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17岁少女在武大学生公寓遭性侵,谁之过?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南通张卫斌 Author 张卫斌
郑重声明,本文不针对任何学校和个人,请勿对号入座。
10月4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珞珈山派出所官方微博就网传“武汉大学三环公寓发生强奸案”发布通报:
10月1日凌晨,该所接110报警,称八一路三环公寓听到有人喊“救命”,具体位置不清。民警迅速赶赴现场,逐层排查后发现一外来少女反映酒后被人带到此处性侵,嫌疑人已逃走,民警随即开展勘验、走访、排查、追抓等工作,案发后1小时将嫌疑人苏某抓获,目前,苏某已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侦办中。
武汉警方人士向澎湃新闻确认,犯罪嫌疑人17岁,是某校成教大二学生。受害人年龄也是17岁。
10月3日@武汉校园 接到匿名网友投稿,披露了更详细的信息:该女生当晚大声呼救并求助宿管阿姨,“阿姨救我”的声音尤其令人发指,随后有其他女生报警,7分钟后警察赶到,宿管阿姨误导警察说有喝醉酒的恋人在铁门外吵架。但该女生被QJ了。现在该公寓内女生恐慌,因为楼下住着QJ犯。
三环公寓位于武汉大学校园外,住宿环境和安全都没有保障,“一些同学被分配到三环后宁愿自己租房子也不去住。”其实武大整体还是很重视学生安全的,以前有安全隐患也都会及时的加强安保工作,可能三环在校外,学校的管理就不是很到位。
17岁,本来是人生最美好的年华,17岁的苏某引诱、性侵17岁的少女,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令人愤怒,也令人惋惜。
我国法律规定,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毫无疑问,犯罪嫌疑人苏某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人生之路从监狱起步,这辈子基本上也就算是玩完了。
当然,我们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也要反思。
在苏某的成长过程中,家庭和学校有没有尽到教育的责任?
现在的不少家庭,对孩子过于的宠爱甚至溺爱,凡是物质上的要求全部满足,不少家长热衷于炫耀孩子身上的名牌,生怕孩子的穿的用的不如别人,另一方面,却忽视了他们的德育养成。不少孩子身上的骄娇二气十分明显,甚至可以说是非常严重。
四川两所高校最近接连爆出的“官僚”事件,就是佐证。
家长放纵孩子,老师不能管,也不敢管——老师的口气重一点,护犊子的家长往往会找老师的麻烦。谁还愿意给自己惹麻烦?
9月21日,浙江瑞安隆山实验小学发生了一起校园恶性伤人事件,伤人者系该校一名学生家长,被害者是一名10岁的小学生。
据瑞安警方通报: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男,36岁,仙降街道人;被害者叶某,男,10岁,隆山实验小学四年级一班学生。林某某女儿与叶某发生口角,被打致眼部疼痛(伤势轻,未就医,正常上学),于是林某某心生怨恨,因此携带水果刀到学校报复叶某。据了解,小叶背部、颈部多处受伤,经全力抢救无效。
孩子之间的纠纷最终引发家长杀人,毫无疑问,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都需要反思。
俗话说得好:严家出好儿,严师出高徒。
有媒体呼吁,把“合理惩戒权”还给老师。我以为,无论是家长和老师,在孩子犯错之后,特别是严重错误之后,都要让他们知道,犯了错误是要付出代价的。
惩戒是人生成长中的一味良药,它可以使人清醒,在歧途上止步。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随着上世纪90年代高校开始大扩招,不少高校的食堂宿舍等硬件设施无法满足学生的需求,在这一背景下,催生了高校后勤社会化。以至于连武汉大学这样的国内一流高校,也有学生住在校外学生公寓,这是令人感到吃惊的。
这说明教育的欠账太多,不少高校在为国家培养人才的同时,背负了不应有的财务压力。
“办好教育事业,家庭、学校、政府、社会都有责任。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教育、妇联等部门要统筹协调社会资源支持服务家庭教育。全社会要担负起青少年成长成才的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解决学校后顾之忧,维护老师和学校应有的尊严,保护学生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