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福利院老人未死亡被拉走事件,哪个刑事罪名最靠谱?
文|庄志明律师
昨天在上海发生了一件匪夷所思、天方夜谭的事。
5月1日,网传上海一福利院在转运“死亡”老人时,发现老人仍有生命体征。普陀区民政局表示,确有此事。目前老人已转运至医院救治,生命体征趋稳。针对这起事件,普陀区民政局表示,已会同相关部门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进驻新长征福利院,在查清事实后将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及时公布。
据悉:涉事的福利院为上海新长征福利院,从现场的视频画面中我们可以看出,这名老人已经被装进了装尸袋,而且已经被放到了殡仪馆的车辆,最后又被拉了出来,现场的目击者直接就怒斥他们草菅人命。
“封面新闻”该帖子下的评论见图:
网友纷纷责问:
“ 民政局查什么,应该是公安局”
“公检法没人介入吗?这是什么操作呢,怎么判定“死亡”呢,人命关天的事情”
“肯定要公安查啊,这是刑事案件”
对此恶性事件,环球时报特约评论员胡锡进评论:“这起恶劣事件让人对那家福利院是如何对待临终老人的产生联想,我认为,应该对这起事件开展刑事调查,追究那家福利院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事件是否可以和刑事责任关联上呢?
一、如果福利院有关人员是故意的,存心就是把老人“送死”的,这个定性很简单——故意杀人罪,不管是已遂还是未遂,都是故意杀人罪。没有任何疑问。
据工商登记信息,新长征福利院系“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即它作为福利机构是需要通过对老人养老、收取养老费来维系福利院运营的。从动机上通常不应该出现将老人“送死”的情况,除非有关人员脑袋进水,脑袋进水的行为人一般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笔者认为,故意杀人罪在本事件中大概率是不可能的。
二、如果是福利院疏忽,误以为老人已死,将老人“送死”,且最后实际造成老人死亡的危害后果,这案件也很好定性——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其时是伪命题,因为老人已死,谁也不知道老人死之前有没有“死”。本事件实际情况是老人“虎口脱险”,没有死,该罪名无法适用。
三、本案目前反映出的情况是福利院将老人“送死”,但没导致死亡后果。在刑事层面上定性其实是很难的。有网友认为这是渎职行为,当以渎职罪追究,但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事件中涉案人员是民办福利院人员,显然不属于渎职罪主体范畴,无法以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再继续想,刑法上有这个罪名——[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看起来,这个罪名和本事件有点吻合,但“送死”比虐待罪严重多了,“送死”显然不能以虐待罪对待。何况虐待也得以主观故意为前提,没有主观故意就不存在虐待行为。
本事件是一个新题,也是个难题,法律不是万能的,无法穷尽生活的方方面面。对新长征福利院草菅人命的行为,我们要强烈谴责,义愤填膺谴责,把它祖宗十八代骂一遍都不为过,但想通过刑事制裁,笔者认为那比长征还难(除非在真相方面有重大突破)。
因水平有限,笔者仅仅是抛砖引玉而已。还有什么靠谱的罪名,读者能想到的,欢迎不吝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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