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网络直播平台推广的模式及刑事风险

湾区风控 司法兰亭会 2021-09-18

司法兰亭会:倡导对法律人的人文关怀,促进法律人的新知新方法。

(感谢“独乐斋主”题字)



“司法兰亭会”得“湾区法商研究院”公众号授权予以转载。粤港澳大湾区是国家重大战略建设部署,“湾区法商研究院”是2018年在广州南沙成立的非营利性研究机构,旨在为粤港澳大湾区内外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提供高品质法律及商事服务。


随着互联网及移动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直播成为新兴且热门娱乐方式。庞大的用户群体为在线直播行业带来了巨大的收益,网络直播平台也呈井喷式爆发。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分析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4.33亿,较2018年底增长3646万,占网民整体的50.7%。

网络直播的兴起,给普通人提供了展示才艺和欣赏互动的平台,一些“草根”跻身“网红”行列。一部手机、一个话筒——直播的成本极低,回报却可以很高。

人气主播在直播时有超过5万人在线观看,粉丝用户给主播打赏虚拟物如鲜花、游轮、豪车等,只要主播开播,就有大量礼物向主播砸来,这些礼物可以直接转化为现金,成为主播和直播平台的收入来源。

换言之,网络直播核心在于观众数量,否则主播徒有盛世美颜,却没有观众欣赏,一切都将成为竹篮打水一场空。既然用户、观众数量如此重要,各大直播平台在激烈的竞争压力之下,身处“网络竞争混杂的生态环境之中”,为了生存与发展,拓客手段不断翻新,花样百出,目的就是一个,尽其所能地获得粉丝量。

于是在直播平台之间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孰胜孰负并非我们作为企业风控专业团队关注的重点,让我们感兴趣的是直播平台以获取和扩大粉丝量为目的的运营模式背后所呈现出来的刑事风险的样态。

这些风险如同悬在直播平台经营者和直播行业从业者们头上的一把利剑,稍有不慎,便是灭顶之灾。然而,又有多少人,真的看到了这把利剑,看到了巨大利润背后潜藏的刑事风险?


1.直播平台的推广模式类型辨析

对于直播平台而言,运营模式的核心便是其拓客或者说推广的手段和方式,综而观之,这些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网址导航

这是一种比较传统的推广方式,它是一个集合较多网址,并按照一定条件进行分类的一种网址站。各大直播平台与大众常用的相关网站合作,让合作的导航网站上收录自己的直播平台,让不特定的用户点击进入直播平台观看直播,以此获得新用户。

(2)借助论坛或其他社交平台进行推广

如百度贴吧、新浪论坛、豆瓣社区、搜狐社区等,论坛或其他社交平台用户群体庞大,受众群广,互动性强,可人为制造影响力,可以在论坛上发布相关软文、发帖子,把直播平台对外宣传。


(3)“造势”、“借势”进行宣传

网络直播平台利用社会发生的热点事件进行宣传,俗称蹭热度。不排除网络平台自我造势,故意安排或放任主播进行违法违规直播吸引大众对平台的关注。

(4)平台之间互“挖”当红主播

将竞争对手的当红主播请到自己的直播平台的同时会带来数量可观的用户。如韩国天后级别主播伊素婉签约熊猫tv。

(5)与网络营销推广公司合作或成立自己的推广公司

直接花钱买用户量也是直播平台的常用手段,在有经济实力允许的情况,这种花钱买量的方式对用户量的增加是快速有效的;若平台自己成立推广公司进行推广花费成本会更大,但这种方式能对直播平台及主播进行定点导流用户,优质用户(付费用户)转化率会更高。

(6)内部工作人员的宣传、推广“吸粉”

部分直播平台会在公司内部组建推广部门,推广员对直播平台进行“厂家直销”,这种推广是最直接的、最详细的。作为直播平台内部员工的推广员对直播平台以及主播情况是了然于胸,可以把平台自身的优势尽可能详尽地对外宣传,做到精准吸引用户。


2.推广模式背后潜藏着巨大的刑事风险
当前大多数直播平台的推广模式大同小异,因此直播行业的从业者们,直播平台的经营者们也都多少有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觉得“既然大家都这么做的,就算有什么问题,总不能把所有人都抓了吧。”“如果别人都不整改,就我自己一个人合法合规经营,那我哪里还有利益可言啊。”正是在这些心理的影响之下,直播行业的很多推广行为、拓客手段,可以说都踩在了犯罪的红线上,稍不留神便可能锒铛入狱。
(1)可能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
直播平台“造势”,放任、甚至是故意安排主播进行突破道德底线的、违规违法的直播行为,这种情况下,主播固然会大众聚焦点,相应地直播平台也成为了社会舆论热点中心,于是社会大众就认识并记住了该平台,许多看客会在此时转化成直播平台的用户。主播进行违法违规直播行为,如色情直播行为,若是直播平台在背后故意安排的,那么直播平台涉嫌组织淫秽表演。
(2)可能涉嫌损毁他人的商业信誉以及商业贿赂
直播平台之间的竞争行为可能触犯法律,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为了提高直播平台知名度不惜诋毁竞争对手,捏造歪曲事实使竞争对手的声誉受损;有些直播平台为了成功请来当红主播入驻,可能会向竞争对手的工作人员行贿来获取重要信息,促成当红主播的加盟,最终使直播平台用户量暴涨,营收自然是水涨船高了。直播平台如果采取上述不正当的推广行为,涉嫌损毁他人的商业信誉以及商业贿赂。
(3)可能涉嫌诈骗罪
直播平台自己成立网络营销推广公司,或者平台内部成立用户推广部门进行推广的情况下,倘若直播平台法律意识淡薄、监管不到位的,将会导致严重的刑事法律后果。
直播平台自己成立的推广公司或者自身推广部门的工作人员可能会冒用主播的身份对外宣传,吸引潜在用户;推广员与潜在用户交流互动过程中可能会进行色情引诱以及虚假承诺。
用户在被欺骗的情况之下进入直播平台,并在直播平台上对主播做出消费打赏行为,这种情况下,平台存在巨大的涉诈骗犯罪嫌疑。推广员为了业绩吸引未成年人进入直播间、与客户聊涉恐怖暴力、涉毒、分裂国家等话题,引诱客户进入直播间的行为,将会使直播平台面临其他巨大的刑事法律风险。例子:山东烟台星海直播平台诈骗案。
对于网络直播这一新兴产业,形式多变,更新换代速度极快,相关法律法规的管控可能会跟不上其发展步伐,在这种情况下,直播平台及其管理者应该时刻保持头脑清醒,不能为了牟利而游走在法律的灰色空间甚至是突破法律红线!


以下链接,点击可读:
陈溢:警钟敲响,暗流涌动的大数据行业亟需刑事合规
黄士元:吸纳新近科研成果完善我国目击证人辨认制度
胡佼松:律师会见为什么突然开始越来越难?


(编辑: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秦泽文)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