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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巍 | 会见时,嫌疑人口罩要律师提供?

孙巍 司法兰亭会 2022-10-02
倡导对法律人的人文关怀,促进法律人的新知新方法。

电子数据,人工智能,信息化,大数据,区块链,技术侦查,网络安全,个人信息权利;法医、物证、生化、DNA等鉴定科学;心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统计学、侦查学等对刑事程序的分析;公检法内部管理;证据法、程序法新进展;复杂经济案件、新型案件、宪法案件;偶尔涉及其它。

(感谢山西省法律援助研究院高卫庭院长题字)



孙巍 | 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在新冠肺炎疫情得到显著控制的情况下,监管场所开始陆续开放视频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通道,使得刑事律师得以全面开展辩护工作,当然也有一部分监管场所坚守自己的“底线”,绝不让律师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正是这场疫情倒逼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监管部门早已酝酿的远程视频会见“横空出世”,为什么我们每一次的进步都是被逼出来的呢?
今天下午,我陪同我们所主任一同到某区看守所会见在押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了体温测试和填表备案,将会见手续及律所开具的健康证明提交监管民警,并经民警核对无误后,民警又要求律师提供一个口罩,这个要求来的有点突兀,让我摸不到头脑,一时间无法把会见和口罩联系到一起,大脑飞快转动,得出的结论是提押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民警是要给他戴上口罩的,幸亏主任车里常备口罩以应不时之需,这才顺利的通过了会见前的“审查”。
会见后的思绪难以归位,总觉得哪里有些诧异,先是想如果检察官、法官提讯犯罪嫌疑人,监管机关会不会也要求提供口罩。后又联想到曾经部分地区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被要求自备手铐,会见前要先为犯罪嫌疑人戴上律师自备的手铐,这样听起来很荒唐,但这样的事的确就发生过,这些情形让我陷入了对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辩护制度的不解与彷徨。
我国刑诉法赫然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会见权是律师辩护权的重要部分,而律师的辩护权又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辩权派生而来,辩护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辩护权更是明文规定的宪法权利,保障辩护权就是保障宪法权利、保障人权。同时刑事辩护制度当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司法机关负有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义务,由上述的递进关系倒推,对被告人辩护权的这种保障,该当的推导出司法机关同样对律师辩护权负有同样的保障义务。
监管机关有义务为律师提供必要的会见条件,有人会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何种情况下要为律师会见提供何种保障,更没有监管场所要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口罩的规定。那我们还可以反问,也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律师就一定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疫情状况下提供口罩。限于立法技术问题,我们不可能在立法中将如何保障律师会见权的方式以列举的方式一一列明,但保障律师会见的基本条件应当是立法的应有之意,那么防范疫情的口罩应由谁提供就不言自明。
更何况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由于国家公权力刑事追诉活动而被羁押的,是被迫的,在国家正当权力的威慑之下,国家也就必然的因为这个先行的权力压制负有保障被压制对象权利的义务,对被压制对象权利的保障义务也就顺理成章的衍生出对于其权利代言人——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义务。
会见难曾是饱受诟病的法治难题之一,近几年随着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理论的丰富与实践,中央政法委一系列保障律师执业文件的出台,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这个瓶颈,但是在部分执法者的思维上仍然存在着律师是私权的代言人,律师的一切执业所需条件均应由私人买单的古怪逻辑。律师是在为私权代言,虽然与公权对抗,但其终极目的与公权的追求无异,都是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追诉犯罪。
(来自孙巍律师个人公众号“熙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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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秦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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