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测”备考】——应知党务知识精选
1.十九大进一步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这一历史性课题。
2.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3.政治建设是根本性建设,思想建设是基础性建设。坚持党要管党和全面从严治党,这是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根本方针。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是新时代党的建设的主线。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这是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根本目标或者叫总目标。
4.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5.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6.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一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一名副书记,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7.党支部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8.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9.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10.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11.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12. 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13. 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参加会议的正式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支部大会方可举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14.主题党日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一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
15.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16.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17.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而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
18.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税务系统党的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异地执行稽查检查、巡视巡察、督查督导等专项工作任务,党员超过3人,时间超过1个月的团队要设立临时党支部。
19.“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20.违反政治纪律的表现包括:①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②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③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事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搞另一套;④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⑤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⑥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⑦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1.违反组织纪律的表现包括:①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②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的;④用公款拉票贿选;⑤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为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的;⑥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
22.违反廉洁纪律的表现包括:①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③通过民间借贷等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④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⑤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牟取利益;⑥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牟取利益;⑦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或在公务期间借机旅游。
23.违反群众利益的表现包括:①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②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③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④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⑤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导致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4.违反工作纪律的表现包括:①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②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③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服务表面;④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⑤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⑥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25.违反生活纪律的表现包括:①不重视家风建设;②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③生活奢靡;④违反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