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采用极端残忍的方式杀售狗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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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售卖狗肉与爱狗人士发生纠纷后,四川男子向某遭非法拘禁,被逼下跪自扇耳光、遭殴打近4小时。四川某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李某、程某、王某、杨某等五人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据媒体报道,在起诉书中是这样写的:向某被带下车后,孟某、程某等人让向某下跪,采用扇耳光、针扎皮肤、自扇耳光的方式殴打向某。整个非法拘禁、殴打过程持续时间近4个小时。
在判决书上,有这么一段话:被害人向某采用极端残忍的方式杀售狗肉,激起爱狗人士群起愤慨,有一定过错,从而可以减轻被告人的责任。你可以充分发挥你的自由裁量权,你哪怕判他无罪,这是你的权力,但请不要侮辱法律,把被害人和错当成减轻被告的罪责。
爱狗人士有爱狗权,但是,没有执法权,不能因为你爱狗,就可以对别人随便实施暴力。法官在判决中,以受害人所谓的过错来减轻被告人的刑责,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在情理上更是荒唐。如果向某触犯了法律,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但也轮不到那几个所谓爱狗人士动用私刑。同样,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他人的几个自称有爱心的所谓爱狗人士,触犯法律理应受到相应的惩罚,哪条法律条文规定可以因为当事另一方的“错”来减轻对这一方的惩处呢?何况,这些爱狗人士对待同类的时候如此残忍,几乎泯灭了人性,他们的爱心难道只是为狗准备的么?
网友@静姐姐的静 对此感到有点让人挠头了:请问法官大人,我看见有人以闷死的形式杀鸽子,以割喉咙的形式杀鸡,我能不能去跑他家里把他关起来?
当然,这篇报道的真伪或许说有没有水分、有多少水分一时还无法鉴别,毕竟没看到判决书原文。假设这个媒体这次报道的内容是真实的,那么,有些问题就不得不要探讨一下了。
按照这种逻辑,杀鱼的不是杀,而是用力摔在地上活活摔死,厨师把活活的虾直接倒入开水里煮,还有那些残忍的将螃蟹活活的给放锅里蒸熟的,杀鸡的时候割了喉咙,鸡还没死好就拔了毛扔开水里烫,鸡在热水里还在挣扎,这些手段算不算残忍?可以可以把这些厨师也绑过来痛打一顿,然后也可以判个缓刑?
在爱狗人士看来,任何杀狗方式都残忍,所以,这法官或许应该是个爱狗人士。其实老猫也是个爱狗人士,也养过狗狗,但是爱狗是个人的行为,法律的执行和审判,这可是代表着法庭上庄严的国徽,容不得半点个人好恶的。
什么叫采用极端残忍的方式杀售狗肉?
看看如今的狗奴们,无论是网上网下,何等的猖狂。(点击下图)
现在在网上,一些极端的打着爱狗旗号的狗奴,嚣张跋扈,动不动就冲击政法机关、围堵政府甚至媒体大门,公然上高速公路拦截车辆,为所欲为,在网上更是抱团制造网络暴力,呼风唤雨、横行霸道。现在想想,原因他们是有底气的。在某些人士眼里,狗比人重要。在某些专家眼里,狗比法律重要。有些人不但喜欢狗,还喜欢做狗呢。还有些人念了那么多年的法律,难道书都读到狗肚子里去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