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见岛重磅|精神病人刑事“免责”可能是法律的伪善——对刑法第十八条的质疑(上)
作者简介
黄雪涛,女,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公益法律研究所(PILI)研究员,著名公益律师;代表作《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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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阅读上期,请点击:初到美国,我真的被那里的残疾人吓倒了……
提要: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者,虽可以免于刑事处罚,通常会被送入精神病院进行强制医疗,这通常被定义为接受“关怀”,是一种福利、优待。但公众有所不知的是,如果精神障碍者被关入精神病院进行强制医疗,其处境和待遇,实际上往往比坐牢还糟糕。
偏见与误解:精神病人比普通人更暴力
乐见岛10月10日社评“世界精神卫生日寄语”,试图唤起公众对残障问题尤其残障维权的关切。这种公众关切的确是残障界尤其残障维权所最需要的,也是残障界尤其残障维权努力的方向。就此而言,这文章不失为一篇好文章,是笔者所乐见的。
但,文章并非没有瑕疵,不是没有对残障问题善意的误读。最大的误读,是文章对“精神病人”杀人案的误读。文章列举了一系列“精神病人”杀人案,显然是当作主要证据,以论证精神障碍者的暴力如何“拉低社会的平安指数”,如何对公共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这视角大成问题,实际是典型的媒体人视角,是主流资讯影响下的感性判断,并没有数据上的支持。但这种感觉,的确代表了公众对精神病人的偏见与误解,其包含的意思是:“精神病人比普通人更暴力”。
在此,有特别申说的必要。
事实上,精神病人的暴力行为发生率,并不比正常人高。瑞典在20世纪70年代的一项全国性调查表明,有暴力史的精神病人仅占其总数的8%左右,却有近20%的正常人曾使用暴力。由此可见,滥用暴力伤害同类,不是精神病人才有的毛病。事实上,精神病人是暴力受害者的情况远甚于暴力加害者。
即便在比例不高的精神病人暴力事件中,暴力也并非精神病的必然结果。环境也会产生影响,比如噪音环境诱发暴力。而歧视和压迫性的社会环境,非自愿医疗手法,都是诱发精神病人使用暴力的原因,都应该为精神病人的暴力埋单。
总之,断言精神病人比普通人更暴力,这不公平,实际上是对精神病人的污名化。只不过这种污名经过千年积淀,已经形成了一种强大的文化心理,为公众所普遍接受。习俗移人,以至于很多媒体精英、知识精英在这问题上都不能免俗,而丧失了起码的判断力。
“精神病人比普通人更暴力”这一认知之根深蒂固,以至于发展到把暴力与精神病划等号,对不曾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者,公众也异常恐惧。
不久前深圳就有这样一起案例:7月份,深圳宝安一处公租房进行入住前公示,马上引来一则《小区房价7万5,搬进来17个精神病人,咋办?》的檄文,网上广为流传。随后,数百业主拉横幅抗议,表示17户“精神病人”家庭的入住,严重威胁了他们的人身安全。虽然后来有消息证实,17人中15人是未成年的孩子,绝大多数集中在6-12岁,对其他人并不构成暴力威胁;而且有研究表明,精神障碍者在社区里的暴力数字并不高。但业主们的恐惧仍未消失,问题仍无法解决。
免于刑事责任≠不承担后果
精神病人的暴力行为发生率不比普通人多,但为什么媒体格外关注精神病人杀人案呢?为什么对精神病人杀人格外惊诧呢?
背后的原因,除了以上指出的偏见与误解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即是法律的“伪善”。这“伪善”带给公众一种巨大的恐惧:一般车祸,一般刑事案件,公众不认为是多大问题,不构成新闻。因为它们自有交通法、刑法系统去处理,肇事者会受惩罚,这会有制约作用。但是“精神病人”杀人居然免责,这种“法内施恩”虽基于立法者的善意,客观上却让社会失去了制约犯罪的手段。公众因此愤愤不平。
此处所说法律,是指《刑法》关于精神障碍者的免责条款——《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听起来,此一免责条款的设立,似乎是为了维护精神障碍者的权利,考虑到他们“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所以可“不负刑事责任”。过往的司法案例中,确实也存在大量的“精神病人”免于刑事责任的情况。
但事实确乎如此?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后,真的“免责”了吗?
这正是公众误读最多的、因而也是笔者最想说清楚的一个问题,即:免于刑事责任≠不承担后果。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并非《刑法》第十八条的完整表述。看好了,该条款还包括这样一则但书:
“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者,虽可以免于刑事处罚,通常会被送入精神病院进行强制医疗,这通常被定义为接受“关怀”,是一种福利、优待。但公众有所不知的是,如果精神障碍者被关入精神病院进行强制医疗,其处境和待遇,实际上往往比坐牢还糟糕。毕竟,坐牢有期限的限制,即使是无期徒刑也还有机会减刑,其权利并受《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保护。
强制医疗却没有确定的期限,不少精神障碍者失去自由的时间,甚至比一般刑期还要长。有一些甚至被判处了“无期徒刑”,终身都要在医院度过。具体到一些特殊的精神障碍,例如自闭症,现在通常认为其是不可被治愈的,对自闭症病人进行强制医疗,无异于“酷刑”,其对病人所造成的痛苦,远甚于一般徒刑,其实质仍是“惩罚”。那些未被送入医院的精神障碍者,也可能会面临家属或者监护人更严厉的看管,终身被禁锢。
失去自由,接受惩罚,面临更严厉的看管,这些都是肇事肇祸的后果,能说不承担责任吗?
虽然《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但其客观上也给了犯罪分子“赎罪”的机会;但对精神障碍者而言,因为“免责”条款的存在,其不仅没有“赎罪”的机会,还必须对社会感恩戴德,终身脱不掉“免责”与病人的帽子。
这样看来,精神障碍者实际上仍然在承担法律结果,其所要承担的后果,甚至强于非精神障碍者所要承担的。
为“免责”买单的,是无辜的大多数
在公众眼里,通常存在这样一条逻辑链条:有病=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承担法律责任=不承担法律结果。实际上,前述四个概念之间,有很大的差异,绝不能用等号。例如,越来越多的鉴定机构开始倾向于认为精神障碍者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越来越少。
前文已经论证,免于刑责,不代表不承担责任,不承担后果。但因为“免责”这一法律概念的存在,公众或媒体更乐于接受精神障碍者“有病即无能”、“有病即免责”,这无形中加重了公众对精神障碍者的恐慌,其最极端的表述就是“杀了人白杀”。
为了避免“杀了人白杀”,应该怎么办呢?恐慌,造成了更深的歧视,更加系统和严厉的预先防范,以及更加沉重的群体隔离。发生前述深圳业主拉横幅抗议精神障碍者同住一个小区的事件,也就不足为奇了。毕竟,在公众眼里,每个精神障碍者都是可以“免责的肇事肇祸者”甚至“杀人犯”。
其实,我们整个社会并没有发展到足够博大、宽容的程度,真的让精神障碍者完全“免责”。为了保护主流社会的安全感,社会设计了更多的制度来进一步剥夺精神障碍者的权利,让他们成为无权者。而且,当经济越发达,主流社会就越有资源和手段建立预先防范的机制。从基层社区具体到个人登记、信息汇报制度,到强制医疗,到主流群体对于精神障碍者的隔离,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这样的逻辑,不仅颇为诡异,而且非常残忍。毕竟,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者只是少数,但却要整个精神障碍者群体为其埋单。那些埋单者,其实是无辜的大多数。
这里面还存在着一个悖论,为了主流社会的安全,就必须抱着“宁可错杀一万,不可放过一个”的心态,尽可能地对所有主流社会认为“潜在”的危险分子进行管控,但是当制度的设计不是为了服务精神障碍者而是“监控”他们的时候,就一定会有真正需要社会福利的精神障碍者为了避免被管控,而故意逃脱。
况且,在精神病诊断越来越细化越来越泛化的当下,我们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精神病人。这样的管控要精细到什么样的程度,才能够真正避免所谓的精神障碍者犯罪呢?
由是观之,对精神障碍者免责,本质上是法律的“伪善”,根本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无论它怎样以“善法”的形式出现,基于怎样的“善念”,客观上都是让涉罪的精神障碍者及其背后贴有相同标签的整个群体,承担了更为严酷的后果,同时也加深了不必要的公众恐慌和隔离。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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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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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北京乐平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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