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小政:法律实证研究中的“大问题”与“小确幸”
(感谢上海靖之霖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蓝清题字)
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公益慈善与非营利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
新媒体首发于公众号“洞见与方法”。
一
在人类发展史中,对于方法论的探讨,由来已久。在古希腊和希伯来文化中,神话与史诗、城邦的礼法、寺庙的神谕都依赖“诠释学”来解释。诠释学(hermeneutics)在语义上源于“赫尔墨斯”(Hermes),他是希腊神话中专门传达宙斯的旨意并给诸神传送信息的使者。奠定诠释学理论基础的施莱尔马赫指出:“富有成效的诠释学只能产生于把语文学解释技巧与真正的哲学能力相结合的头脑中”。(Friedrich Schleiermacher)
当前,关于方法论简史,一般认为,在以亚里士多德《工具篇》为代表著述的古代时期,认识事物,建构观点主要依赖直觉、思辨、演绎等方法;在以英国培根《新工具篇》、法国笛卡尔《方法论》为代表著述的近代时期,发展了实验、观察、归纳等方法。进入20世纪后,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出现了一系列新的方法集合,如控制论方法、信息论方法、系统论方法等。学科交叉促进了方法繁荣、方法自信。
在学术史上,狭义的科学方法论仅指自然科学方法论,即研究自然科学中的一般方法。相形之下,社会科学方法论虽然有所发展,但总体上难以称谓发达与繁荣。英国贝尔纳教授(J. D. Bernal)对此忧心忡忡,认为当代社会科学还很落后,尚处于“描写性、会诊性、学术性状态”;英国约翰·齐曼教授(John Ziman)的概括更是触目惊心:“当前整个社会科学还处于相当初期和极其混乱的发展阶段,还没有具有说服力的统一的原理可导出站得住脚的推论。”果真如此吗?
从方法论的特质上看,强调探索人与自然关系的自然科学与强调分析人与人关系的社会科学确实有一定的界限。在社会科学中,盲目、任性地采用一些自然科学的方法进行实证研究,可能带来严重的伦理负担。例如,用电击的方式探索儿童网瘾治疗的实验研究是不被允许的,对此,伦理审查委员也不会通过。有人在反思“青少年网瘾问题”时称,电脑网络“会像鸦片一样”使未来社会瘫痪。
2003年,德国慈善组织 “维希尔之家”在“博尔滕哈根”小镇建立了“全球首家网瘾治疗所”。其治疗师由医学、心理和运动专家组成;治疗方式主要采取“阳光式”集中训练营,即把孩子从电脑旁带到阳光下进行绘画、合唱、排话剧、运动以及种花、种菜等。(Gartner;2003)该治疗所于2006年关闭,据说是因为“网瘾治疗”投入太大,经营难以为继,而且治愈情况不是十分理想,有“反复成瘾”现象。
忽视一些通用的、普适性的伦理规范的规制,有的社会科学研究就会像“脱缰野马”。例如,美国社会学家加芬克尔(Harold Garfinkel)为研究人的行为模式曾经专门秘密录制陪审员庭审发言,还窃听人们打给预防自杀专线的电话。尽管他强调,这些“必要的隐瞒”是为了实现研究目的而迫不得已采取的“例外做法”,可是,被秘密录制和窃听的人也这么看吗?其在事后是否弥补可能造成的伤害?
在科研伦理上,我们看到,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达成了许多“共识”。例如,美国艾尔·巴比教授(Babbie.E)主张,社会学研究要适用几项普遍流行的伦理准则,如自愿参与、对参与者无害、匿名与保密、无欺骗、不隐瞒研究缺点、自动接受审议和坚持职业伦理规范等。事实上,它们也在人类学、心理学、医学等学科广泛适用。
差异性的学科设置也没有妨碍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在方法上的融合。实证研究就是一座桥梁。在社会科学研究中,调查法、观察法、文献法、实验法等研究方式也日渐盛行。许多社会科学实证研究项目既强调定量研究,也注重定性研究。有社会学家甚至非常自信地主张,任何研究实际上都同时具有定性的方面和定量的方面;定量与定性的结合是对研究科学性的方法论保障。
与此同时,伴随社会分工、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专业壁垒”的式微,许多学科之间出现组合、聚合,即学科交叉。学科交叉推动了科学方法论的跨越式进步,由此也成就了许多学术史上的重大发现、新的增长点,甚至催生了部分新学科。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缩写为NSF)前主任Rita Colwell对此予以高度评价,认为学科交叉的联系对学术的发展具有绝对的根本的意义,科学各部分之间的交界也是最令人兴奋的。
例如,过去通常认为科学具有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现在的科学还包括第三方面的内容即计算机仿真,并由计算机仿真将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连接起来。学科交叉不仅为实证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动力和研究素材,而且提供了一些卓有成效的、令有关学科“洗心革面”的方法论。
二
法律实证研究在初步发展时就借鉴并受益于社会学、人类学的“方法输出”。例如,在历史上,由于方法论的孤立和闭塞,法律学(法学)原来与其他学科之间距离如此遥远。
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罕见地用前后对比的方式描述了来自社会学的贡献:“在法社会学产生以前,法律学是处于一种光荣孤立的状态下。正像政治学、历史学、民族学等各门社会科学没有为法律学的研究提供任何帮助一样,法律学也没能为这些社会科学的研究提供任何信息。”
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Enrico Ferri)对人类学的帮助可谓念念不忘:“实证派犯罪社会学的原始名称源于人类学研究,今天人们依然认为它与犯罪人类学派差不了多少。尽管这个名称已经不适应这一学派的发展,但推动这一新学科发展的最主要动力仍然应当归功于人类学的研究。”
在传统的法律研究中,“思辨”是其核心特征,且较常运用归纳、演绎等方法。人们对“思辨”的信心在概念主义法学和欧洲近代司法中曾经“爆棚”。当时盛行一种期待:通过对法律概念进行深思熟虑的斟酌、提炼和修正,人类社会可以设计出完美无瑕的法典,而且保证它们在司法过程中能够得到如同“复印机输出”般的遵守。
许多人批评这种主张过于理想主义,甚至带有“堂吉诃德”(又译“唐·吉诃德”)般的悲壮。在很多场合,来自法律规范的漏洞和司法过程的专制逐渐冷却了人们对通过“思辨”解决一切法律问题的狂热和迷信。时过境迁。“川岛武宜之问”已经释怀。
在20世纪中叶前,法律实证研究还基本上是犯罪学、刑事司法的“实验场所”。自从1955年在美国密歇根大学召开“法学研究方法会议”后,各部门法学者对实证研究前赴后继。在当代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和地区,法律实证研究方法日益成为法学研究中的一门显学。这么惊人的变化是怎么促成的?
当代法律实证研究在“挖掘问题”的领域上更加宽泛,在验证评估上更加多样,在推广应用上也更加灵活。其在解释、解决人类问题上也显露出了卓越而稳重的“方法自信”。
站在法律发达史的高度,可以说,法律实证研究已经是当今世界提升法律通识教育、优化法学研究成果、完善法治社会建设必不可少的一个方法论系统。
王泽鉴教授指出:“假如法律是一座墙,则墙的缺口,即法律的漏洞;墙依其本质本应完整无缺,其有缺口,实违反墙之为墙的目的及计划,自应予以修补。”法律实证研究也是修补法律规则漏洞、社会制度漏洞、人类心理漏洞的较为可靠的一套技术性指南。
当然,受制于社会情境、人性基础、司法体制、话语体系等因素,法律实证研究方法是否已经成为一国和地区的主要法学研究方法或主流司法改革方法,根据目前的观察,还不能一概而论。在全球社会治理体系中,其方法发展和方法应用的不平衡性、不充分性问题还很突出。
三
法律实证研究还要应对一些更为艰难的使命和任务。例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时代的“未来”已来。为开放科研数据,根据欧盟“地平线2020计划”和科学开放云(Europe Open Science Cloud)项目在2018年正式启动,为欧洲研究人员提供虚拟环境和开放资源,用以支持数据存储、管理、分析和再利用。
当然,更现实的问题是,我们经常遭遇“伪数据”、“伪流量”的困扰。在巨量的“碎片化”的大数据中,实际上可供规范分析的数据只是少数。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数千万份裁判文书的巨量数据,但仍然不足以支撑多维度的非常细颗粒度的分析。其中主要的问题是数据质量堪忧。
在国际上,一些打着“数据向善”(date for good)旗号的实证研究及其智能化应用不能排除“挂羊头卖狗肉”的可能,甚至有异化为“数据武器库”的危险。在《倚天屠龙记》中,作为母亲的殷素素在临死之前告诉儿子张无忌:“记住,长得越好看的女人越会骗人。”这给迷恋数据挖掘的研究者们一个警示:越是巨量的数据,一旦被用来骗人,危害也越大。说到底,所有数据都是有关“人”的符号。
脱离了法官的判案实践和智慧积累是很难建好智慧法院的。通过实证研究分析数据背后所蕴含的意义,并且用于正当和善的目标才是正道。如果脱离了人的主体性价值及伦理规范的制约,无限放大智能技术和大数据的效应、影响,就可能本末倒置,甚至“养虎为患”。
目前,司法公开正在从过去的裁判文书数据公开转向司法过程数据公开,甚至迈向司法过程全要素的公开。这是一个非常可喜的方向。对于许多普通知识分子而言,通过法律实证研究在巨量数据中发现一个小问题,解释一个小问题,解决一个小问题,都是难得的“小确幸”。
是为序,记载了法律实证研究这个“人”的“族谱”传承、“亲友”结构和基本个性。才疏学浅,错漏难免,恳望批评指正。
《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场域、样本与经验》
目 录
第一章 法律实证研究的伦理规范与审查方法
一、主要学说与规范:科学研究中伦理危机的应对
(一)价值中立说
(二)全面秩序说
(三)人类和平说
(四)披露危机说
(五)制度性建构
二、主要伦理原则:法律实证研究的经验性分析
(一)与职业道德、职业伦理的关系
(二)自愿参与原则
(三)参与无害原则
(四)有限隐瞒原则
(五)有效披露原则
三、贯彻伦理责任:中国语境下的优化路径
(一)法律机关与科研伦理
(二)伦理规制的难题
(三)未来走向:融合部门法特性的伦理规范
第二章 法律实证研究的基本范畴、理论和功能
一、实证研究的基本范畴与通俗界定
(一)什么是一般问题、研究问题
(二)什么是研究目的
(三)什么是概念、定义、指标和测量工具
(四)什么是研究假设、谬误假设
(五)什么是样本、抽样
(六)什么是研究方法、研究方式
(七)什么是信度、效度
(八)什么是风险与收益分析
(九)什么是项目申报书、正式研究方案
二、法律实证研究与相关理论、学说的关系
(一)法学是否一门科学:基于科学性的阐述
(二)实证主义哲学与社会学:基于实证性的阐述
(三)法社会学或社会法学派:基于社会性的阐述
(四)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基于规则性的阐述
三、法律实证研究的功能分布
(一)克服“龙勃罗梭式烦扰”
(二)防止规范性文件“束之高阁”
(三)促进“地方法制”的理论与实践
第三章 法律实证研究的学术简史和未来挑战
一、非法律实证研究时代的回溯与评价
(一)神明或先知的意志论
(二)意蕴的命令论
(三)拓殖主义的中心论
(四)法学家、立法理性主义、法官造法
二、两大法系“多元化主体互动模式”
(一)基于20世纪中叶的前后比较
(二)可借鉴的三个经验
三、中国“改革主导模式”
(一)改革开放前实证研究概况
(二)官方改革的实证性检视
(三)学者引导实证研究样本的经验性分析
四、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合作模式”
(一)基于法律职业的互信与互助
(二)大数据时代到来的挑战
(三)通力合作实证研究的愿景
第四章 法律实证研究规划设计的误区与陷阱
一、不同类型规划设计共识性方法
(一)地上景观的规划设计
(二)制度建构的规划设计
二、主体性回归:规划设计的基准
(一)分析单位的主体性特征
(二)分析单位的层次规范
三、选题的主要禁忌
(一)容许度的差异性分析
(二)合作模式的禁忌分析
(三)假漏洞、假困境的陷阱
四、规格设计中的不当研究方式
(一)与研究问题的“方式错位”
(二)与研究目的的“功能错位”
(三)天时、地利、人和因素
五、规划设计的知识
(一)诠释学中“心理解释”难题
(二)“华人社会”概念的启示
第五章 法律实证研究的主要研究方式
一、调查研究方要义
(一)五个经验性原则
(二)问卷、询问的基本方法
(三)法律调查研究的个性
(四)“中国式沟通”的经验性分析
二、观察研究方要义
(一)访问法
(二)观察法
(三)“中国式情境”的经验性分析
三、文献研究方要义
(一)与思辨研究中文献检索的差异
(二)“中式法律文献”研究的经验性分析
四、实验研究方要义
(一)自变量、因变量、控制变量的设计
(二)法律实验变量的优化和风险管理
(三)中国法律实验研究的展开与走向
五、其他分类中的典型研究方式
(一)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
(二)侵入性与非侵入性研究
第六章 法律实证研究的风险管理与情境沟通
一、多学科视角下风险的本质与管理
(一)多学科对风险的界定
(二)风险的类别和要素
(三)风险管理方案
二、法律实证研究的风险类型与管理策略
(一)外部风险
(二)内部风险
(三)管理策略:可控因素与不可控因素
三、相关社会理论模型与风险管理
(一)转型社会理论
(二)社会情境理论
第七章 法律实证研究中的资料分析与研究报告撰写
一、法律质性资料与定性分析
(一)定性分析的步骤与方法
(二)法律质性资料分析
二、法律量化资料与定量分析
(一)量化资料的特征与定量分析
(二)法律量化资料综合分析
三、研究报告的撰写规则
(一)一般性规则
(二)法律实证研究报告的经验性分析
第八章 法律实证研究的验证评估与推广应用
一、验证评估的基本内容
(一)如何发现“伪实证研究”
(二)研究结论的精确度和重复性
(三)推广应用前的风险管理
二、验证评估对象的类型化分析
(一)证立、证伪或构建法学理论的验证评估
(二)填补漏洞、解决困境的验证评估
三、验证评估和推广应用方法的经验性分析
(一)自治性评估规则
(二)监督性评估规则
(三)验证评估中的参与机制
四、提炼“中国模式”的审慎性
(一)底线正义理论
(二)法治速成主义的检讨
(三)审慎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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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小政、奚玮:实证角度分析法院刑事考评改革的现状、问题及完善
编辑 | 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杜彦昭