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病毒共存”,上庙堂,还是进班房?
文|庄志明律师
昨天看到“与病毒共存”被行拘的说法在网上很流行,很时尚,很牛逼,很强势,很义愤填膺(胆战心惊),今天有必要再写篇文章,和网友们唠唠嗑,周末了,轻松轻松。
为了避免很多人看文章只看三行的残酷现实,我直接说明,这个张某良的不良言论绝非因为仅“建议”扬州“与病毒共存”单纯一个言论,而是由数个侮辱性极强的言论共同构成对扬州(人民)的伤害,具体言论截图见我昨天写的文章疫情风险区人民是不好惹的,如果惹翻了,是不好办的!,在此我就不重复上了。建议打开链接看看,否则看本文还是糊里糊涂。
不要逼逼人家说“与病毒共存”上庙堂,人家是科学研究之观点,没讽刺人,更没辱骂人,也没往他人伤口上撒盐。人上庙堂,是建言献策;你进班房,是天网恢恢。
在灾情、疫情中侮辱他人的历来是从重从快处罚,没有什么含含糊糊的地方。
7月21日,一网民在河南省郑州市遭受暴雨灾害之际,在微信群内公开辱骂受灾中的河南人民,无事生非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最后被行政拘留。
7月28日,一网民在南京疫情期间辱骂南京人民,最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即使不在疫情、灾情期间,网上公开侮辱他人也是要受到处罚的,请看下一个辱骂河南人的案例。
类似上述的案例很多很多,笔者就不一一举例了,感兴趣的朋友自行搜索。
这几个案例一个共同点,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都是寻衅滋事。可见在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的以寻衅滋事追究是经典之作,不是什么稀奇事,当然也有以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追究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根据该规定,丰城警方若是以寻衅滋事予以处罚的,15日拘留在法律范围之内,实际上还照顾了张老师一回,“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这次处罚貌似没给予并处罚款。
2013年7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1》)中对寻衅滋事罪有具体明确的说法。
“等下,庄律,你不要扯远了,张老师是治安案件,你怎么扯到犯罪上去了?”笔者普个法理学上的知识,这叫举重以明轻。好比3和8哪个小,你只有证明了4比8小,那3肯定比8小了。
《解释1》第一条开宗明义: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所以像张老师这样口无遮拦,发泄情绪、无事生非的,定性寻衅滋事的,不是什么问题。
2013年9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由《解释1》+《解释2》的法律依据给张老师定一个寻衅滋事更是没问题。
我再来个“量化指标”参照分析分析张老师的案件。《解释2》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比照比照这个,张老师的这几个侮辱扬州(人民)的帖子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那是多少,人山人海地观看那是多少,网民用脚趾头也应该数得出来的。
上列的是寻衅滋事罪和诽谤罪的法律规定和”量化指标“,按照”举重以明轻“的原则,老师寻衅滋事的治安处罚还够不上?给他15日拘留不冤枉他的。
另外再提醒下,疫情、灾情期间辱骂、攻击受难群体的是从重处罚的,法律依据见《解释1》第五条规定: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补充说明下,通说以及司法实践均已认为网络属于公共场所。
所以有关部门不要被一些人带偏节奏,看到气势汹汹的观点,腿就发软,心就发慌。司法机关你随便干啥,都会被人找到喷点,如果你对张老师采取很轻的处罚,喷点标题就是:《一老师公然辱骂了数百万“疫区”人民,罚酒三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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