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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开始领取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如何发放?权威解答在这里

恩施发布 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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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如何调整?



中央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及其调整机制基础上,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并探索建立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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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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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发丧葬补助金?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所需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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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进行转移接续?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转出地与转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间(含自行试点时间)不同的,从先实施地方转入后实施地方的,个人账户资金和缴费年限均合并计算;从后实施地方转入先实施地方的,可根据自愿按转入地实施时间和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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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恩施人社

编辑|李徐祎

初审|胡成冞

审核|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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