件事实具有可验证性。潘律师利用意见证据规则反驳证人证言,一个人坚信某一事实存在,与一个事实有充分的证据被证明存在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意义。证人证言中“断定、认为”都是证人的推断性意见,属于意见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影像司法5】潘律师会见中,贩隼老大只讲了三句话:这事你行不行(共两次),潘律师说,你这个事我确实没有把握,尾款很重要。——《无人区》 李律师评:潘肖律师“涉嫌”风险代理,刑事诉讼领域是不允许风险代理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避免律师在利益驱动之下,为了达到当事人设定的诉讼目标,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不择手段。
【影像司法6】录音录像毕竟不是指纹和凶器,它是不能成为铁证的。——《全民目击》 李律师评:视听资料是较其他证据更容易接近案件真相的证据,但也是容易被篡改伪造,是最危险的证据。只有未经删减、加工的视听资料才称得上“证据之王”,相反一个经过剪辑、增加、删改、编辑的视听资料没有任何证明力,还可能将案件事实引向歧途,误导裁判者。
【影像司法7】潘律师举证的基本逻辑是买酒等于喝酒,喝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结果发生……在记账单上签字可以证明我点了酒,但无法证明我喝了酒。——《无人区》 李律师评:《记账单》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犯罪系被告人实施,但只有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符合逻辑经验判断,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定证明标准,才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影像司法8】检察官问,证人有过严刑逼供吗?证人:没有。辩护人二:是的,是我逼供了,我错了,你以为他会这么说吗?——《辩护人》 李律师评:我国2012年刑诉法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确立了侦查人员出行作证制度。排非时,控方往往出具《情况说明》取代侦查人员出庭,要么出庭的侦查人员会说没有非法取证,对此辩方难以反驳,让控方承担举证责任也于事无补,这是影片辩护人的困惑,值得我们深思。
【影像司法9】一个妻子不能提供有损于其丈夫的证词。——《控方证人》 李律师评:影片涉及到亲属特免权及证据排除问题。我国汉代就设立了亲属之间不得作证揭露对方的制度,即“亲亲得相首匿”,美国也设置了禁止将妻子置于反对丈夫的境地的制度。我国现行刑诉法仅是赋予了配偶、父母子女不被强制出庭作证的特权,但仍然有庭外作证的义务。
【影像司法10】你不认为证人可能会犯错吗?他们可是人,是人就会犯错。——《十二公民》
李律师评:证人证言容易受到证人的情绪、偏见、感知、表达等因素的影响,是所有证据种类中最不稳定的一种。《冤案何以发生》中提到,在大多数已知的错案中,促成冤案形成最重要的因素是目击证人的错误证词。或许在我国,证人的虚假证言造成冤假错案的情况更加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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