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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法院发布涉企纠纷四大典型案例,这些问题需注意!

宁海发布 2022-01-18


日前,宁海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近年来涉企商事审判工作情况及开展“依法精准服务企业 优化营商环境”系列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发布2015-2017年涉企商事案件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近年来

我县持续深化经济结构转型,经济发展呈“稳中有进、进中向好”的良好态势,但受局部金融风险、企业产业结构层次低、法律意识不高等影响,企业资金链断裂、停产、倒闭、企业法定代表人“跑路”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导致法院审理的涉企纠纷、破产案件不断增多,案件审理难度、司法成本不断增加。


2015年至2017年,宁海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涉企商事案件4356件,结案4351件,其中2016年比2015年增加246件,2017年比2016年增加33件,数量上总体呈现上升趋势。从纠纷类型来看,主要集中在资金商品流通、产品生产加工领域,且以买卖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类纠纷最为高发。同时,自2016年起,互联网金融案件出现井喷式增长。



案例

0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简要案情


2014年7月31日,原告某村镇银行与被告某模具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某模具公司向原告借款500 000元,借款期限24个月。被告的经营者陈某及经营者的配偶储某提供信用担保。原告于当日出借给被告某模具公司500 000元。借款后,被告某模具公司支付了几个月利息,归还了30 000多元本金,截止起诉前,被告某模具公司尚欠原告某村镇银行借款本金460 866.46元。


裁判结果


宁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某村镇银行与被告某模具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出借了借款,被告某模具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的民事责任。被告陈某和储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被告某模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判决如下:一、被告某模具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某村镇银行借款本金460 866.46元,支付利息、利息的复利共计76 439.41元(计至2015年12月24日),2015年12月24日以后的利息、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6年8月1日起算)、利息的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陈某、储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某模具公司追偿。



案例

02

股东出资纠纷案件

简要案情


被告舒某系原告某电子科技公司股东。2015年3月23日,原告某电子科技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增加公司注册资本4 880万元,由被告舒某以现金形式增资4 880万元,在2035年3月31日前缴纳完毕。2017年11月9日,宁海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原告某电子科技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截至2018年8月9日,被告舒某尚未履行出资义务。


裁判结果


宁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宁海县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某电子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故被告舒某4 880万元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舒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某电子科技公司补缴出资款4 880万元。



案例

03

定作合同纠纷

简要案情


2013年7月16日,原告吕某与被告某模具制造厂签订《新产品开发模具保密协议》1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产品图纸和样品,原告产品开发技术资料未经允许不准向第三方提供图纸和样品、技术资料等内容。2014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模具加工合同》1份,该合同约定:“模具价格为45 000元,交货时间为2014年4月10日,原告提供1份完整的产品图纸或三维图或产品手板模型给被告,作为模具设计制作依据。被告严格按照原告要求进行设计制作模具。原告提供的图纸尺寸错误,所产生的模具修改费用由原告承担,模具设计、制造和调试合格前的风险责任由被告承担。如由原告委托被告按照客户意图进行产品三维造型,必须出具一份详细完整的产品2D图纸(如果成套产品还需组装图)及三维图文件,交原告工程技术人员确认后开始模具制作,否则一切损失由被告负责。原告提供前三次免费模具试样,收到样品后三个工作日内反馈产品检验报告及调整方案给被告。被告在模具保修期(正常生产30万模),应免费为原告提供模具保养、维修。模具合格以原告工程技术人员确定为准。以上模具所有权归属于原告。”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模具款45 000元。同时原告向第三人叶某支付产品造型设计费500元。期间,被告制作了5副模具,并于2014年4月份交付给原告。原告对5副模具在方某处进行了试模。2014年7、8月份及2016年被告就涉案模具齿轮进行过修改。2014年12月8日,原告与方某签订《产品委托加工合同》1份,约定原告提供模具,并委托方某加工电动牙刷塑料产品,原告按照双方确定的样版和标准进行验收货品,首批加工1万套,产品每套2元。当日,原告向方某支付加工费15 000元。2014年12月23日,委托方即甲方某工贸公司与被委托方即乙方某文具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1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电动牙刷产品,甲方确定委托加工数量1万套,加工费每套2.6元,合计26 000元(未含税),并于签订之日向乙方支付总货款的30%作为预付款,发货前付清全部货款。甲、乙双方在合同落款处盖章,原告作为甲方法定代表人予以签字,2016年1月12日,甲、乙双方因故终止合同。2017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某模具制造厂的负责人及员工方某等人就原告电动牙刷产品的开发失败成因等问题进行了商谈。另,方某将涉案5副模具发送给原告,后原告将其中的3副发回。


裁判结果


宁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模具加工合同》未约定解除条件;其次,被告于2014年4月份向原告交付涉案模具,原告作为定作人应当对被告交付的涉案模具及时进行验收,并应当将模具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于合理期间内通知被告,本案中原告认为其在方某处试模时即发现模具存在质量问题,当时就通知了被告,但原告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该事实,被告虽陈述对模具有过修改,但合同约定被告有免费保养、维修模具的义务,故也不能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提出了质量异议。再次,原告主张模具不合格,但距被告交付模具时间已长达4年之久,已过最长2年质量异议期,同时原告在被告交付涉案模具后,也进行了产品的生产。综上,应认定涉案模具符合合同约定。原告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返还加工费以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了原告吕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

04

买卖合同纠纷

简要案情


原告某材料公司与被告某印染公司素有业务往来,被告某印染公司以其二车间名义与原告发生业务,2015年1月经对账,截止2014年12月31日,被告某印染公司二车间尚欠原告货款428 598元,由被告某印染公司职工并二车间负责人王某在对账单中签字确认。此后被告某印染公司陆续支付货款20万元,尚欠228 598元。


裁判结果


宁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诉争焦点为被告某印染公司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及送货单显示的交易对象为某印染公司二车间,并由王某签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因另案作出的判决反映,被告某印染公司曾出具证明称被告公司二车间负责人为王某,该车间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均为该公司。故被告某印染公司以其二车间名义与原告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某印染公司承担,被告某印染公司二车间负责人确认的对账行为应约束被告某印染公司,被告某印染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被告某印染公司抗辩其与被告王某系承包关系,诉争纠纷系被告王某的个人行为,与被告某印染公司无关。对此,宁海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证据显示原告发生交易时认定的交易对象是某印染公司二车间,而非被告王某个人,退一步说即使二车间系被告王某承包,此亦系两被告之间的内部关系,仍应由发包人即某印染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综上,原告诉请被告某印染公司支付货款,予以支持,被告王某在送货单及对账单中签名系其履行职务行为,故原告要求王某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不予支持。




如何完善企业治理和经营?


企业要根据社会需求,通过调整自身结构,提质量、重升级,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抗经营风险的能力。与此同时,更要增强法律意识,用信息化、标准化的模式规范合同管理,进而化解合同管理法律风险。



“依法、平等、全面、精准、亲清”



☛ 创新完善财产保全机制。优化财产保全工作,有效防范诉讼风险,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努力实现“立保同步、保调对接、以保促调、以保促审、以保促执、以保促廉、以保促美”。


☛ 依法完善企业救治和退出机制。深入推进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市场前景良好的企业启动重整、和解程序,有效化解风险。对长期经营亏损的企业,引导通过破产清算方式退出市场。制定《清算提醒函》,向未参加年检满两年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发送,告知不及时清算的后果,推动“僵尸企业”出清。


☛ 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行为。联合出台《关于协同打击非法民间借贷的若干意见》,建立职业放贷人重点关注名单,严厉打击非法民间借贷和虚假诉讼行为。


☛ 创新商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托“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和“移动微法院”,积极推进与县社会矛盾调解中心、行业协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构建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 打造“行业协会+法官”服务站升级版。建立常态化法官联系企业制度,准确把握民营企业司法需求,定期组织法官开展法律培训、周末法律沙龙等活动,提升司法服务针对性和有效性。


 切实增强企业家法治意识。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拍摄涉企涉执微电影《破局者》,定期发布涉企案件典型案例,切实增强企业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 供稿:宁海法院 郑珊珊

□ 编辑:林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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