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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知识知多少”系列五

校学生会权益部 微校中南 2024-01-19

叮咚~第五期消费者权益小课堂

开始啦

  上一期我们讲解了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两项消费者权益,本期小课堂我们将继续讲解信息得到保护权


信息得到保护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黄某在使用被告腾讯公司运营的读书软件微信读书(v3.3.0版)时,发现该软件通过不授权无法登录使用的方式,将其运营的关联社交软件微信中好友关系数据交予微信读书。在黄某并未进行自愿授权的情况下,在微信读书中“关注”栏目下出现了使用该软件的黄某微信好友名单,且默认向“关注我的”好友公开黄某的读书想法等阅读信息,然而上述信息属于黄某并不愿向他人展示的隐私信息。黄某认为,微信读书与微信系两款独立的软件,微信好友关系数据和微信读书的阅读信息均应属于公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范畴,在黄某并未自愿授权的情况下,以上行为侵害了黄某的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综上,黄某请求法院判令腾讯公司停止其侵权行为,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并向黄某赔礼道歉。

【处理结果】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认为,微信读书收集原告微信好友列表,向原告并未主动添加关注的微信好友自动公开读书信息,并未以合理的“透明度”告知原告并获得原告的同意。因此,腾讯公司违反了法律关于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具有过错,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

判决被告腾讯公司停止微信读书收集、使用原告黄某微信好友列表信息的行为;停止将原告黄某使用微信读书软件生成的信息(包括读书时长、书架、正在阅读的读物)向原告黄某的微信好友展示的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黄某赔礼道歉。

【案例评析】本案中,微信好友列表和读书信息不能笼统地纳入符合社会一般合理认知的私密信息范畴,此类信息的处理是否侵权,需要结合信息内容、处理场景、处理方式等,进行符合社会一般合理认知的判断。本案在准确理解法律相关规定精神的基础上,对互联网公司关联产品之间的数据使用、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区别作出了有益探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作为消费者,在使用移动APP前要留意相关软件服务协议及隐私政策,尤其是要仔细阅读收集信息类型、信息存储与安全等条款,预防移动APP使用信息的方式和结果造成自身合法权益的损害。




今天的小课堂到这里就结束啦

希望大家通过

五期小课堂的学习

能够充分认识到

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利

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来源 / 校学生会权益部

负责人 / 杨思函

审核 / 张艳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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